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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11-13 15:03 来源: 本站原创

(2024年10月21日政协江苏省第十三届委员会第三十次主席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政协提案征集工作,推动提升提案质量,根据《政协江苏省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政协江苏省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提高提案质量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提案征集是开展提案工作的前置性基础环节,通过提案征集引导服务提案者积极提交高质量提案,主要包括提案线索征集、提案选题与撰写、提案提出与接收等。

  提案征集工作在省政协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由提案委员会牵头负责,办公厅、研究室、各专委会根据工作分工参与。

  第三条  提案征集对象为省政协委员,参加省政协的各党派、人民团体,省政协各专门委员会以及省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界别、委员小组(以下统称提案者)。

  第四条  提案征集的实施

  (一)提案线索征集。通过省政协领导、各专门委员会走访调研、函询等方式,面向省有关部门和单位、设区市政协、有关智库组织、政协界别及所联系界别群众开展提案线索征集。

  征集的提案线索,经汇总整理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通过江苏政协网站和委员履职平台向委员发布;各专委会对各自征集的提案线索,有针对性地发动本专委会委员或所联系界别研提提案,也可以专委会名义提出提案。

  (二)重点提案培育。从征集线索中遴选重点提案线索,组织召开情况通报暨重点提案培育会,交流情况,听取意见,研究集体提案征集、选题、培育等事宜。

  (三)征集信息发布。全体会议召开前,通过会议通知发布大会提案征集事项,明确提案征集要求。加强平时提案征集,强化提案工作宣传引导,营造提案征集良好氛围。

  (四)提案撰写服务。运用江苏政协网站和委员履职平台,提升提案撰写、提交、审查、交办、答复、督办、反馈、查询、统计、公开等环节的信息化、智慧化水平,服务提案者高效撰写高质量提案。积极做好提案接收、校对及分类工作,对符合提交要求的提案转入提案审查程序,并以适当方式向提案者反馈提案受理结果;对不符合提交要求的提案退请提案者继续补充完善或作撤案处理。

  第五条  提案应当围绕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苏工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聚焦经济建设这一中心工作和高质量发展这一首要任务,紧扣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精准务实选题。

  提案内容应坚持问题导向、质量导向,不调研不提提案,按“调研情况”“问题分析”“具体建议”三部分内容规范撰写,一事一案,实事求是,简明扼要,做到情况清楚、分析透彻、所提建议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六条  省政协委员可以个人名义或者联名方式提出提案;也可以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的界别、委员小组或者联组名义提出提案;参加省政协的各党派、人民团体可以本党派、团体名义提出提案;省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可以本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提案。

  委员联名提出提案,发起人作为第一提案人,署名列于首位,其他附议委员的署名附后。联名提案者应当充分了解提案内容。以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的界别、委员小组或者联组名义提出提案,须由召集人署名;以党派、人民团体、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提案,须由该组织署名。

  提案要按照统一的格式和要求,通过江苏政协网站或委员履职平台提交。各民主党派省委会、各人民团体、省政协各专门委员会的集体提案,在通过网络提交的同时,须提交一份加盖公章的纸质文本。

  第七条  提案征集的时间。提案分为大会提案和平时提案。自提案征集之日起至次年大会规定的提案提交截止时间前收到的为大会提案;其它时间收到的为平时提案。

  除以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的界别、小组或者联组名义提出的提案外,其他提案可作大会提案提出,也可作平时提案提出。

  第八条  提案征集其他有关事项和要求按照《政协江苏省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政协江苏省委员会提案审查工作细则》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自省政协主席会议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