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江苏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开创科学发展新局面的形势下,广大农村妇女逐渐成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主力军。村规民约作为村民自我管理、教育和规范的民间约法,应该成为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护妇女权益、促进妇女发展的重要制度规范。2007年以来,我们在全省各地先后收集了173份村规民约,持续开展了“村规民约中的男女平等问题”研究, 2009年11月,我们在全省开展了“江苏农村妇女参与基层民主状况调查”,共回收有效问卷2839份。通过分析研究我们发现,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理念还没有充分体现在我省村规民约当中,缺乏男女平等视角的村规民约,直接影响着农村妇女权益的保障,成为制约农村妇女发展以及和谐新农村建设的羁绊。 问题主要表现在: 1、男女平等内容被弱化。男女平等作为基本国策被忽视,在我们收集的村规民约中,有将计划生育和土地保护作为基本国策列入相应条款的,而没有一份村规民约中明确提出男女平等是基本国策。57.2%的村规民约中没有任何有关男女平等的内容,在对42.8%(74份)有男女平等内容的村规民约进行分析时发现,其中54份男女平等的内容仅仅体现在婚姻家庭领域和计划生育方面,男女平等内容在农村社会生活方面没有得到体现。在女性的政治参与方面,173份村规民约中仅有4份规定 “村民不分性别、年龄等,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及“在村委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名额”等内容,仅占总数的2.3%。 2、缺乏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有效保护。土地是农村妇女赖以生存发展的最基本生产资料和生活基础,当前各地妇女土地权益的问题仍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仅省妇联法律帮助中心2010年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的信访案件就有45件,占财产权益类案件的67.3%。这一问题出现的原因与村规民约的规定有密切关系。173份村规民约中没有一份对妇女平等获取土地等经济资源的权益作出明确规定。村规民约的条文中存在着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显性歧视与隐性歧视并存的现象。如某些村在土地管理中规定土地一经承包除国家需要和发展经济以及公共事业用地外,没有新的政策长期不变。这种“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原则,带有隐性性别歧视的特点,容易造成女性因为婚姻流动而产生土地权益受损问题。特别是有些村规民约在土地收益分配问题上存在着明显性别歧视的内容。如某些村规定“男方到女方落户的,女方有兄弟的不予落户,有姐妹无兄弟的只准落户一人”,也就是说多子户娶媳可全部落户,有女无子户招婿只准一个落户,女性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得不到平等认可,严重侵犯了妇女土地收益权,并已成为农村不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 3、忽视农村妇女的生殖健康权利。尽管法律规定实行计划生育是男女双方的事,男女双方都有采取避孕节育措施的义务,但有村规民约规定“已生育妇女必须在定期内落实计生措施”,这种单方面的责任规定形成了对女性的歧视,导致许多农村妇女不顾身体状况被迫采取输卵管结扎、上环等避孕节育措施,损害了女性的生殖健康权利。 缺乏男女平等视角的村规民约,与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与新农村建设中促进性别平等、维护妇女权益、发挥妇女作用的目标不相适应,为此,我们建议进一步加强对村规民约的清理纠正和备案审查。 一是加大对相关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力度。《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在制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或者讨论决定土地权益等事项时,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股权分配、土地征收补偿费使用分配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依法享有的与男子平等的权益。在农村土地征收补偿过程中,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拖欠、剥夺妇女依法应当获得的土地征收补偿费用。”我们建议省人大会同相关部门开展一次专题执法检查,督促各地落实相关法律规定。 二是全面开展对村规民约的检查与清理。《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提出:要“纠正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侵犯农村妇女权益的村规民约”。建议以《村民组织法》的修改颁布为契机,由民政部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以乡镇为单位对村规民约条款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形成正常的督查约束机制。按照《村民组织法》“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引导村民代表大会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正确制定村规民约,坚决清除村规民约中与男女平等宪法原则不符的规定,及时修改侵害妇女合法权益、带有性别歧视性的条款。要明确规定集体经济组织在进行利益分配、提供福利保障、赋予政治权利、倡导平等承担家庭责任等方面,必须遵循男女平等,制定出能够充分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充分肯定农村妇女的地位、全面保护农村妇女权益的村规民约,从根本上保障农村妇女平等共建共享新农村建设成果。 三是建立村规民约的备案和审查制度。规定村民委员会作出的村规民约应向当地乡镇政府备案,未经备案的不具有法律效力。同时建立对村规民约的审查机制,加强对村民自治的引导和监督,对农村集体制定的村规民约和股份合作制组织章程的,要给予法律政策上的指导,防止农村集体通过制定村规民约损害妇女尤其是外嫁女的合法权益,帮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四是普遍提升基层干部的性别意识和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能力。提高农村干部的男女平等意识是修订村规民约的关键。建议在各级党校的农村干部教育培训中开设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课程,举办性别平等与村规民约的专题讲座,特别要加强对乡镇、村“两委”负责人的培训,提高其性别平等意识,让广大农村干部认识到,推动男女平等进入村规民约是义不容辞的责任。对与宪法和其他相关法律相违背的村规民约和村委会、村民代表大会决议,乡镇党委政府应当及时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