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快速大规模的城市化推进,出现了“千城一貌”的城市规划空洞化、单一化问题。为了留住、恢复古城风貌,在一些城市,尤其是历史文化名城持续展开了一场声势浩大的复古运动,大力兴建仿古建筑。仿古建筑并不具有历史和文物价值,且建筑结构、抗震要求、防火要求、节能要求等诸多现代建筑标准都无法达到,这样的建筑群,看似古朴,实则不是文物,而且是不具有文化价值的仿制品,既没有宜居性,又缺乏真正的建筑价值与文物价值。
主要问题:
1、拆真造假。由于城市规划的不合理,导致许多历史悠久的古村落、古建筑被拆除。一段时间后,因开发旅游资源的需要,在原址或周边还原一个古色古香的建筑群,这些建筑都是伪文化的赝品,没有真文物古迹所具备的品质、细节和岁月痕迹,损害了文化遗产保护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作真成假。面对历史上幸存下来的真实的文物古迹,被一些缺乏专业能力的“好心人”修缮一新,甚至面目全非,有人以保护技术经验不足为借口、以“交学费”来搪塞;有人以“总比拆了要好”的评价尺度来“宽容”;甚至有人会认为:中国古建筑本来就以砖木结构为主无法长久保存,这些做法具有“中国特色”,可以大胆尝试。
3、以假乱真。文物古迹保护起来麻烦很多,限制较多,且无法随心所欲地利用。相对高昂的维护费,新建仿古建筑的花费便宜;相对文物古迹使用的限制,仿古建筑可以按需建造、利用(按现代生活需要或旅游开发规划建造),于是拆除那些不完美的真古迹、年代不够久远的历史建筑,打造各类赏心悦目的“假古董”,便成为了各地不由自主的选择。 古建筑是具有历史文物价值的不可移动主体,必须严格区别对待现代仿古建筑与古建筑,把真正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好。
为此建议,适当开发利用古建筑群,严格审批各类仿古建筑群项目,做好历史建筑、古建筑的保护工作,从源头上遏制仿古建筑的建造数量。
1、规划先行,提高意识。一是做好城市规划,制定古建筑保护方案。在城市化进程和现代化建设中,遵循“为古建筑让路”的原则,确保对古建筑影响降至最低程度。二是文物管理部门要加强管理意识,严格管理职责。对于一些有碍于古建筑保护的行为一方面要积极劝导和教育,另一方面向公众宣传古建筑保护的法律和古建筑保护现实意义。三是鼓励群众参与监督工作。适时的开展一些义务讲座让广大群众对古建筑知识有一定的了解,通过当地媒体扩大对古建筑的宣传,提高人们对古建筑的保护意识;鼓励群众面对古建筑的任何不妥行为都要积极向政府部门举报,主管部门要对此种行为进行褒奖,对于所提建议要整改并落到实处,提高群众对政府保护古建的信心。古建筑是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不可再生的人文资源,提高全社会对古建筑的保护意识势在必行。
2、完善立法,推动维保。目前,国家颁布的《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对于省级以下古建筑的保护修复的具体维修细则少有提及。建议完善立法,以法律监督的方式推进维护古建筑工作。一是用法律约束管理机构。一方面,把日常管理人员的管理目标、职责和法律责任相联系,加强管理者的责任心和公德心。另一方面,定期进行针对性的培训,提高管理人员的专业修养和文化素质,逐步推行持证上岗制度。更重要的是提高法人保护文物主体的意识,推行法人、最高管理者的文物保护培训势在必行。二是以法律形式规范建筑遗产的文物保护资金的利用。一方面,从立法上明确规定根据建筑类别(保护级别)的不同,每年用于文物保护的的资金额度要充足,实行专款专用,。另一方面,文物保护资金保障的内容做到详细而具体的规定,制定更为合理的资金监督机制。
3、掌握史料,技术为上。对古建筑的保护,现在施行最小干预原则。但是,由于历史原因,可能导致维保工作的可用史料不充足。建议,修缮前要多方收集史料,并多做科学研究,在充分掌握古建筑的详细评估报告后,再制定配套的整修方案。在修复过程中,遇到传统技术不能解决的问题,要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切不可盲目自信。
4、体现价值,合理利用。对古建筑修复后的利用也是关键,在文物保护的相关法律或细则中,应明确各级别古建筑在利用上的可行与不可行项目,既要考虑到文物本体的保护,又要考虑到文化传承与商业经营模式。给各地文物保护机构一个框,做选择题比做填空题更为简洁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