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8月29日政协江苏省第十三届委员会第十一次主席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中共二十大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重要思想,发挥专门协商机构协商优势,推进专家协商会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依据政协章程、省政协协商工作规则和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专家协商会是政协江苏省委员会按照习近平总书记赋予江苏工作的总要求、总目标、总蓝图,对标“四个走在前”“四个新”重大任务,围绕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组织相关领域有专门研究、专业特长的政协委员等开展系统性研究,进行深度协商,汇集各方智慧,提出对策建议,服务科学决策、精准施策的协商形式。
第三条 专家协商会参会人员以省政协委员为主,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专家学者、党政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等到会协商交流。
第四条 专家协商会坚持小范围、闭门协商、深度协商。围绕同一议题或议题的不同方面可多次召开专家协商会,反复协商、深入研讨。
第五条 各专门委员会结合专委会、界别工作实际,在征集省政协委员和有关方面意见基础上,研究提出专家协商会议题,并纳入本专门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每个专门委员会每年至少承担1个议题。
办公厅协调汇总各专门委员会提出的协商议题,形成专家协商会年度工作计划建议,按程序提请主席会议审定。
第六条 主席会议审定专家协商会年度工作计划、听取有关情况汇报。主席会议成员全程指导相关工作。
第七条 专家协商会由各专门委员会负责做好筹备组织工作,并根据议题制定专家协商会具体方案,明确会议时间、地点、参会人员、前期准备、成果转化方式等,由分管本专门委员会的副主席审定。办公厅、研究室协助做好有关工作。
第八条 专家协商会不限形式、人数、次数,灵活安排,一般由分管本专门委员会的副主席或专门委员会主任主持。
第九条 坚持先学习再调研后协商,系统梳理研究相关政策文件、工作部署、理论观点、实践案例等,深入部门、高校、研究机构、企业、基层一线等开展调查研究,摸清情况、找准问题、提出对策,为开好专家协商会打好基础。
第十条 专家协商会坚持直面问题、务求实效,围绕提出问题、研究问题、讨论问题、解决问题开展,讲真话、建诤言,出实招、谋良策,鼓励不同观点交流交锋,努力提出有价值、有见地的意见建议。坚持平等协商、求同存异,把发言、提问、回应、讨论作为重要环节和方式,充分发扬民主,深入交换意见,在协商中更好深化认识、增进共识。
第十一条 各专门委员会负责梳理专家协商会协商成果,按有关程序报批后,可以省政协办公厅名义,报送全国政协办公厅、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及党政有关部门,供领导参阅及部门研究参考,或转化形成提案、社情民意信息、大会发言、研究报告等。
第十二条 省委、省政府领导对专家协商会协商成果作出批示的,省政协办公厅和有关专门委员会要积极跟踪了解办理落实情况,对重点难点问题可通过再调研、再协商的方式推动协商成果更好转化落实,并及时向参与专家协商会的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等反馈有关情况。
第十三条 专家协商会属内部协商,一般不作宣传报道。确有需要宣传报道的,须经审批。
第十四条 本规则经政协江苏省委员会主席会议通过后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