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21日政协江苏省第十三届委员会第三十次主席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平时提案工作,根据《政协江苏省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政协江苏省委员会提案审查工作细则》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办法。
第二条 平时提案,是指政协全体会议规定的提案提交截止时间后至下次政协全体会议提案征集开始前提交的提案,与大会提案具有同等效力。本办法主要规范平时提案的提出、接收、审查、交办、办理等。
第三条 平时提案由提案委员会负责处理,提案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平时提案的接收、审查、交办、公开等工作。
平时提案按照《政协江苏省委员会提案审查工作细则》确定的审查原则和标准进行审查、立案。
第四条 提案的提出。提案者应当重视平时提案,围绕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苏工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紧抓经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等,深入调查研究,及时提出可行性建议。
提案者也可将有关调研报告或者在省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和专题协商会议上的发言等协商议政成果转化为平时提案。
第五条 提案的接收。提案者可以通过江苏政协网站或委员履职平台提交提案。
第六条 提案的审查。提案委员会本着尊重和维护提案者的民主权利、保证提案质量的原则,对收到的平时提案进行审查。对事关紧急的提案,建立“快速通道”,随收随审随交随办。审查过程中应加强与提案者和提案承办单位的协商沟通。审查程序如下:
(一)初分。主要检查提案案由、内容、附件、格式是否齐全、完整;核对提案者资格、姓名、通讯地址、联系方式;检查是否存在同一提案者重复提交相同提案或不同提案者分别提交内容相同提案情形;检查提案内容是否适合公开。按照规定的提案分类方式,确定提案类别并编号。
(二)初审。审查提案内容,并进行必要的文字整理;初步提出提案立案、并案、转为社情民意信息和委员来信、退案、是否公开等处理意见,协商提出提案承办单位和办理方式。
(三)复审。对立案、并案、转为社情民意信息和委员来信、退案、是否公开意见的准确性进行复核,对初分、初审意见有异议的,经协商沟通后进行修改,也可退回初分、初审进行重新审查处理。
(四)终审。提案审查情况和疑难提案,提请提案委员会主任会议进行审定和研究处理。
提案审查中,应加强与提案者的沟通协商。不立案提案应明确告知提案者。
第七条 并、转、撤案的处理。
(一)对不同提案者提交的反映同一问题、建议基本相同、符合立案标准的提案,与提案者沟通协商后作并案处理,合并为一件提案,原提案第一提案者并列为第一提案者;
(二)对经过部分修改符合立案条件的,退回提案者修改且符合立案标准的给予立案;对修改后仍然不符合立案标准的提案,转作社情民意信息或委员来信处理。也可征得提案者同意作撤案处理。
第八条 提案的交办。平时提案立案后,通过提案管理系统进行交办,并告知提案者和承办单位。
提案承办单位对所承办提案提出异议的,由提案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进行调整。
第九条 提案办理。承办单位收到交办的提案后,一般应在三个月内办复。提案的答复应当按规定的格式行文,并加盖公章。
第十条 提案公开。按照提案公开的有关规定,有序推进平时提案内容和办理结果“双公开”。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省政协主席会议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