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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1-04-08 00:00 来源: 本站原创

        在我国长期实施的计划生育政策中,关于奖励、优惠终身无子女者的政策有一个变化的过程。原《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终身无子女或者领取《独身子女证》后子女死亡又不再生育的,按规定年龄退休后,可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百发给退休金”。但是,于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的现行《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原来关于终身无子女者的奖励、优惠政策被取消了。 当时这一政策的取消引起了一部分相关群众的反响,认为我国终身无子女者“百分之百发给退休金”的计生政策,多年来经反复宣传已深入人心,家喻户晓,突然的政策改变、规定取消伤害了这部分人的感情,也影响了他们的晚年生活。从政府的公信力、政策的连续性考虑,要从实际出发统筹兼顾,使政策有一个平稳过渡,应该对现行《条例》适当修改,给予一定过渡期,采取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措施,考虑恢复对终身无子女者的奖励、优惠政策。 从2008年开始,我省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按规定年龄退休的企业职工,未能享受加发5%退休金奖励、优惠政策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去年1月份,苏州市就在全省率先实现了老年计生奖励政策全覆盖,一次性奖励发放的对象,都能领取3600元的奖励金。根据省职能部门的相关精神,苏州市政府出台了2010年13号文件《对持有独生子女光荣证退休的企业人员实行一次性奖励的补充意见》。文件规定的具体奖励对象中,包括了未能享受计生奖励、优惠政策的终身无子女企业退休人员。 企业退休的终身无子女者,能够参照执行享受企业退休的独生子女父母才能享受的一次性奖励金,又在非企业退休的终身无子女者中引起了反响。 他们认为,目前在机关、事业单位等退休的独生子女父母,仍在享受每月增发百分之五退休金的计生优惠政策。那么根据上述相关精神,在这些单位退休的终身无子女者,也应该参照执行,与独生子女父母一样增发百分之五退休金。 让未能享受计生奖励、优惠政策的终身无子女企业退休人员,参照执行享受与独生子女父母一样的一次性奖励金,体现了政府对这部分人员的关怀,也从实际出发使相关计生政策更具连续性,更加人性化。但是政策的制订和修改应该全面考虑,要尽可能公平、公正,做到一视同仁,而不能顾此失彼。一样是退休的终身无子女者,不能因为单位性质的不同、享受计生奖励方式的不同而不能参照享受这项优惠政策,这对他们来说同样是不公平的。 为此建议: 对非企业退休的终身无子女者同样参照执行计生有关奖励、优惠政策,让他们与享受每月增发百分之五退休金的非企业退休独生子女父母一样,同样享受每月增发的百分之五退休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