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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0-04-02 00:00 来源: 本站原创
案由:目前,我省正深入贯彻落实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全力推进事业单位改制工作,这是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管理制度,推进人员聘用制度正常化、规范化和法制化,实现人才效益最大化的需要。通过改革,有利于调动广大从业人员的积极性,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有利于队伍整体素质提高。对事业单位改制,我们义无反顾地支持,同时我们也认为,在事业单位改制前后要照顾到职工的社会保险的基本权益,尤其是特殊群体的基本权益。最近,我们在维权调研中,有老归侨反映,工作(或退体)在未改制的事业单位(主要是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中的职工现在尚无医疗保险,看病就医极为困难。原因是所在单位因效益不佳等原因未向医保部门缴纳职工的医疗保险金,而这些职工是有单位的,又不能参加社会保险,所以只能等单位改制后才能解决。在这些职工当中就有建国初回来参加祖国社会主义建设的老归侨,他们同样也享受不到医保待遇。 归侨是个特殊群体,党和政府历来十分关心归侨的生活,注重保障他们的权益,提出了“一视同仁、不得歧视,根据特点、适当照顾”的十六字方针,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归侨群体的关爱。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国家依法维护归侨、侨眷职工的社会保障权益。用人单位及归侨、侨眷职工应当依法参加当地的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第十一条也明确提出“国家依法维护归侨、侨眷的社会保障权益。用人单位和归侨、侨眷应当依法参加当地的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参加社会保险的归侨、侨眷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2002年12月17日江苏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改后的《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中第十四条也明确要求“归侨、侨眷职工依法享有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权益。用人单位和归侨,侨眷职工应当依法参加当地的社会保险,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本省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必须按时、足额支付参加社会保险的归侨、侨眷职工的各项社会保险金。这些法律法规都对归侨所享有的社会保险权益做出了明确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却存在着不尽如人意的地方。 事业单位特别是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都将面临改制,改革是利益的再分配,如何保障改制前后在这些单位工作(或在该单位退休)的归侨职工医疗、养老的基本权益,是归侨特别是老归侨急盼解决的问题。老归侨大部分是建国初响应党和政府的号召,放弃国外相对优越的工作和生活环境,回到祖国参加社会主义建设的,现在他们年事已高,解决好他们看病就医、养老保险的基本权益,让老归侨在有生之年能共享改革开放的成果,是构建和谐侨界、建设和谐社会的需要。 建议: 1、省侨务部门就“全省工作(或退休)在事业单位归侨的医疗、养老保险问题”开展一次全省普查,摸清底数,为相关部门制定政策提供参考、依据。 2、省有关部门(劳动与社会保障厅、财政厅、侨办等)尽快出台“切实解决工作(或退休)在事业单位归侨的医疗、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权益”的相关政策措施,保障老归侨看病就医、养老保险等基本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