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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4-01-17 16:13 来源: 本站原创

江苏农民资金互助社经历了最初的民间自发成立,到地方政府有组织、有计划的试点推广;试点地区也从盐城市扩展到除苏、锡、常以外的十个省辖市。截止20136月底的统计,全省经农工办审批、民政部门登记的农民资金互助社共416家。

与其他农村经济改革和制度创新所不同的是,农民资金互助社的产生和发展一直处于社会各界广泛争议之中。一方面,部分地区政府积极试点推进,而部分地区则迟迟“按兵不动”;另一方面,各级党委和政府农业、农村工作部门多持明确支持态度,而银监、金融等部门的态度则截然相反,针锋相对。去年灌南县四家农民资金互助社卷入江苏龙诚集团借壳非法集资案,经省内外相关媒体连续的跟踪报道,以及随后金融部门跟进的调查报告,将农民资金互助社推上了舆论的风口浪尖和极为不利的生存与发展社会氛围之中。

毋庸讳言,与其他金融组织相比,农民资金互助社起步晚、经验少、从业人员专业性不强、监管体系不健全、潜在的经营风险更大,包括法律风险、监管风险、发展风险、经营方向偏离风险等。但另一方面,农民资金互助社发展优势也十分明显。农民资金互助社作为最贴近农户生产、生活的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具有信息对称、手续简便、交易成本低、扎根农村等许多天然优势。日本及我国台湾的经验还表明,金融合作是农民合作社从事新技术引进和推广的主要财源,是为农民提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经济基础,是农民合作的生命线。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要“鼓励金融创新,丰富金融市场层次和产品”,“允许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

笔者今年实施的一项大型农村问卷调查结果显示, “民间高利贷”仍位列我省农民贷款来源的第三位,表明当前农村居民贷款难并未有效化解;调查结果还显示,当前农村信用合作社(农商行)是农村金融服务的“主力军”,农民资金互助社已在农村金融服务中发挥着重要的“补充”作用。

客观地说,当前我省农民资金互助社发展的主流是好的,服务“三农”的作用是显著的,各级政府应坚定鼓励、扶持其发展的信念不动摇,不能因个别地区出现问题而全面否定农民资金互助社的地位和作用,不可因噎废食。现有体制内金融机构和部门,更不该“屁股指挥脑袋”,不能因为个别地方的农民资金互助社出了问题,便挥舞大棒全面限制、阻遏、封杀其发展,乃至必欲置之死地而后快。为促进我省农民资金互助社健康发展,笔者特提如下四点建议。

1、明确省级主管部门迫在眉睫。虽然目前10个省辖市均已开展农民资金互助社试点,试点时间已长达8年,省一级却至今尚未明确主管部门,缺少全省规范、统一协调管理机构,这种情况极不正常!由于上下沟通渠道不畅,农民资金互助社的合理诉求以及发展中的重大问题难协调,以至各市自行其是:各地农民资金互助组织的格式章程不统一,规章制度不统一,财务报表不统一,乃至名称都不统一。根源就在于各市有主管,省里没牵头。为加强农民资金互助社运营状况的日常监管,目前有不少地区又在投资开发可实时监控的软件系统监管平台,多家同时开发,不仅浪费资源,又将产生新的软件系统监管平台不统一。尽快明确省级主管部门已是迫在眉睫!

2、尽快实施农民资金互助社江苏地方立法。农民资金互助社最早发源于盐城阜宁硕集镇,是江苏农民合作金融的一项创新。我省各地出台的管理文件均将农民资金互助社定位为社区内农民“提供资金互助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由民政局登记。农民资金互助社的设立和登记,由于缺少相应明确的法律依据,在一些金融机构同志眼中便“不具合法性”。笔者调查过程中,多次听到农民资金互助社经营者诉苦:一些基层金融机构人员,在社会上公开宣扬:“农民资金互助社为非法机构”,鼓动农民不要入社,不要认投互助金,给他们开展工作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强烈呼吁要求尽快制定江苏省地方法规,赋予其明确的法律地位。同时明确对欺瞒设立、违规经营和恶意造谣中伤者的违法惩处条款,从而营造农民资金互助社生存与发展的良好环境。

3、尽快制定出台相关财税扶持政策。目前对村镇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均有明确的税收优惠政策,但对于农民资金互助社则至今尚没有明确具体的财税优惠扶持政策,造成的现实结果是:大多数地区尚在等待观望而没有启动征税程序;有些地方虽没启动征税程序,但农民资金互助社经营者已主动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文件的优惠税率进行账面预提留;少数地区,如盐城市亭湖区、射阳县、盐都区2010年起实施征税,特别是盐都区对农民资金互助社按一般企业进行征税,所征税种包括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各种基金等,税负过重,严重影响其健康发展;还有的地方领导要求地税局支持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的发展,给予税收优惠,在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试点期间缓征税收,缓征期满后只征营业税,并且要求所征收的税款由地税部门直接转入财政部门设立的农民资金互助社风险防范专户。总之,从调查情况来看,无论是在等待观望地区,或是已实施征税地区,相关监管部门和农民资金互助社经营者都迫切希望省政府尽快出台针对农民资金互助社的统一的财税优惠扶持政策。

4、完善区域系统性风险防范机制。与一般金融机构不同,农民资金互助社是以一村、数村、最大不超过一个乡镇范围内农民组建的独立法人实体,其主营业务又是为区域范围农村种、养殖业农户提供融资服务。我们知道农业生产的一个重要特点,是面临市场与自然的双重风险,若遇严重灾害天气,局部地区农业生产将难以避免遭受重创,甚至全军覆没,这不仅对农业生产者是一个巨大的潜在威胁,对农民资金互助社的生存和发展也是一个巨大的潜在威胁。虽然一些地区的互助社已在试点逐年提取系统性风险基金作为应对措施,但仅此还不够,要从根本上防范和化解这类区域性、系统性风险,还得靠进一步完善农业生产保险体系,特别是高效设施农业生产保险体系,增强小区域系统性自然风险防范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