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此建议:
1、简化登记程序,降低登记门槛。凡符合登记规定条件且没有违反其它禁止性规定的慈善公益类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可予以分级备案或登记。
2、政府进一步加大向慈善公益组织购买服务的力度。以市场化运作购买服务,一方面可以促进政府职能转变、促进政府“瘦身”,另一方面,可以为帮扶对象提供更好更专业的服务,促进慈善公益类社会组织的成长。
3、加强对慈善公益组织的规范管理,确保其有序发展。一是实行“登记管理机关监管,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业务,所在行业慈善总会(或行业部门下属协会)管理日常活动”的管理模式,更好地促进慈善公益事业的发展。二是民政部门整合资源,协调、授权符合条件的组织,承担起慈善公益类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职能。三是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升降级激励约束。在遵循“严控政治类、鼓励慈善公益类、限制行业协会”原则的前提下,在市、县(区)级层面实行慈善公益类社会组织的备案制登记,只要形式要件符合即予以备案;对于较为成熟规范的,予以正式注册登记;对于制度完善、组织健全、公信力高的,允许公开募捐,并建立升降级制度,鼓励规范和优秀的慈善公益类社会组织脱颖而出。
4、加快慈善立法,引导建立评价机制。一是积极制订地方性有关慈善公益类社会组织的行政监督、信息披露、强制审计、失信惩罚等方面的法规制度,在立法层面规范和促进慈善公益类社会组织的快速有序发展。二是建立行业自律组织。如由主管部门牵头组建,引导建立社会评价机制,逐步培育一批有公信力、在全市和全省有一定影响的民间慈善公益类社会组织。
5、制定慈善公益组织财务管理办法、捐赠款物使用管理办法,实施财务一年一审、捐赠款物定期公开、信息及时披露等相关制度。慈善公益类社会组织可接受社会捐赠,对捐赠款项要出具由财政部门提供的专用捐赠票据,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救灾捐赠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规范捐赠活动,加强捐赠款物的管理。未经政府同意,慈善公益类社会组织不得面向公众募集款物,开展义演、义赛、义卖等活动。严厉打击假慈善之名,行谋私利、骗钱财之实,以及侵吞和挪用慈善公益类社会组织财产的违法违纪行为。
6、建立表彰激励机制。发挥优秀组织和个人的典型示范带动作用,应定期对在赈灾、扶老、助残、救孤、济困、助学、助医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慈善公益组织和个人给予适当的精神及物质奖励,广泛宣传慈善公益组织的积极作用和先进典型事迹,扩大慈善公益组织的社会认知度,传播慈善文化,弘扬慈善理念,增强社会大众的慈善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引导公众积极主动参与慈善公益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