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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7-02-07 17:15 来源: 本站原创

关于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建议

江苏省政协委员 闵建君(第0452号)

一、基本情况

(一)加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的政策依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加强民生领域法律服务”要求,省委第十二次党代会作出“加快构建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部署,《江苏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将公共法律服务纳入政府基本公共服务范围,并提出了建设目标,司法部出台《关于加快构建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意见》等政策文件。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在对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指示中,着重强调要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努力做好公共法律服务工作。这充分体现了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在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中的重要地位,也对我们做好这项工作提出了要求、指明了方向。贯彻落实好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将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推进到、建出成效,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省一项重大政治任务。

(二)加快构建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重要意义。深入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全覆盖体系建设,事关人民群众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符合历史发展潮流、顺应人民群众期待,历史和现实意义重大。首先,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全覆盖体系建设,是提高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客观需要。现代化的国家治理,主体上突出政府、社会和群众多方合作治理,方式上强调对话、互动、协商,机制上注重治理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深入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更多运用法律服务行业和社会的力量,不断扩大服务供给,为群众提供精细化的公共法律服务,引导群众和社会各方面用法治的思维和方式处理各类社会事务,对于提高社会治理现代化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其次,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全覆盖体系建设,是服务型政府建设的内在要求。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明确指出,要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通过整合资源、完善网络、丰富产品等创新举措,使司法行政各项服务更系统、更直接、更充分地接近群众、融入群众,这既是司法行政工作理念的重大转变和工作模式的一大创新,也是践行党的群众路线、转变工作作风的直接体现,充分体现了服务型政府建设的全部内涵。第三,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全覆盖体系建设,是服务我省“两个率先”战略的重要举措。当前,我省正处于全面建成更高水平小康社会、开启基本实现现代化新征程的关键时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位居全国前列,居民法律服务需求日益增长,许多民生需求进入法治渠道,越来越多的群众希望通过法律途径表达利益诉求、维护自身权益。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民生幸福工程的若干意见》,明确要求加快构建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省第十三次党代会提出“两聚一高”决策部署,特别强调“公共服务供给水平的高低,是衡量民生福祉的重要标准。”因此,深入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是我省经济社会现阶段发展的需要,是应人民群众期待和需求的需要,对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江苏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具有重要保障作用。第四,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全覆盖体系建设,是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必然之举。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法治建设发表重要讲话和指示,法治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的地位更加突出,作用更加重大。通过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更好地浓厚法治文化氛围,优化法律服务产品,启迪公众法治思维,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对于推进依法治国战略具有基础性、先导性作用。

(三)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取得的成效。经过三年的实践与探索,全省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一是打造了富有特色的江苏经验。在概念内涵上,明确公共法律服务概念内涵;在特征属性上,强调公共法律服务是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推进方式上,坚持需求导向,不断丰富服务产品、完善服务网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在供给方式上,确立了政府、市场、公益的混合供给方式;在服务过程上,强调公共法律服务是司法行政服务群众打出的组合拳。二是出台了较为清晰的体系规划。出台全国首部《江苏省公共法律服务“十三五”发展规划》,公共法律服务项目率先全国被列入了江苏省“十三五”发展规划纲要,明确了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任务书”“时间表”和“路线图”。三是形成了更为健全的服务网络。全省县乡村三级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全部建成,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开通运行,网上服务功能与实体平台有机融合,实现了全省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全覆盖,初步形成了以县级平台为龙头、乡级平台为延伸、村级平台为触角的服务网络。四是推出了各具特色的服务产品。各地在省律协研究制定《江苏省律师公共法律服务产品目录汇编》的基础上,不断丰富服务产品内容、种类,形成了相对成熟的公共法律服务产品体系。五是确立了灵活多样的保障机制。各地坚持把加强保障作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任务,作为提升综合服务效能的坚强后盾。在组织领导上,逐步建立和完善组织领导机制。在经费保障上,省厅以上率下,以政府购买服务形式落实经费保障,公共法律服务经费逐年提高,目前全省各级政府用于购买公共法律服务的经费达到1.7亿元。在资源整合上,各地将更多力量推向一线窗口,集聚到服务中心和服务站点,努力打造基层实战化单位。六是服务成效明显。据统计,2016年全省法律援助机构共办理援助案件74586件,援助农民工42455人,为农民工挽回经济损失约5.6亿元,全省共组织各类大型普法活动500余次,举办各类法治讲座和法律咨询7900多场次,发放宣传资料1200多万份,成功调解矛盾纠纷496117件,较好地发挥了人民调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作用

二、存在问题

尽管我省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业已取得了良好的成绩,但是与中央和省委要求相比,与民众对法律服务的需求相比,与构建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的目标任务相比,还存在着若干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制度保障缺失。我省关于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制度保障方面,目前还散见在政府部门一般性的文件中,各地在实施过程中,制度的刚性保障明显缺失,使我省的公共法律服务在制度机制、人财物保障方面缺乏有力的法规依据和刚性约束,其受重视、受保障的程度和被推进的力度远远低于教育、卫生和文化等公共服务水平。二是人员力量不强。与发达国家相比,甚至与国内其他发达地区相比,我省公共法律服务的人力资源、业务规模,特别是人均人力资源、业务规模都存在差距。整体呈现出人力投入偏,服务规模偏小的现状。三是资源配备不均。法律服务资源向大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集中的态势明显,城乡之间、区域之间、中心城市与县城之间资源分布不平衡。四是经费保障不够。目前我省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所需的基础设施、信息系统建设以及工作经费等经费保障还不能够满足公共法律服务事业发展需要,53%的县(市、区)政府未将公共法律服务列入采购目录,以政府购买为主要方式的经费保障体系尚未建立。

三、对策建议

(一)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制度化建设。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要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社会治理体制创新法律制度建设。”因此构建制度化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加强公共法律服务顶层设计,使我省法律服务工作于法于规有据,乃是做好法律服务工作的制度前提。建议由省政府法制办牵头,研究制定《江苏省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促进办法》的政府规章,或者拟定《江苏省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促进条例》(草案),尽快列入省人大立法规划,适时制定出台地方性法规,使我省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奠定在制度化的基础上。通过制定出台地方法律法规,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组织建设、平台建设、产品建设、力量建设和机制建设,优化政府、社会、市场公共法律服务资源配置,强化制度机制保障,构建符合我省省情特点的公共法律服务全覆盖体系,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均等化,缩小城乡、区域之间公共法律服务供给水平差异,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基本法律服务需求,为建设“强富美高” 新江苏营造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

(二)将公共法律服务列入基本公共服务专项规划。目前,公共法律服务已经列入《江苏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但还未能列入《江苏省基本公共服务专项规划》,导致全省各地重视程度和保障方式不一,不利于全省公共法律服务事业发展。建议将作为一项重要民生事业的公共法律服务列入我省基本公共服务专项规划。

(三)建立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长效机制。建立完善财政保障机制,切实履行政府公共服务职责,提高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财政保障能力。将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列入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和公共服务建设内容,努力构建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长效机制。各级政府财政用于基本公共法律服务的投入,应当同基本公共法律服务需求相适应,让更多的律师法律服务进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满足公共法律服务发展需要。完善补偿激励机制,使更多的市场力量进入公共法律服务领域。

(四)设立公共法律服务管理部门。为提高全省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科学化、系统化、专业化水平,建议在全省司法行政机关设立公共法律服务管理部门,明确职责要求,统一协调领导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工作。

建议办理部门:省司法厅、省法制办、省编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