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18日政协江苏省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九次主席会议审议通过,2024年10月21日政协江苏省第十三届委员会第三十次主席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提案审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江苏省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提案审查是按照提案审查原则、立案标准、规定程序等确定提案是否立案及其处理方式的过程。提案审查要坚持旗帜鲜明讲政治,遵循“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高质量、讲求实效”的提案工作方针;树立质量导向,坚持提案不在多而在精,尊重和维护提案者的民主权利;严格审查标准,规范审查程序,加强审查协商,把好立案审查关。
第三条 提案审查在每届省政协第一次全体会议期间至提案委员会成立前,由大会预备会议决定产生的提案审查委员会负责,之后的提案审查由提案委员会负责。每次全体会议召开前,制定提案审查工作方案。具体审查工作,全体会议期间由大会秘书处提案组承担,闭会期间由提案委员会办公室承担。
第四条 予以立案的提案须符合以下标准:
(一)提案应围绕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苏工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紧扣全省工作大局,聚焦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实际问题,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提出;
(二)提案应一事一案,实事求是,简明扼要,内容完整,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具有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
(三)以个人或联名形式提出的提案,提案者应为本届省政协委员;以集体形式提出的提案,提案者应为参加省政协的各党派、人民团体,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和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各界别、小组或联组。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案,不予立案。
(一)违反宪法和法律法规的;
(二)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
(三)与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不相符的;
(四)委员中的中共党员对党内有关组织、人事安排等方面有意见的;
(五)委员中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成员反映本组织内部问题的;
(六)进入民事、刑事、行政诉讼程序或行政复议、仲裁程序,以及涉及纪检监察机关正在审查、调查的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的;
(七)涉及举报单位和个人的;
(八)属于学术研讨的;
(九)宣传、推介具体作品、产品的;
(十)超出人民政协履职范围,对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求进行质询或追责的;
(十一)超出本省管辖权范围的;
(十二)内容过于宏观、涉及工作领域过多,建议不具有可行性的或难以确定具体承办单位的;
(十三)单纯要求增设机构、增加编制或为具体项目申请立项、经费的;
(十四)属于部门工作内容或下级组织向上级组织反映问题的;
(十五)代转他人来信,为本人或亲属等解决个人问题的;
(十六)对一些问题或现象表达个人看法和观点,且没有可操作具体建议的;
(十七)问题已经得到解决,所提建议滞后的;
(十八)其它不宜作为提案办理的。
第六条 提案审查工作流程。大会提案审查一般按照初分、初审、复审、终审等程序进行,平时提案审查参照执行。
(一)初分。主要检查提案案由、内容、附件、格式是否齐全、完整;核对提案者资格、姓名、通讯地址、联系方式;检查是否存在同一提案者重复提交相同提案或不同提案者分别提交内容相同提案情形;检查提案内容是否适合公开。按照规定的提案分类方式,确定提案类别并编号。
(二)初审。审查提案内容,并进行必要的文字整理;初步提出提案立案、并案、转为社情民意信息和委员来信、退案、是否公开等处理意见,协商提出提案承办单位和办理方式。
提案办理方式分为主办、会办、分办。一件提案主、会办单位一般不超过6个,分办单位不超过3个。
(三)复审。对立案、并案、转为社情民意信息和委员来信、退案、是否公开意见的准确性进行复核,对初分、初审意见有异议的,经协商沟通后进行修改,也可退回初分、初审进行重新审查处理。
(四)终审。提案审查情况和疑难提案,提请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主任会议或全体会议进行审定和研究处理。
提案审查中,应加强与提案者的沟通协商。不立案提案应明确告知提案者。
第七条 并、转、撤案的处理。
(一)对不同提案者提交的反映同一问题、建议基本相同、符合立案标准的提案,与提案者沟通协商后作并案处理,合并为一件提案,原提案第一提案者并列为第一提案者;
(二)对经过部分修改符合立案条件的,退回提案者修改且符合立案标准的给予立案;对修改后仍然不符合立案标准的提案,转作社情民意信息或委员来信处理。也可征得提案者同意作撤案处理。
第八条 提案公开。
(一)提案内容能公开的应予以公开,尤其是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提案内容,原则上都应公开;
(二)经审查确定可公开的提案,在江苏政协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
(三)提案者可以通过数字政协履职平台进入提案工作系统查询本人的提案是否立案、提案类别、承办单位等内容。提案者对提案审查结果有意见的,大会期间可以向大会秘书处提案组反映,闭会期间可以向提案委员会办公室反映。
第九条 对大会提案的内容、数据等进行综合分析,起草形成提案审查情况的报告,经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主任会议、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程序提交大会小组会议、主席会议、常委会会议审议,并提请政协全体会议闭幕会审议通过。
第十条 大会闭幕后至提案正式交办前,提案承办单位对所承办提案提出异议的,应按归口管理原则,向省委办公厅或省政府办公厅提出改办意见,按规定程序进行调整。正式交办后不再调整。
第十一条 审查过程中尚未立案的提案,以及标注不公开的提案,未经批准,不得向与审查工作无关人员泄露。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省政协主席会议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