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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2-02-10 15:02 来源: 本站原创
 

民办教育是我国教育事业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它满足了人们多样化教育的需求,促进了多元化教育的格局形成,推动并深化了教育领域的办学体制、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的改革,为我国的教育现代化进程做出了巨大的贡献。截至2010年,全国共有各级各类民办学校(教育机构)11.9万所,在校生达3393万人。其中,幼儿园在园幼儿比2009年增加了23.4%,普通小学在校生比2009年增加了6.9%,普通初中在校生比2009年增加了1.9%;普通高校学历教育在校生比2009年增加了6.8%。另外,还有929.78万人次接受了培训。

2003年开始施行的《民办教育促进法》旨在促进民办教育的发展,但是由于认识上的不统一,不同部门政策的不协调性以及民办学校自身建设的问题,处于体制之外的民办教育并没有得到充分的发展。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政府缺少关于鼓励、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如设立专项资金、建立资金资助和奖励制度方面、民办学校融资贷款政策方面、为民办学校提供闲置国有资产(闲置学校场地)与公办学校办民校一视同仁方面、税收优惠政策等等。

二是法律赋予民办学校享有的“办学自主权”大多没有落实,且近年来更有越收越窄的倾向,体现于对学校的审批及招生计划、招生广告、专业设置、课堂教学设计等都有人为的、指令性计划的痕迹。阻碍民办学校向有特色方向发展。

三是民办学校教师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合法权益未得到保障。民办学校教师的待遇因为规定参加企业养老保险,致使民办学校教师退休后的养老金比公办学校同资历教师少40%以上;民办学校发生劳资争议,职工可以在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劳动仲裁,而教师既不能申请人事仲裁,也不能申请劳动仲裁,解决纠纷渠道不畅。

为加大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力度, 为进一步发展民办教育事业,我们建议:

第一,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应该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享受公办学校同等待遇。对新建、改扩建民办学校用地,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按照行政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但不得擅自改作其他用途。民办学校愿意以出让方式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县级以上政府应优先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民办学校。

第二,民办学校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民办学校举办的学历教育按规定取得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伙食费、考试报名费收入免征营业税;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民办学校自用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公民个人和社会组织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进行的公益捐赠,且捐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所规定范围,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企业和单位捐赠额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对教育事业的捐赠,准予在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第三,金融机构要加大对民办教育的信贷支持力度,面向民办学校开展非教育设施抵押贷款、收费权质抵押贷、担保公司担保贷款,用于扩大和改善办学条件。民办教育举办者可依法利用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和其他有效资产作为办学出资,多渠道引进和扩大办学资金来源。

第四、建立健全公民办学校教师合理流动制度。民办学校教师被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录()用,符合规定条件的,工龄连续计算。公办学校教师自愿应聘到民办学校任教,经所在单位批准同意,并一直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的,其原有教职工身份保持不变,在民办学校工作期间,其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改由民办学校按所在地公办教师的标准缴纳。其工资由聘用学校解决,原档案工资作为调资、晋级、计算退休费用的依据,退休后回原学校享受同类退休教师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