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科技评审、立项过程中,知识产权与资金基本上已处于同等重要的地位。在项目的执行中基本上遵循各自研发取得的知识产权归各自所有,双方共同获得的知识产权归双方共同所有的原则,也没有问题。但对于项目完成后的知识产权权益和与之相关的效益,缺乏相应的原则和准则,这不利于高校、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进行转化和产业化。
为了更好地促进产学研、科技成果转化,特建议如下:
1.应把知识产权与资金投入处于同等地位对待,对于核心知识产权应该处于更重要位置。在科技项目评审、立项时应该对各方现有的知识产权、科研成果进行价值评判。
2.在项目申请、立项时应该明确各方对完成成果的知识产权权益,因为根据不同的产学研合作形式,合作各方对最终成果的知识产权权益有不同的划分结果。
3.当产学研、成果转化等项目完成时,在验收阶段应该明确合作各方知识产权的权益,这有利于保障合作各方的权益,使产学研合作持久化。
4.产学研合作主要有两类,一种是高校、科研院所作为技术依托单位,帮助企业解决技术难题,知识产权比较清晰,应该属于企业;另一种是高校、科研院所的科研成果和知识产权在企业进行成果转化,尤其是在政府资助下进行产学研合作,应该有明晰的要求,必须确定产学研合作过程中的知识产权权属和相关权益。
5.产学研合作是不同单位之间为了共同的价值目标和利益目标而开展的科研合作,因为涉及到各方的权益问题,需要有相应的政策法规(尤其是对产学研前期、执行过程中、合作完成后的知识产权和相关权益的确定)对产学研合作进行规范和约束,使合作者严格遵守一定的规范和准则,以形成产学研的规范化、制度化的管理,促进产学研的良性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