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省已建立土地流转中介组织的乡镇达810个,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448个,累计流转土地面积达824万亩,占全省农户家庭承包面积的16.5%。这些流转的土地其用途、现状各不相同:一是流转给种田大户种植粮食作物;二是流转给投资者进行高效农业经营或开发旅游观光、商住项目;三是以“万顷良田”项目为依托,把农民集中居住,把耕地和宅基地集中成片变成工商用地。
这些土地流转中有些问题较为严重,极大地损害了农民的利益。主要表现在:1、土地流转过程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相关规定,多为口头协议,往往只有村级组织签字盖章,没有农民听证,导致矛盾重重。流转签订的承包期不符合规定,有的超过二轮土地承包期限,给将来的国家土地调整带来麻烦;有的又太短只有2-5年,导致承包者对土地进行掠夺式经营,造成土壤贫瘠,作物不能正常生长。2、土地流转中受让方主要是外地农民或投资者,只重效益,导致冬季抛荒较多;同时,投资者单纯追求个人得益,没有带动当地农民致富。3、利用搞土地置换和转让,剥取农民利益。土地流转后只象征性投入,或再转租农民抵扣租土地费,视土地增值待价而沽亿,实质只为圈地谋利,而土地原承包农民“被上楼”,使后代农民失去了可耕之地,难以为继。
土地流转改革对于加快我省经济发展和城镇化建设、保护农民利益具有深远的意义,培育农村土地产权交易市场,完善土地流转机制是加快土地流转市场化、规范化的必然选择。为此,我们建议:
1、创新土地流转机制。一是扩大土地的交易范围,根据市场资源配置规律,突破地域和户籍概念,通过集中土地,实行规模经营。二是稳步试行土地股份化,引导农民把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与有经济实力的投资公司组成利益共同体,促进农村经济结构的调整和农民增收。
2、规范土地流转程序。加强制度建设,严格把好土地流转操作程序关,逐步规范土地流转合同(协议)文本,防止暗箱操作,凡土地流转必须签订合同,明确土地面积、流转期限、补偿方式及责权利关系等;正确处理流转土地的经济补偿,严禁“高价发包、低价补偿”现象的发生,农户相互间的土地流转,其补偿标准由双方自行协商确定,村集经济组织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3、积极培育中介组织,及时向农民传达有关土地流转方面的政策法规,确保信息及时通畅;严格坚持“自愿、有偿、有序”的原则,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以农民是否同意作为先决条件,切不可以行政命令强制执行,严防少数人打着改革的旗号,剥夺农民权利;建立自下而上的多功能服务体系,确保农民真正享有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
4、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解决农民的后顾之忧。一是逐步建立稳定的农村社会保障安全网络,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二是建立社会保障基金,改变一次性货币安置为主的做法,建立土地换社保的安置机制。三是切实做好失地农民的就业安置工作,加强对失地农民的技术培训和职业教育。
5、注重审核,建立工商资本投入农业的准入机制。农村土地流转主要在农户间进行,对工商资本投入农业建立准入机制,从经营能力审查、土地用途监管、经营风险控制等环节进一步加强规范和管理,避免不具备农业经营能力的主体占用农户承包地。建立健全流转合同制和备案制,强化对流入方农业经营能力的审查,防止改变土地用途。工商企业不得直接大面积、长时间租赁和经营农户承包地,建立规模经营主体租赁土地保证金制度,避免规模经营主体没有及时支付租金而损害农民的土地流转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