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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0-04-02 00:00 来源: 本站原创

        一、我省审前调查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审前调查工作缺少法律支撑。目前,审前调查在刑法、刑诉法中均无规定,各地自行制定的有关文件效力层次低,不能满足审前调查工作的需要。审前调查员法律地位和调查报告法律性质不明确,调查员无保护措施,考核奖惩和责任追究机制不完善,被调查对象不予配合情况时有发生,导致人情报告、被迫报告、虚假报告、拒绝出具报告、拒绝出庭等一系列问题。 (二)审前调查机构管理不规范。一是基层司法所人员少任务重,一般只有两至三人,同时承担人民调解、社会综治等九项职能,调查人员严重缺乏,且业务能力低。调查经费没有保障,部分地区要求个人自备交通工具和相应设施。二是审前调查期限短,调查报告返回率低,仓促提交的报告存在项目不全、内容不客观、评估意见不全面,或只盖章无签名、无调查笔录或笔录只有一人签名等问题。三是个别经济落后地区存在交纳保证金问题,"同罪不同刑"等司法不公现象比较严重。苏南地区由于外来人口多,判处非监禁刑人数少,苏北地区判处非监禁刑的比例高。四是审前调查员受到被告人和家属吵闹、打砸甚至人身威胁的问题时有发生,导致调查报告存在说好话现象,客观真实性受到影响。五是很多地区未建立审前调查档案保管制度,调查报告只制作一份,寄给法院后无存档。 (三)公检法司缺乏配合衔接和信息反馈机制。审前调查是由省公检法司四部门联合联合发文的,但没有形成密切合作机制,公安、检察机关游离局外,司法行政机关独木难支。部分基层法院出现"先定后查"问题,个别法院甚至发生向司法行政机关发"征求意见函",而不是"委托调查函"的本质错误。审前调查报告提交法院后,法院采纳与否,是否判处非监禁刑等没有反馈,导致司法行政机关无法及时掌握、统计和评估相关信息,影响社区矫正工作正常衔接。 二、推进我省审前调查工作的建议 (一)加强审前调查工作制度建设。一是对全省各地所有的规范性文件、经验等重新审核评定,上升为全省统一的制度规范。二是根据试点实践的需要,从组织工作网络运作、职能部门衔接、规范工作流程和建立保护、考核、评估体系等多个层面健全工作制度,形成较为严密的制度链条,推进试点工作的规范运作。 (二)加强审前调查组织机构建设。一是建立统一协调的管理体系。由县区司法局统筹各基层司法所,设置跨区域的专门审前调查人员。连云港市通过培训考试建立审前调查人才库,由县司法局统一指派调查的方法值得借鉴。二是落实审前调查经费。以上一年度被调查人数每人250元的标准,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督促苏北经济落后地区将地方财政应当配套的社区矫正经费落实到位。三是优化审前调查分工协作机制。公检法司应加强配合和支持,完善各项工作制度。法院向司法行政机关发出"委托调查函"的同时签发"调查令",调查人员持"调查令 "开展调查工作。公安机关对违反"调查令",拒不配合、虚假陈述或对调查人员吵闹、威胁的,及时以妨碍公务、妨碍司法予以查处。检察机关对审前调查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和故意出具虚假报告、影响司法公正的,应采取相应措施。四是建立信息沟通和反馈机制。法院在委托调查时,应当将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认罪态度等情节同时告知;调查人员在调查过程中认为事实与评估之间可能存在争议,应当及时与法院沟通;法院在作出判决后,对是否采纳调查报告,是否判处非监禁刑等应及时通知司法行政机关,以利于对调查工作的考核评估和社区矫正工作的衔接。 (三)建立一体化的刑事社会调查制度。一是将调查工作提前到审查起诉阶段。最高检关于《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中第十五条的表述,是调查工作提前到审查起诉阶段的依据,不仅能解决调查期限过短的问题,还能对审查起诉阶段变更强制措施、取保候审、不起诉等提供重要参考。同时,对于因特殊原因在审查起诉阶段未能完成调查的,也可以由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到法院立案后十个工作日内直接向法院提交。二是针对目前审前调查制度和未成年人的特殊社会调查制度(含检察、法院、辩护人、社团等)的规定较为混乱的情况,建议统一社会调查制度,规定其启动主体为法院或检察院,而社会调查员在加强专业化建设后形成的报告直接对法院或检察院负责。司法行政机关不再作为报告的出具单位,而只作为主管机关,负责审前调查行政管理,明确调查员的产生程序、调查程序、工作纪律、奖惩措施等,并负责对调查员进行资格培训和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