调研情况:
2019年3月下旬以来,江苏接连发生数起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暴露出我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发展尚未适应高危行业风险保障需要。部分设区市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推进工作中存在认识不到位、配套推动措施不足、企业投保意愿不足等问题,制约了保险业社会管理功能充分发挥。
自2009年起,我省多个设区市开始通过试点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2011年,省政府办公厅发布了《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监局 江苏保监局关于在全省高危行业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30号),对在全省重点行业领域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做出部署和安排。2019年2月,省应急管理厅联合江苏银保监局、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等多部门印发《关于在重点行业领域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应急〔2018〕2号),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2018年,全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现保费收入27.85亿元,为22.96万家企业提供5.02万亿元的风险保障,累计向受灾企业支付赔款15.08亿元,较好地发挥了商业保险的经济补偿及社会管理功能,对受伤害人员的及时救治与补偿起到了积极作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企业和政府的压力。
在安全生产领域引入商业保险,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与保险相结合的“安保互动”机制,是健全完善安全生产体系的一项有效制度创新,可以运用商业保险机制有效推动企业提升安全管理水平,积极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
(一)通过全方位的保险服务可以提高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预防能力。在保险周期内,保险公司基于降低赔付水平的要求,将组织风险管理专业人员、安全生产专家或者外聘的第三方服务机构等,为所有投保企业提供针对性、专业化的风险管控和事故预防服务,持续监控投保企业生产风险情况,对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并督促企业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切实提升安全生产事故预防能力。
(二)通过保费浮动调节机制可以推动企业重视风险防范工作。保险公司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科学制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率,在不同行业之间根据投保企业的行业属性、产业规模等因素,实行差别化基准费率,在同行业不同企业之间根据事故记录、安全风险等级和管理水平等因素实行浮动费率。这种费率调节机制能有效促使投保企业加强自身安全生产管理,形成企业安全生产自我约束机制。
(三)通过及时赔付保险金可以减轻企业和政府的压力。以往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往往是企业买单、政府兜底。而企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后,如果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保险公司将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事故鉴定流程和标准开展事故勘查和定损,及时赔偿保险金。对需要应急支付或垫付抢险救援费用的,还将按照合同约定提供预付赔款,最大程度保障受害者合法权益,减轻企业经济压力和政府财政压力。理赔结束后,保险公司还会针对事故发生原因,向投保企业提出后续加强安全生产风险管控的相关建议。
问题分析: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推动工作涉及众多领域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由于缺乏有效的制度保障、财政支持等因素,目前在推行力度和广度方面没有明显进展,今年以来发生的几起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也暴露出这方面的保险需求没有得到有效挖掘。
从保险赔付情况看,江苏响水“3·21”爆炸事故发生后,截至2019年4月14日,各保险公司共接到理赔报案件数1408件,预估赔付金额1.17亿元,已赔付1771.20万元。其中,企财险报案件数102件,预赔付金额6819.8万元;责任险报案件数27件,预赔付金额2896.32万元。响水县陈家港镇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投保的责任险(包括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公众责任险和雇主责任险)可用最大责任赔偿限额只有1700万,与该企业可能需要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相比还有很大差距。
具体建议:
一是运用地方性法规推进安全生产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我省于2007年出台《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规定“政府应该组织学校办理学生伤害事故校方责任险”,在全国率先实现全省中小学统一强制投保校方责任保险。可借鉴该做法,在《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中明确“建立重点领域企业安全生产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切实发挥保险机构参与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功能”。同时,应在条例中明确重点领域企业不按规定投保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是拓展重点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将目前重点行业领域由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向其他行业领域推广,将机械加工行业、风险事故发生概率相对较高且事故发生数量较多的劳动密集型中小生产企业以及人员聚集场所列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强制推进范围。
三是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力度。省市两级财政部门对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企业,给予一定比例的保费补贴,同时,税务部门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保费可税前列支纳入企业成本,提高企业投保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