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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4-01-20 16:44 来源: 本站原创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要求,“发展技术市场,健全技术转移机制,改善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条件,完善风险投资机制,创新商业模式,促进科技成果资本化、产业化”。为了推动科技成果的资本化、产业化,20121115日,中国证监会、科技部就颁布了《关于支持科技成果出资入股确认股权的指导意见》,鼓励以科技成果出资入股确认股权,包括科技成果在内的无形资产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可达到70%;鼓励企业明确科技人员在科技成果中享有的权益,在相关的职务发明合同中约定科技人员享有的权益,并依法确认科技人员在企业中的股权;落实在北京中关村等园区先行先试政策,采取多种方式合理确认股权。

中共江苏省委十二届六次全会通过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强调“健全技术转移机制,构建多层次的科技投融资体系,促进科技成果资本化、产业化。”江苏要开创“两个率先”的新局面,就必须走在全国全面深化改革的前列。我们深信,以十八届三中全会为标志,启动新一轮的改革,江苏将会充分释放改革的红利,“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

在推进科技成果资本化的进程中,江苏有少数单位先行先试,进行了大胆探索与实践,极大地调动了科技人员的积极性,有力地促进了科技成果的转化与产业化。目前,尚有一些问题需要解决:一是科技成果的评估作价缺乏科学性、权威性,往往由合作方议价、相关有资质的机构认可来确定成果的价值,亟待建立科技成果评估的办法;二是在工商登记时,科技成果所占股权难以分割,科技人员在科技成果中享有的权益无法确认各自的股权;三是往往采用货币代替科技成果等无形资产的变通办法入股,以避免工商登记时的不便。

为此建议:

1、在江苏省第十二届人代会二次会议李学勇省长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已经明确要求“加快科技成果的资本化、产业化”,建议省有关部门尽快制定出台相关实施意见和政策,推动这项重大改革。

2、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提出的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精神,建议省有关部门对科技成果出资入股确认股权提出实施办法。建立科技成果评估作价的办法和流程,保证科技成果评估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客观性,保障科技人员应当享有的权益。

3、鼓励我省企业、高等院校及科研院所按照江苏省制定的政策进行股权和分红权激励,对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所实施的技术入股、股权奖励、分红权等,以合理的方式确认其在企业中的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