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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4-01-19 16:05 来源: 本站原创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创新社会管理体制,加快实施政社分开,充分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对此,全社会上下已经形成共识。

但在实践中,由于民政部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颁布于十多年前(1999年),比较简单(共十三条),也比较笼统和粗放,使得各地在实际操作中与现实需要有较多脱节。主要反映在名称的核准与单位的登记管辖、名称的优先权确定、名称在具体使用中碰到的各类问题等等。比如:假设昆山市有人或机构欲组建一个科技类咨询服务的非企业法人单位,该非企业单位虽落户在昆山市内,但咨询业务服务于全苏州市范围。为了便于服务活动的开展,希望在名称上冠以“苏州”而不是“昆山”。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却碰到了困难。如果冠以“苏州”,则需要在苏州市民政局核准并登记并接受苏州民政局的管理;如在昆山市登记则不能冠以“苏州”而只能冠以“昆山”地名。但同样的事情,作为企业法人单位却是可以的。因为国家工商总局2004年颁布的关于《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共四十三条,非常详细)对此类问题及其它涉及名称登记及使用的问题有更可行、更符合实际需求的管理条文。工商总局关于企业名称的规定中,把名称的核准权放给名称中地名相应的行政区工商局管理,而把企业登记与管辖权放给企业单位所在地的工商局管理。这是非常合理的做法,既得到了市场及广大企业的认同,同时也给管理带来了方便。

其实,在民政部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中,对此类问题并无明确的限定,而且,根据国务院1998年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与管辖都明确可以异地实施的。因此,我们认为,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核准及登记管辖上参考国家工商总局关于《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中的有些做法,并不违反民政部的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建议如下:

1、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中使用各级行政区地名作更明确的使用规则。

2、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的核准应由与单位名称中使用的地名相应的行政区民政局负责。

3、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与管辖,应由非企业单位所在地的民政局负责。

4、不同人或机构申请相同名称时,需对名称申请的优先权予以明确。

5、参照对工商部门对企业名称的管理,明确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在使用过程中碰到各类问题时的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