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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2-02-11 10:41 来源: 本站原创
  

“十一五”以来,随着我国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有序推进,各级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等公益性文化机构逐步免费对外开放,这为农民工精神文化生活提供了公平、均等的分享、参与机制。我省农民工文化工作也得到各级、各地政府的重视,形成了不少好的做法,取得了一定成效。与此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作为农民工大量集聚的省份,我省目前面向农民工的文化设施极少,为农民工提供的文化服务与他们的实际需求还存在较大差距。根据2011年省文化厅《江苏省农民工文化生活状况调研报告》显示,当前我省农民工文化生活总体贫乏,打工之余的主要活动只是睡觉(35%)、看电视(34.7%)和聊天(25%),此外还有15.1%的人读书看报,15.1%的人将闲暇时间花费在打牌或打麻将上,11.7%的人听收音机。较少农民工上网(9.1%)、看电影(5.3%)、看录像(3.9%)和上歌舞厅(2.8%)。占绝大多数的农民工们喜爱和渴望的文化休闲活动,因为企业的文化供给的结构性缺口,以及社会公共文化资源紧缺等原因而得不到满足。

20119月,文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文化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根据《意见》,至2015年,我国将形成相关完善的“政府主导、企业共建、社会参与”的农民工文化工作机制,建立相对稳定的农民工文化经费保障机制,农民工文化服务将纳入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在这样的形势下,我省作为文化大省、强省,应率先在农民工文化工作上作出新的探索,保障他们基本的文化权益,构建农民工精神文化家园、提升他们的道德文化修养,以确保我省这支新型产业大军的和谐与稳定。现就此提出如下建议。

1、出台用工企业等建设固定文化设施的实施意见。根据《意见》要求,一要督促用工企业加强农民工文化权益保障,二要鼓励用工企业加强农民工文化建设,三要加强企业对农民工文化活动的组织。具体来讲,大型制造企业、工业园区、工矿区等农民工生产生活密集区要参照本地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标准,配套建设固定文化设施,建筑工地等农民工临时性聚居区要配置临时性文化设施或提供流动服务。当前绝大多数用工企业普遍追求利润最大化,因而忽视企业文化建设和农民工文化工作,更不愿意投资建设具有相应规模的文化活动室、图书室等固定设施。而用工企业的文化设施是农民工最便利可获得的文化活动资源,因为这一缺失,严重制约、阻碍了农民工最基本文化权益的保障。因此,建议我省率先出台《关于农民工用工企业、工业园区等建设建设固定文化设施的实施意见》,对农民工集聚的大型制造企业、工业园区、工矿区等建设文化设施作出相应的规定和建设标准。

2、鼓励文化事业单位与用工企业共建文化设施。大型企业、工业园区、工矿区从事文化工作的人才稀缺,这就制约了用工企业文化设施的设立,或有文化设施而没有专业人才组织开展文化活动。而各级、各地的文化馆、图书馆、美术馆、博物馆等公益型文化事业单位拥有专业人才、文化资源等方面的优势,但受制于场馆活动空间有限、或场馆远离农民工集聚的用工企业等原因,在农民工文化工作中未能发挥优势和应有的作用。因此,我省各级、各地文化主管部门要引导,鼓励上述国家文化事业单位发挥拥有人才、资源等优势,与特大型用工企业、工业园区、工矿区共建固定的文化设施,如各类馆的分馆、分站、分点,为用工企业的文化工作提供业务指导、农民工文化工作骨干的培训、文化资源的输入。与建筑工地等农民工临时性聚居区共建临时性文化活动站、点,提供流动服务。

3、对用工企业建设文化设施给予税收的减免优惠。我省在2006年出台了《江苏省政府关于加快文化事业和产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制订了较为详细的文化经济政策。在第六条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和第八条鼓励对宣传文化事业的捐赠中,对文化事业在税收减免优惠政策方面作了详细规定。因此,建议我省参照《通知》精神,制订对大型用工企业、工业园区、工矿区建设固定文化设施的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在建成后每年给予一定比例的税收减免以抵扣当年企业用于农民工文化工作的经费。同时,对社会力量捐助农民工文化事业,捐建面向农民工文化设施的给予减免税优惠。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充分调动企业的积极性,将农民工文化生活纳入企业文化建设范畴,提升企业开展农民工文化工作的自觉性。

4、对参与共建的文化单位给予专项补助资金。各级各地财政对文化馆、图书馆、美术馆、博物馆与用工企业共建分站、流动点的,按站、点给予文化事业单位相应的经费补助,并将之列入年度工作经费列支。与建筑工地等农民工临时性聚居区共建临时性文化活动站、室、点,提供流动服务的,开展文化活动的则给予专项补助。

5、切实将农民工文化专项经费纳入各级政府的财政预算。根据《意见》,各级政府在编制公共文化服务经费预算时,要充分考虑辖区内农民工文化工作需要,切实将农民工文化工作日常经费纳入常住地公共文化服务经费统筹考虑。针对农民工的特殊文化需求,建立农民工文化专项经费,纳入各级政府的财政预算,重点保障农民工专项公共文化服务、特定文化产品购买和专门政策引导等方面的支出。因此,建议我省各级政府的财政预算要充分考虑并安排专项经费,用于上述建议中政策引导等方面的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