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无锡新区新安街道在全国率先成立了以“房权换股权”为特色的富民合作社,创造性地破解农村乡镇在城市化进程中的拆迁难题,让失地农民、失水渔民、失业工人(乡镇企业)在转为“新市民”的同时变身为“股东”,获取稳定的财产性收入。兴办富民合作社探索了富民路径,“三失”人员真正分享了改革发展的成果,得到了经济转型的实惠;兴办富民合作社破解了建设矛盾,减轻政府安置压力,减少当前安置房建设的工程量,还可少支付6-9元/平方米的拆迁过渡费及相关补贴,缓解资金压力。“新安模式”的成功运作给城市化进程中如何达到和谐拆迁、富民强市的目标起到了积极的示范作用。《人民日报》、《农民日报》、《现代快报》先后对这一创新做法进行了报道,引起了全国各地广泛关注。 一、“房权换股权”富民合作社遇到的税收瓶颈 按照现行税法相关规定,对富民合作社获利部分征收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对农民取得的红利交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房屋租金营业税,税率为5%;房产税按租金收入缴纳,税率为12%。经初步估算,若全额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营业税、房产税、城建税等相关税收和其他基金费,总税负要占到经营收入的40%-50%左右,而被拆迁的群众如果不将富余房产入股,直接换成私房出租,则只需按5%的综合税率缴纳税收。这样的税负反差十分不利于“房权换股权”的合作社的生存,一定程度上削弱富民合作社“富民”的意义,使广受百姓欢迎、政府支持、社会肯定的该类合作社有可能因税收问题而受到困扰。 综观目前国家出台的一系列扶持农民合作社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集中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销售农业产品,从各种植、养殖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以及对农村交通等公共设施的支出等方面,而针对“房权换股权”富民合作社的税收政策基本未涉及。虽然苏政办发[2006]136号文件规定:对农民个人实际出资(入股)的农民合作组织,其建造的“打工楼”出租收入,比照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处理的综合税率5%征收相关税收,但此规定仅限于针对“打工楼”的出租收入,不能惠及更多的出租用途和其他领域。由于目前新安富民合作社投资建设的资产大部分是商业用房,不能直接享受这一政策,况且合作社正处于建设期,目前的租金收入尚不足以支付入股居民8%的股权分红,需依靠政府出资保底,如不能获得税收政策的扶持,将十分不利于其成长、壮大,一定程度上会削弱这一新生事物和富民的功效。 二、助推“房权换股权”富民合作社健康发展的建议 创办富民合作组织是一项民生工程,对于深化农村综合改革、加快新农村建设、增加群众财产性收入具有重要意义。税务部门应当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积极参与这项有利于加快农村城市化进程、消除城乡差别、缓解拆迁矛盾、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创新探索,用优惠政策减轻“房权换股权”性质的富民合作社的税收负担,扶持其发展。为此,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套用苏政办发[2006]136号文件的规定,对在安置拆迁过程中以“房权换股权”形式成立的富民合作社投资建设物业的出租收入,比照个人出租房屋收入,按照综合税率的5%征收相关税收,同时,在经营利润不足以分红需要财政补贴期间免征相关基金费。 二是切实加强税法宣传,增强合作社“股东”的纳税意识。税务机关要根据该类合作社的特点编写有针对性的税收优惠宣传手册,并深入到合作社,深入到广大农民“股东”中,进行政策宣传和纳税辅导,帮助其掌握税法,用好政策。 三是加强调查研究,实行跟踪服务。“房权换股权”的富民合作社是基层在实践中探索创新的新业态,随着业务的扩展和产业链的延长,新的税收问题还将不断出现,税务部门要实行定点联系、跟踪服务,了解政策执行中出现的新问题、新矛盾,一方面利用现有的政策法规主动化解,另一方面要及时对上反映、积极争取,谋求税收政策调控作用的最大发挥。 四是加强税收管理,规范纳税行为。在用足、用好税收优惠政策,积极扶持该类合作社发展壮大的同时,税务机关要认真把关,严格界定企业性质,督促纳税人严格遵守税收法律法规,防止虚假合作社骗取税收优惠待遇;要根据实际情况加强发票管理,防止利用优惠政策非法代开或虚开发票,造成税收流失;合作社必须按时申报实际经营销售收入,并准确核对应税收入、优惠收入、免税收入,按照规定依法履行纳税的义务,使真正符合条件的富民合作社依法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