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数量继续保持多年来快速增长的势头,案件增幅明显,远超过其他类型民商事案件的增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4月公布的《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09年)》,在2009年中,全国地方法院共新收和审结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30626件和30509件,分别比上年增长25.49%和29.73%,新收一审案件诉讼标的总金额达到308495万元(约合45225万美元)。 通过对几十件知识产权案的调研,就知识产权维权工作中的现状、存在的问题,提出如下看法。 一、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一)、知识产权维权成本过高。 1、在知识产权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或获得法律救济的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费用:(1)市场上发现了侵权产品后,权利人将会采取举报奖励、明察暗访等手段,并会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先行调查,权利人为调查取证所支付的差旅食宿费、文件与材料复制打印费、鉴定费、咨询费、审计费、购买侵权产品的费用等;维权在在查证属实后会进行公证保全证据就产生公证费;如为防止侵权产品的进一步扩散而申请诉讼保全的费用、为消除不良影响、恢复商誉而发表声明的费用等;聘请律师进行诉讼就会产生律师费,为诉讼所支付的费用包括案件的保全费、受理费、诉讼费等。(2)在上述维权的过程中,权利人支出的上述成本、费用有些法律是不认可的,有些即便法院支持,也是结合赔偿本金综合考量的,最终落实的赔偿额度相当有限。 2、实际上知识产权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的损失难以用实际支出的费用衡量。侵权造成的间接损失实际上是大大高于直接损失的。直接损失会造成客户的流失、销售额的减少、商标、专利、著作权使用费的降低等等都是慢慢地显现出来的。由于市场竞争激烈,同类产品层出不穷,由于侵权商品的存在,会使最终用户在购买时心存疑虑,在选择产品分不清真伪的情况下,放弃选择购买有争议的产品,从而会造成被侵权产品市场份额的降低。 (二)、现行知识产权的赔偿标准过低 1、赔偿标准为:(A)原告因侵权所造成的损失,原则上按照被告侵权商品的生产数量乘以权利人即原告产品的合理利润额(B)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由于上述标准权利人作为与原告很难举证,最高人民法院针对知识产权赔偿难掌握的问题,1998年7月20日“苏州会议”纪要中,针对“原告损失额与被告获利额等均不能确认的案件,可以采用定额赔偿的办法来确定损失赔偿额。定额赔偿的幅度,可掌握在5000元至30万元之间,具体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被侵害的知识产权的类型、侵权持续时间、范围等因素在定额赔偿幅度内确定”。 现在十几年过去了,物价上涨、经济发展,再按照上述标准进行赔偿显然过低。但即使是上述的标准在寻求司法保护时,也还是就低原则的。 2、赔偿考量的主要指标是“侵权商品的生产数量”由于权利人很难真正举证,使得获得的赔偿本金很少,又由于侵权者早有心计,浮现于市的是经销商而不是生产商,经销商与生产商之间的攻守同盟、利益共享的关系,使得权利人作为原告很难举证侵权商品的生产数量,获得的侵权赔偿本金参照上述标准更少,相当时候会低于实际维权的成本投入。 3、权利人保护途径单一 以“骆驼”侵权案为例,在市场上发现假冒产品后,权利人原来也曾向侵权产品所在地的工商部门反映,不知道是否存在地方保护主义,在维权人员随同当地工商部门去假货店时,总是店门关闭,询问周围门店的人,说5分钟前刚走人,接下来的情况是打假的人不走,他们也不开店。维权人总是耗不过侵权人,靠工商打假,即便打假成功,工商处罚最多停止侵权行为,行政罚款;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也无法落实,所以,权利人一般会选择司法维权,而不选择行政救济。 4、在寻求司法保护过程中,还存在造假者恶意注册商标的情况。 造假者傍名牌,申请注册与知名商标类近的商标,利用权利人错过商标异议公告期,还是以“骆驼”侵权案为例,在“骆驼小王子”商标侵权案件中,权利人只能黯然撤诉。想要通过向国家商标总局提出撤销该商标的途径,是路漫漫时间长长。抢先注册的情况在实际生活中也举不胜举。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也很大。 二、采取多种保护方式并用,完善和加强对知识产权人的保护的几点建议 (一)、扩大民事赔偿范围 1、落实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原则 实行以全部赔偿原则;提高法定标准赔偿原则;在公正、公平、合理的基础上法官斟酌裁量赔偿原则;考虑精神损害赔偿限制原则。 2、能考虑间接损失,即指权利人受到侵害的知识产权在一定范围内的未来财产利益的损失。知识产权损害的间接损失是指知识产权处于生产、经营、转让等增值状态过程中的预期可得利益的减少或丧失的损失,是由于造成了权利人不能正常利用该知识产权进行经营活动而遭受的。 (二)加大行政保护方式 1、提高知识产权人的采取行政手段进行全力保护救济的意识,改变权利人思想中“权利受到侵犯只能通过民事诉讼解决”的观念。 2、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改变工作方式,积极主动地查处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提高查处力度,对于超出行政处罚范围的案件应及时移交公安、检查机关进行刑事立案、侦查、起诉。 3、针对目前现行法律规定的行政与民事起诉“两线并行”的模式,从法律上完善知识产权侵权行政案件的法律救济程序,使得行政救济与民事诉讼程序能够较好地衔接。 4、注重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加大行政罚款力度,成立打假专业队伍,用罚款所得经费部分用于奖励举报人。 (三)刑法保护方式 在以上民事、行政保护方式之外,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利用刑法的震慑力,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的职能作用,依法运用各种刑事制裁措施,加大对涉及知识产权侵权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严厉打击各类知识产权犯罪行为,也是必不可少的。 总之,知识产权的保护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大事。应该加大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有利于促进产业经济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