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吸引和集聚一大批高层次人才作为支撑,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和华侨华人优秀人才是这支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我省引才工作机制日臻完善,但解决海外华侨华人和留学回国人员来我省工作、创业和生活中遇到的身份证件非同等效力问题,则缺乏具体措施。目前,在江苏工作和生活的华侨华人主要以护照作为有效证件。因护照不具备国内居民身份证同等的使用效力,华侨华人在办理电话通讯、银行开户、房产证等手续方面存在诸多不便,很多地区在享受劳动保障、医疗服务、子女入学等方面也有不少困难,这些因素制约了我省整体引才政策作用的充分发挥,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海外华侨华人来苏工作及创业的积极性。 据我们调研,北京、广东早在2003年就实施了"居住证"制度,与我省同在 "长三角"地区的上海、浙江两地均制定出台了相关政策,并且,上海居住证转户籍政策也即将出台。从去年开始,金融风暴席卷全球,欧美国家经济不景气,海外华侨华人高层人才回流势头加快。我省如不及时制定完善相关政策,优先解决海外华侨华人来江苏工作、创业面临"身份证件的非同等使用效力"瓶颈问题,势必丧失机遇,在吸引海外人才的竞争中进一步拉大与上海、浙江等地业已存在的差距。为此,建议: 1.借鉴北京、上海等地已出台的政策措施,制定我省"居住证"制度。制定推广"居住证"制度,需要在借鉴国外经验和研究上海、北京、广东等地居住证制度的同时,促进我省进一步充实政策内涵,体现江苏特色,以吸引更多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同时也要避免因各地政策差异带来的不必要的恶性竞争;"居住证"制度应包括制定宗旨、适用对象、管理权属、持有人基本信息、有效期、主要功能、发证机关、申领程序等基本内容,特别是吸引什么样的人才和居住证持有人的相关待遇是其核心内容。目前我省正在研究编制2009-2020年人才强省战略实施纲要,可以把制定江苏省吸引人才的居留政策作为整个战略实施纲要的一个重要内容认真研究,以实施江苏省万名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为契机,积极推动江苏"居住证"制度的早日出台和贯彻实施。 2.建立人才评价认定标准,营造各类人才公平竞争环境。发放居住证,给予居住证持有人什么样的优惠待遇和便利条件,要针对解决引智工作存在的问题来设定,并明确职能部门,具有可操作性,主要应包括创办企业、科技活动、行政机关聘用、资格评定考试登记、子女就学、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实施专利的奖励、居留签注签证、外汇兑换、免办就业许可、人才计划项目资助、海关绿色通道、商业保险、申领驾照等方面。 3.拓展"居住证"制度内涵外延,完善相关优惠政策配套。"居住证"虽不是身份证明,但应具有类似居民身份证的部分功能,能为持有人打开在江苏居住、工作方便之门。建议积极拓展"居住证"功能,使之至少具有三方面作用,一是为海内外高层次人才解决创业工作生活等多方面的后顾之忧;二是解决申请科技项目资助、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等方面的机制障碍,三是体现江苏省对外开放、海纳百川的宽阔胸襟,形成一个人才流动和人才集聚的良好氛围,加速江苏国际化人才新高地建设。 4.着眼江苏发展实际,优先对四大类人才发放居住证。四类人才包括:一是适应我省经济增长方式从投资驱动为主向创新驱动为主转变需要的海外创新型人才;二是适应江苏对外开放程度高、外向型经济发达需要,具备全球思维、战略眼光、国际经验的国际化人才;三是适应我省产业结构从一般加工业为主向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为主转变需要,掌握制造业核心技术、现代服务业先进技能的高层次人才;四是适应我省"十一五"规划重点领域、重大专项、重大关键技术需要的领军型人才。此外,一些中心城市可结合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有计划地引进一批金融、证券、法律、物流、会展、营销、旅游、会计、审计、咨询、教育、媒体、广告、文化创意等方面的海外优秀人才,使我省人才结构更为合理。 5.将"关心华侨华人的政治需求,维护其政治权利"作为实行"居住证"制度的重要补充。第一,外籍华人和来华工作的外国人,不能享有宪法规定的某些公民权利,有关部门应深切关注他们合理的政治诉求;第二,境内外华侨,包括持中国护照的海外留学人员,具有中国公民身份,应该享有宪法赋予的公民权利,各地和各有关部门理应制定相关规定保障其公民权利,特别是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有效行使;第三,可推广浙江、广东、福建等省政协实行的港澳台华侨政协委员设置办法,以特聘委员、列席人员、顾问等形式的做法吸纳海外华人进入各级政协组织或参与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