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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66 关注传媒中的性别歧视 传播先进的性别文化
日期:2018-04-04 提案者:省妇联

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新闻媒介越来越成为影响历史和社会发展的强大力量,人们对它的依赖性越来越强,其对社会性别意识的影响和性别平等的构建也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近年来,大众传媒中的妇女议题有所凸显,一些主流媒体对女性的正面报道也有所增加,在纠正当前社会上存在的歧视妇女或损害妇女权益的现象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根深蒂固的传统文化影响,加上媒介商业化和网络新媒体的快速发展,性别歧视和性别偏见在新闻传播领域仍然非常普遍,女性丰富的人性内涵被抽掉,在媒体中被限制定型为相夫教子的“家庭主妇”;或者不断被矮化标签化,剩女、泼妇、情妇等负面形象成为女性专属;甚至沦为了被物化消费娱乐八卦的对象,“人体盛宴”“事业线”“胸器”等物化消费女性的热词不断涌现,最为低俗的是今年“双十一”绝味鸭脖广告的歧视事件。这些传播内容不仅弱化了新闻媒体的公信力,更会误导扰乱公众视听,潜移默化地影响受众的价值取向,暗示和强化广大受众的性别不平等意识,破坏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观和积极向上的社会文化。

造成以上状况的原因,有陈旧的性别文化因素,有大众传媒的男权价值观内化,也有传媒普遍的商业化以及网络新媒体快速发展的因素,但问题的根源还在于新闻媒介性别意识的缺失以及部分网络新媒体社会责任的缺失。省妇联相关调研表明,75%的媒体从业者缺乏性别意识或者根本没有性别意识;60%的媒体从业者尚未充分意识到自身承担着对社会主流性别意识引导的重大责任,而85.6%的公众认为他们对两性角色的定位认知来自各类媒体的影响。在人人都是“记者”的自媒体时代,这个问题更需要引起重视。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高度重视传播手段建设和创新,提高新闻舆论传播力、引导力、影响力、公信力。因此,在新闻传播中展现性别平等理念,甄别新闻媒介中的性别歧视现象,并将社会性别意识纳入舆论监督体系,应当成为社会追求性别平等的重要一环,也应成为我国媒介制度建设的一个重要方向。改善新闻媒介对社会公众性别意识的负面影响,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

一是加强对媒体从业人员的性别平等意识培养。媒体从业人员作为新闻信息的制作传播者,在对新闻信息进行筛选和加工时,他们的性别观念会左右他们制作传播信息的倾向,性别平等意识淡薄的媒体从业人员制作传播的信息很可能因缺乏性别视角而带有性别歧视倾向。媒体从业人员的性别平等意识培养可以分为两个部分:其一,应当在媒体从业人员接受专业教育的过程中,在新闻传播专业课程教学和教材中引入性别视角,专门介绍性别平等相关的知识与理念。其二,将性别平等意识纳入媒体从业人员的培训规划,通过研讨会、论坛、讲座等形式将性别平等观念强势灌输给媒体从业人员。

二是加强主流媒体从业人员的责任担当。新媒体和自媒体发展越是迅猛就越需要主流媒体发挥其强大的引导作用,需要主流媒体从业人员强化社会责任意识。首先是强化性别平等舆论导向担当,制作和传播有利于促进性别平等意识传播的信息,自觉抵制含有性别歧视倾向、不利于性别平等生态构建的信息。其次是强化公信力担当,在信息传播过程中保持性别意识敏感,对于关涉性别意识的信息,尽可能保证真实原创,避免大量雷同和复制。第三是强化监督批判意识,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己任,自觉抵制低俗、腐朽的内容,主动承担对有违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现象批判抨击的责任,激浊扬清,引导公众树立性别平等意识。

三是加强对传媒的性别平等审查监管。首先,各类媒体要强化社会责任,建立性别平等自我审查评估机制,将性别平等作为一项重要指标纳入常规自我审查要求,对文字、图片和视频等进行自我筛查过滤,对损害性别平等的传播内容及时进行纠正。其次,新闻广电局、工商局等传媒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有关性别平等传播内容的事后监测,尤其是对网络新媒体以及广告的监测。加大综合执法力度,对损害性别平等的传播内容予以警告与惩罚,并将性别平等审查机制与性别平等问责制度相结合,责任落实到人。三要建立由新闻广电局、工商局、妇联等相关部门共同牵头的新闻传媒性别平等评估机制,发动相关新闻行业组织、女性社会组织建立媒介外部监管网络,定期不定期通报对媒介传播社会性别观念的监测情况,同时发动社会力量参与新闻媒体性别平等监督,畅通举报投诉渠道,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

四是加强对社会公众的性别意识教育。在传媒产品的传播和接受过程中,公众作为受众群体是起决定作用的一方。因此,加强公众自身的性别意识显得尤为重要。首先要将社会性别教育纳入幼儿园、学校教育课程体系,通过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进校园等举措,让公众在童年、少年时代就对其有所认识。其次,针对社区和企业进行社会性别意识普及教育和宣传,让社会性别的概念和理论大众化。同时,将社会性别教育纳入各级党校课程,对党委政府决策层进行社会性别培训,提高他们对社会性别平等的认识、认知、认同,推动政府将社会性别意识纳入决策主流,促进社会协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