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体废物包括了废弃的固态、半固态、液态、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物品、物质,具有可堆存、可搬运、有毒有害的特性,因此其污染危害具有滞后性、隐蔽性、持久性和可转移性,其对环境的损害难以恢复,常造成受污染地区的土壤、地下水或地层永久性失去某些使用功能。 从发达国家环境管理的进程来看,对环境污染的防治,经历了从废水到废气再到固体废物的过程,目前我国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虽已长期存在,但还未到污染事故高发的阶段,虽然电子废物、废电池等的污染已引起全社会的关注,但面广量大、危害相对更严重的工业固体废物的污染问题远未引起真正重视,因此我们应当未雨绸缪,加强对固体废物的污染防治,遏制固体废物对环境污染越来越严重的态势。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省固体废物产生的绝对数量逐年增加,固体废物回收处置行业也初具规模,对固体废物的环境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据统计,2007年,全省共产生工业固体废物7377.33万吨,其中危险废物135.16万吨。虽然我省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方面已做了大量的工作,但固体废物污染事故仍时有发生。2008年至今具有较大影响的固体废物污染事故即有镇江某固体废物处置有限公司随意掩埋化工废物案、盐城响水某化工厂化工废物丢弃案、南京某高校废氰化钾误弃案、徐州某再生铅企业周围居民血铅超标案等,其中某高校废氰化钾误弃案、徐州某再生铅企业周围居民血铅超标案等,其中南京某高校废氰化钾误弃案,由于处置及时,未造成污染扩散,否则后果不堪设想。 江苏省是化工、电子、机械制造大省,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种类多、毒性强、数量大,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任务艰巨,专业性很强。而从目前省环保厅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情况来看,难以承担如此艰巨的固废(危废)管理工作。在这方面,北京市、天津市和上海市均已在环保局机关设立了固体废物管理的职能处室,浙江省固体废物的专职管理机构——浙江省固体废物监督管理中心已明确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而我省相应机构——江苏省固体有害废物登记和管理中心虽然是全国首个固体废物专职管理机构,也承担了部分管理职能,但目前仍为事业单位,没能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在执法过程中常受到主体资格不明的困扰,部分办公经费还需通过开展经营活动创收来解决,也影响了执法的公正性和严肃性。因此建议:参照兄弟省市的做法,进一步健全和强化我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行政管理机构,以适应这项任务越来越繁重艰巨的管理工作的需要,确保江苏的生态环境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