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委员履职 / 政协提案 / 2015年提案
当前位置:首页 / 委员履职 / 政协提案 / 2015年提案
发布日期:2015-01-29 22:26 来源: 本站原创
政策性农业保险是国家出台的一项重大惠农政策,是以保险公司市场化经营为依托,政府通过保费补贴等政策扶持,对种植业、养殖业因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的直接物化成本保险。政策性农业保险将财政手段与市场机制相对接,可以创新政府救灾方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分散农业风险,促进农民收入可持续增长。江苏省是国家首批开展农业保险试点省市,20074月省政府正式部署实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实施大大提高了农户抗自然风险的能力,截止2012年底,仅连云港一市累计受理的农业保险赔付案件9858起,支付赔款2.11亿元,受惠农民达96.4万户次。然而,在农业保险发展的过程中,也有一些急需改进的地方,具体而言:

1.保险政策与农民期望值相比有差距,参保积极性有待提高。农民比较讲实际,把保险作为一种投资,年初交多少保费,年底得多少补偿,如果农民交了保费连续2年得不到回报,可能也就没有继续投保的积极性了。以连云港市为例:截止2012年底,6年种植业总保费为56920.94万元,赔款15503.24万元,赔款占总保费的比重(赔付率)为27.2%。农业保险特别是水稻、小麦等种植业保险赔付率偏低,赔偿金额不高,仅相当于农民自缴保费,农民没有得到更多实惠,对农民缺乏吸引力。理赔程序快一点,简化一点,理赔标准高一点,已成为广大农民的迫切期盼。

2.组织投保难度大,基层运作存在违规隐患。农业保险搞了这么多年,农民投保积极性依然不高,承保环节还得依赖行政干预,下命令,通过目标考核、层层下达目标任务推进农业保险,给基层造成很大压力。基层个别地方为完成任务,存在违规操作:一是把农业保险与发放粮食补贴、“一喷三防”补贴等捆绑在一起,农民不缴保费就不给补贴,强制农民投保。二是出现乡镇政府、村集体垫资情况,在农民应缴保费征收不到位的情况下,动用乡镇、村集体资金垫资,并用理赔金额冲销垫资。

3.农业保险查勘不够精准,赔偿程序有待完善。在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时可能有成千上万户农民农作物受灾,有受灾时间集中、受灾区域广的特点,而目前核查理赔人员不足,装备不足,手段落后,很难做到全面及时查勘,往往是在区域范围内抽样查勘制定统一赔付标准,并层层上报核定出险面积,无法对一家一户出险情况做出精确定损,从而导致一些农民受灾后向上报告却没有人到现场查勘的现象。赔偿分配方案未按照保单约定执行至参保农户,保险公司在理赔发生时,个别地方出现以村为单位进行赔付,由各村自定赔付明细,二次分配进行赔付的违规现象,造成将矛盾转移至村级。当村级无法解决时,实行平均分配,在一个区域范围内,受灾与没受灾,受灾重的与受灾轻的一个标准,有的还可能造成赔偿款滞留集体资金账户、不能兑现至户的现象。

农业保险在我省已开展7年,取得了很大成绩,积累了比较丰富的经验,进一步推进政策农业保险需要不断改革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完善农业保险政策体系,促进农业保险的可持续发展,为此,我们建议:

1.在惠农利民上下功夫。农险公司应把支农惠农,服务民生作为首要任务,贯彻“农业保险应当遵循‘保本微盈’的原则”,农业保险的理赔,要本着“宜粗不宜细、宜宽不宜严” 的原则,充分考虑农户利益,在适当放宽理赔条件,酌情制定赔付标准,“就高不就低”。严格执行2013517日省政府金融办公室(省农保办)下发了《关于完善江苏省政策性农业保险条款费率的通知》(苏金融办发[2013]43号文精神,在承保方面,降低保费,在赔付方面,提高赔付金额,更多地让农民受益、得实惠,体现农业保险作为惠农政策的本质属性,多做让利于民、“放水养鱼”的事情,以进一步调动农民参保积极性。不做或少做“杀鸡取卵”、“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事情,以促进农业保险可持续发展。

2.坚持按规定组织投保。按照《农业保险条例》要求,农业保险实行自主自愿原则,不得强迫农民参加农业保险。坚持把工作重点放在引导宣传上,突出高效设施农业,突出种养大户、农业企业、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园区、特色产业基地,特别是通过一些典型案例宣传引导农民。当前农业保险条款复杂难懂,农民难以理解掌握,理赔程序复杂,层层审批时间较长,需要对条款作通俗化处理,以农民喜闻乐见、通俗易懂、简单明了的方式宣传农民、引导农民。严格执行《农业保险条例》相关规定,禁止虚构或者虚增保险标的或者以同一保险标的进行多次投保;禁止以虚假理赔、虚列费用、虚假退保或者截留、挪用保险金、挪用经营费用等方式冲销投保人应缴的保险费或者财政给予的保险费补贴。

3.切实规范农业保险合同订立。根据《农业保险条例》规定,农业保险应由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自行投保,或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属组织农民投保的,保险机构在订立农业保险合同时制定投保清单和被保险人的投保信息,并由被保险人签字确认。保险机构不得与乡(镇)政府及其部门以乡(镇)为单位订立农业保险合同。

4.完善农业保险理赔程序。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机构应当及时进行现场查勘定损,应当加强业务培训,增加装备投入,提高农业保险查勘定损的水平,高效设施农业、养殖业保险要做到查勘到户,种植业也要逐步向查勘定损到户方向努力。农保办、保险机构与被保险人达成理赔协议后,保险机构根据核定保险标的损失程度足额支付应赔偿保险金,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一折通”赔付被保险人。依据《农业保险条例》等有关文件规定,严格按照农业保险理赔程序进行赔付,各村、镇组织不得接受保险公司的农业保险赔偿款项,赔偿必须到户,不得通过村、镇搞二次分配。

5.认真落实承保、理赔公示制度。为防止“统保统赔”现象发生,承保、理赔必须做好公示。根据《农业保险条例》规定,发生保险事故后,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的,保险机构应当将查勘定损理赔结果予以公示,理赔清单应当由被保险人签字确认。种植、养殖大户承保、理赔应单独进行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