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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9-04-01 00:00 来源: 本站原创
省丝绸集团公司原系省政府直属的承担行业管理职能的正厅级单位。公司现在原厅局级退休干部7人,其中正厅级4人,副厅级3人。1998年前,公司厅局级领导干部均系参照机关行政人员实行统筹医疗,享受相应职级的医疗待遇。1998年我省建立企业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后,企业全部纳入了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这些同志看病只能凭社会医保卡就诊。公司有一位正厅级退休老同志在无锡居住,患眼疾需住院治疗,因无厅局级干部医疗证,只能住在6人间的病房,且手术治疗费超过医保范围的需要个人自理,医疗得不到保障。我司原厅局级退休干部较多,近年来要求落实医疗待遇的呼声较为强烈。 在落实企业领导干部医疗待遇的问题上,离休干部解决得较好,我司共有离休干部17人(其中厅局级干部4人),他们从2004年开始由省医保中心办理离休干部医疗证,参加省部属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疗统筹,医疗统筹费由企业支付,解决了离休干部的医疗待遇问题。但已退休的保留行政级别的厅局级干部的医疗待遇一直没有得到落实。他们中的不少同志以前一直在政府机关工作,只是最后几年才调到企业工作并在企业退休。我司的7名原厅局级退休人员中有5人就属于这种情况。他们在职时工资收入并不高(省属企业领导人员年薪制是从2000年以后逐步实行的),现在不仅退休金低,而且医疗待遇没有保障。即使是实行了几年年薪制的企业领导人员,退休后如患大病重病,面对高昂的医疗费用,也往往力不从心。尤其是这些老同志与同级别的退休公务员相比,差距较大,一些老同志对些颇有微词。 不仅退休的原厅局级企业领导人员在落实医疗待遇上存在问题,对于1999年底已明确保留行政级别的企业在职领导人员而言,目前也存在这类问题,这些同志凭社保卡无法到干部病房就诊。这些情况不仅我司有,其他省属国企业也有。 1999年12月30日,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转发省委组织部〈关于改进我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苏办发[1999]32号),对企业领导人员的行政级别问题提出:"明确过行政级别的企业领导人员、原政府行业局(行政性公司)改组为企业的领导人员、交流到企业任职的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可保留原级别;新提任的企业领导人 员不再确定行政级别。"由此,可以认定1999年底前企业退休的原厅局级领导人员是已明确并保留原行政级别的,应可按其原行政级享受相应的医疗待遇,使其"老有所医"。 为解决企业保留行政级别的原厅局级退休人员和在职企业领导人员的医疗待遇问题,建议: 1、对保留行政级别的企业原厅局级退休人员,参照企业离休干部统筹医疗办法,纳入省统筹医疗体系,办理干部医疗证,医疗统筹费由本企业承担;如本企业解决不了的可由财政渠道解决。 2、对1999年底前已明确并保留行政级别的企业在职领导人员,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对明确保留行政级别的"老人",亦参照上述办法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