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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0-04-02 00:00 来源: 本站原创
南京图书馆作为省级公共图书馆,承担着完整收集和保存本省行政区域出版物的重要职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全省各出版单位应及时向我馆缴送样本。但是多年来我省出版物呈缴制度的执行情况并不理想,呈缴单位少,缴送的样本种类不全且数量偏低,为本省地方文献验收,确保呈缴制度的落实,拟请省政府办公厅协调,对我省出版物呈缴帛度进一步作出明确规定和要求。   一、呈缴制度是国家对收集保存出版物的重要要求   呈缴制度是全世界大多数国家采用的征集全国范围内出版物的方式。指国家用法律或法令形式规定全国所有出版机构或负有出版责任的单位,凡出版一种出版物,必须向指定的图书馆免费缴送一定数量的样本。   由于呈缴制度对于保存国家文化遗产,完整收藏国家和地区出版物起到积极的作用,国家对此非常重视,提出了明确要求。早在1952年政务院公布的《管理书刊出版业印刷业暂行条例》中,就明确规定北京图书馆等享有接受一份呈缴本的权利。1985年,国家出版局颁布了《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对缴纳样本做了详细规定。1991年,国家新闻出版署发布《重申关于征集图书杂志、报纸样本办法的通知》,把音像制品也列入到缴纳样本的范围。到目前为止,我国的呈缴帛度基本按该文件精神执行。   二、做好呈缴工作是公共图书馆工作的重要职能   公共图书馆是直接面向社会公众的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文化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地方出版物对于研究地方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历史规律都具有重要作用,因此,收藏地方出版物是地方图书馆的重要职能,是保持地方图书馆特色与价值的重要措施之一。2001年,文化部在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图书馆法(建议稿)》中,对我国的出版物缴送帛度作了相应的规定:“书籍、报纸、期刊、录音录像、电子出版物等载体的出版机构应当自出版之日30日内,向国家图书馆缴送3册(套、盘)样本,向所有省级公共图书馆缴送2册(套、盘)样本。”此外,我国近几年实施的全国公共图书馆评估细则都有对呈缴制度的相应要求。今年第四次全国公共图书评估细中,对于呈缴帛度与执行情况有明确的评分要求,即必须在地方法规或政策中有出版社向地方图书馆呈缴出版物的规定。   三、呈缴制度法制化是落实呈缴工作的重要保障   虽然我国已经建立了呈缴帛度,但尚未上升到法律的高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图书馆法(建议稿)》至今也未出台。我省于2005年制订的《江苏省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并在2009年修订稿中,对呈缴帛度作出明确规定,但也同样未出台。由于图书馆属于接收方,对于违反规定的缴送方,无权予以处罚,因此执行情况很不理想。以南京图书馆为例,2004年以前,一直保持向我馆呈缴样书的本省出版社仅江苏教育出版社、苏州大学出版社、南京大学出版社、江苏人民出版社等12家单位,而自2004年以来,几乎没有缴送样本书的出版社,只有间或赠送的情况。虽然我馆主动加强与全省各出版单位的协调与沟通,但收集情况仍不理想。   根据上述情况,结合文化部对公共图书馆评估的有关要求,我们建议,尽快出台并完善本省呈缴帛度的有关法规,明确规定全省出版社向省、市级公共图书馆缴送样本的义务。同时,由省政府所属相关部门制订并下发有关文件,明确相关规定,以加大执行力度,确保呈缴制度的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