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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2-09-20 15:46

 南通市政协党组书记、主席  黄巍东

  《条例》用一个章节对如何做好政治协商成果转化这“后半篇文章”、提升政治协商效能提出明确要求。我们要从政治和全局高度统筹谋划政治协商工作,把促进政治协商成果转化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着力推动从注重“做了什么”“做了多少”向“做出了什么效果”转变。

  突出有效衔接,构建有利于成果转化的工作格局。《条例》明确,政治协商是凝聚智慧、增进共识、促进科学民主决策的重要途径。要着力推动人民政协政治协商与党政中心工作有效衔接和全面贯通,完善党委会同政府、政协制定年度协商计划制度,切实增强协商活动计划性,提高协商议题针对性;完善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的落实机制,把政协重点协商活动纳入党政工作总体部署;完善协商成果纳入党委决策机制,采取党委常委会等形式专题听取汇报,并作为党政科学决策、有效施策的重要依据。

  坚持同向发力,形成有利于成果转化的工作体系。《条例》强调,各级党委应当重视协商意见研究办理,党委和政府办公厅(室)应当加强督促检查。推动成果转化落实,也离不开政协组织的主动作为,要健全党政领导常态化领办督办政协重点协商成果机制,切实发挥党政领导示范引领和直接推动作用;健全协商成果交办落实机制,主动加强与党委和政府督查部门的联系,将相关部门落实党政领导要求和协商成果转化情况列入督查事项和考核体系;建立跟踪监督机制,组织政协委员对重点协商成果落实情况进行“回头看”“再协商”。

  注重良性互动,营造有利于成果转化的工作氛围。《条例》指出,各级党委可以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政治协商成果运用和反馈制度,支持和推动有关单位和部门参与政治协商有关工作。要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估体系,对党政部门落实政协政治协商成果情况进行评估。定期邀请政府通报重点协商成果办理落实情况,及时向政协参加单位和政协委员反馈。推动有事好商量协商议事工作与政协政治协商工作有机结合,促进协商触角下延。及时宣传报道推进政治协商成果转化中的鲜活案例、亮点特色,引领全社会积极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不断丰富“众人的事情由众人商量”的制度化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