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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09-18 16:45 来源: 本站原创

  (2000年9月28日政协江苏省第八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5年4月27日政协江苏省第九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2011年5月24日政协江苏省第十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2019年1月8日政协江苏省第十二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2024年9月6日政协江苏省第十三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挥人民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在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政协提案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提案是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政协各专门委员会,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的界别、委员小组(以下统称提案者),向政协全体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并交提案审查委员会或者提案委员会审查的书面意见和建议。经审查立案的提案,交承办单位办理并作出书面答复。

  提案是履行人民政协职能、发挥人民政协专门协商机构作用的重要方式,是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载体,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实践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是协助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渠道。

  第三条  提案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紧紧围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聚焦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苏工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改革创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中走在前做示范、谱写“强富美高”新江苏现代化建设新篇章凝聚团结奋斗的力量。

  第四条  提案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统一战线、协商民主有机结合,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高质量、讲求实效的方针,加强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等功能建设和信息化建设,提高提案质量、办理质量和服务质量。

  第五条  提案工作是人民政协的一项全局性工作,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应当密切协作,充分利用提案的方式履行职能。

  第六条  政协全体会议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听取和审议提案审查委员会或者提案委员会关于提案审查情况的报告。

  省政协秘书长或者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负责协调提案工作。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七条  每届省政协第一次会议成立提案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成员从本届政协委员中产生,由第一次会议预备会议决定,负责第一次会议期间提案的审查工作,并向全体会议报告提案审查情况。

  第八条  每届省政协的第一次会议闭会后,提案审查委员会根据情况作必要调整,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作为提案委员会列入专门委员会序列,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负责提案工作,每届任期五年。提案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调整,依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江苏省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提案委员会的职责:

  (一)起草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

  (二)向政协全体会议报告提案审查情况;

  (三)向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报告工作;

  (四)制定省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案工作方案和提案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五)组织征集提案,做好知情明政服务;

  (六)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处理;

  (七)对提案办理工作进行检查和督促,对办理不符合要求的商请承办单位重新办理,对未按期办复的及时催办;

  (八)采取多种形式向省委和省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等反映提案中的重要意见和建议;

  (九)组织重点提案的遴选与督办;

  (十)组织提案工作的宣传报道和评选表扬,推动提案公开和信息化建设;

  (十一)组织提案工作学习研讨和经验交流,开展理论研究和业务培训;

  (十二)加强与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以及各承办单位的联系;

  (十三)加强与政协委员和各民主党派、有关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其他专门委员会的联系与协作;

  (十四)接受全国政协提案委员会的指导;加强与市、县(市、区)政协提案委员会的联系,互通情况,交流经验,指导工作。

  第十条  以提案委员会名义形成的重要文件,须经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或者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并由提案委员会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签发。

  第十一条  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提案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举行。

  第十二条  提案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是提案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是政协机关的组成部分。

第三章  提案的提出

  第十三条  提案的提出方式:

  (一)省政协委员可以个人名义或者联名方式提出提案;

  (二)省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可以界别、委员小组或者联组名义提出提案;

  (三)参加省政协的各党派、人民团体,可以本党派、团体名义提出提案;

  (四)省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可以本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提案。

  第十四条  提案的基本要求:

  (一)提案应当围绕全省中心工作,坚持问题导向,聚焦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实际问题,以及爱国统一战线的其他重要问题,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

  (二)提案应当坚持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提案建议既要考虑人民群众的愿望和要求,又要具备实施的条件;

  (三)提案须一事一案,实事求是,简明扼要,按规范的形式撰写,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建议;

  (四)提案的提出应当以提案不在多而在精为导向,注重质量而不追求数量;

  (五)委员联名提出的提案,联名提案者须出于自愿,发起者作为第一提案者,签名列于首位;以界别、委员小组或者联组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由召集人签名;以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由该组织署名并加盖公章。

  第十五条  提案可以在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出,也可以在闭会期间提出。

  提案通过委员履职移动平台提交。

  第十六条  提案委员会应当加强闭会期间的提案征集工作。提案者应当重视在闭会期间提出提案,可将有关调研报告或者在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和专题协商会议上的发言,以及其他形式协商议政的成果按照要求转化为提案。

第四章  提案的审查和处理

  第十七条  提案审查委员会或者提案委员会本着尊重和维护提案者民主权利、保证提案质量的原则,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

  经审查立案的提案,应当根据提案的内容和有关单位的职责分工协商确定承办单位。凡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办理的提案,应当确定主办单位和会同办理单位或者分别办理单位。

  对内容相近且符合立案标准的提案,作并案处理,原提案第一提案者均为并案后提案的第一提案者。并案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提案者。

  第十八条  不符合本条例第三章规定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案,不予立案:

  (一)违反宪法和法律法规的;

  (二)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

  (三)与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不相符的;

  (四)委员中的中共党员提出的对党内有关组织、人事安排等方面有意见的;

  (五)委员中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成员提出的反映本组织内部问题的;

  (六)进入民事、刑事、行政诉讼程序或行政复议、仲裁程序,以及涉及纪检监察机关正在审查和调查的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的;

  (七)涉及举报单位和个人的;

  (八)属于学术研讨的;

  (九)宣传、推介具体作品、产品的;

  (十)超出人民政协履职范围,对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求进行质询或追责的;

  (十一)超出本省管辖权范围的;

  (十二)内容过于宏观、涉及工作领域过多,建议不具有可行性的或难以确定具体承办单位的;

  (十三)单纯要求增设机构、增加编制或为具体项目申请立项、经费的;

  (十四)属于部门工作内容或下级组织向上级组织反映问题的;

  (十五)代转他人来信,为本人或亲属解决个人问题的;

  (十六)对一些问题或现象表达个人看法和观点,没有可操作具体建议的;

  (十七)问题已经得到解决,所提建议滞后的;

  (十八)其它不宜作为提案办理的。

  不予立案的,应当与提案者及时沟通协商并明确告知,视情转作社情民意信息、来信和建议向有关方面反映;提案者也可撤案或者修改完善后重新提交。

  第十九条  提案委员会对涉及全局问题的重大提案,可以提请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以建议案形式向有关方面提出。

  第二十条  省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经审查立案的提案,召开提案交办会议,按归口管理的原则,由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和省政协办公厅联合交办,集中送交有关单位承办;省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经审查立案的提案,由提案委员会及时送交有关单位承办。

第五章  提案的办理

  第二十一条  承办提案的中共江苏省委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设区市中共党委和人民政府,有关人民团体等,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定办理提案,并对立案的提案向提案者作出书面答复。

  (一)提案承办单位应当把提案办理工作纳入全年工作总体安排,作为推动工作的过程,健全制度,严格程序,保证质量,办出实际效果,并在规定时限内对提案进行答复。答复应当明确、具体、有针对性,对不予采纳的要说明情况。答复须经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审定,按规定格式行文并加盖公章。

  (二)委员个人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委员本人;委员联名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第一提案者;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提案单位;界别、委员小组或者联组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联系人。党群部门承办的提案,办理复文抄送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政府部门承办的提案,办理复文抄送省政府办公厅。所有办理复文均须抄送省政协提案委员会。

  (三)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承办单位会同办理的提案,主办单位应当主动与会同办理单位协商,会同办理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及时将会同办理意见告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答复提案者;分别办理的提案,由各承办单位分别答复提案者。

  (四)在办理提案过程中,提案者可以通过提案委员会了解有关提案办理情况,参与提案的办理。在收到办理复文后,应当及时向提案委员会反馈意见。

  (五)承办单位应当将沟通协商作为提案办理的必要环节,与提案者共商解决问题的办法,并征询提案者对办理复文的意见。如提案者对办理结果不满意,提案委员会应当建议承办单位重新研究,作出进一步的解释说明或者重新答复。

  第二十二条  有序推进向社会公开提案原文和办理复文。建立健全提案质量和提案办理质量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机制,开展提案质量和提案办理质量评价。

第六章  提案的督办

  第二十三条  提案的督办由省政协办公厅统筹协调,各专门委员会分工协作,提案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对反映党委和政府高度关注、人民群众普遍关切的问题,对推动工作有重要作用并具有较强可行性的提案,可以选作重点提案。重点提案中应当有监督性提案。

  第二十五条  提案委员会应当就重点提案的遴选,加强与提案者、省有关部门的联系,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提出,由主席会议审定。

  第二十六条  省政协实行党委政府领导同志领办督办、主席会议集体督办和主席、副主席领衔督办以及专门委员会督办提案制度。

  第二十七条  对于重点提案,提案委员会可以通过《重点提案摘报》等方式报送省委、省政府领导,并可以提出督办建议。

  第二十八条  重点提案督办,可以采用批示、协商座谈、视察调研、民主监督、走访等方式,推动办理工作,保证办理质量。视情形成督办纪要。对提案中当年不能解决的重要问题,要跟踪督办,促进落实。

第七章  提案工作的表扬

  第二十九条  省政协每年评选一次年度好提案先进承办单位,每届评选一次优秀提案先进承办单位先进提案工作者,并给予通报表扬。

  第三十条  优秀提案及年度好提案的评选条件为:

  (一)选题精准,围绕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实际问题以及爱国统一战线的重大问题建言献策;

  (二)针对性强,反映情况真实,分析问题深入,提出建议具体,具备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

  (三)成效明显,对宏观决策、长远规划有重要参考价值,对改进工作有明显作用。

  第三十一条  先进承办单位的评选条件为:

  (一)办理提案坚持实事求是,能办到的认真负责办理,办不到的客观如实进行说明;

  (二)办理工作有领导负责、有专人承办,制度健全,程序规范,按时限书面答复提案者;

  (三)及时进行提案综合分析和办理工作总结;

  (四)采取多种方式与提案者进行沟通协商,积极推动办理落实;

  (五)办理工作成效明显,对应当解决并有条件解决的及时予以解决,多数提案者对办理工作表示满意。

  第三十二条  先进提案工作者的评选条件为:

  (一)政治立场坚定,在本单位开展提案工作中发挥骨干带头作用;

  (二)对提案工作态度积极、认真负责、严谨细致;

  (三)在工作中求真务实、开拓创新,能够高质量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且成绩突出。

  第三十三条  年度好提案先进承办单位和每届优秀提案先进承办单位先进提案工作者的评选,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意见。优秀提案年度好提案由承办单位推荐或者提案者自荐,先进承办单位由提案者推荐,先进提案工作者由政协组织、党派团体和承办单位推荐。提案委员会按程序提出评选建议名单报请主席会议审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经省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实行。提案委员会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各设区市政协可根据本条例,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