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省政协委员集中学习培训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全国政协委员集中学习培训工作办法(试行)》,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由省政协办公厅组织筹办,面向全体省政协委员开展的集中学习培训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把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委员学习培训工作的主题主线,坚持不懈用党的创新理论凝心铸魂、强基固本,重点围绕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时代党的统一战线工作的重要思想、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重要思想,以及对江苏工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紧扣党和国家中心工作,组织委员深入学习中共二十大和中共中央全会、省委全会精神,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学习中共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委要求,学习宪法法律和政协章程以及统战政协理论,学习履职必备知识和相关专业领域知识。
第四条 省政协委员集中学习培训主要包括新任委员学习培训班、委员专题学习培训班,根据委员学习培训实际需要定期举办。
第五条 委员集中学习培训工作旨在通过分类别分批次组织集中轮训,实现届内委员参加集中学习培训全覆盖。
第二章 工作机制
第六条 委员集中学习培训工作纳入省政协党组和省政协年度重点工作安排。省政协机关党组加强统筹领导和协调指导,确保各项要求落实到位。省政协委员工作委员会牵头负责委员集中学习培训组织工作。
第七条 在省政协办公厅统筹协调下,委员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相关处室共同组织实施。
第八条 届初,省政协委员工作委员会研究提出省政协委员集中学习培训规划,提请省政协主席会议审议。每年年初,研究提出当年度委员集中学习培训计划,报省政协主席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三章 新任委员学习培训班组织工作
第九条 新任委员学习培训班以深化委员履职能力建设为重点,每届省政协一次会议召开前举办1期。参训对象为全体新任省政协委员。
第十条 新任委员学习培训班主要包括开班式、专题授课、总结讲话等,一般为期半天,在南京举行。
第十一条 新任委员学习培训班以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时代党的统一战线工作的重要思想、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重要思想,以及对江苏工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为中心内容,围绕中国式现代化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做好政协调查研究、人民政协经常性工作及履职实践等设置课程,服务委员“懂政协、会协商、善议政,守纪律、讲规矩、重品行”。
第十二条 新任委员学习培训班请省政协主席出席开班式并讲话;请省政协副主席出席开班式、结业式,并视情担任部分专题授课主讲人或主持人。
第十三条 参加学习培训的新任委员分设若干委员小组,每组配备2位小组秘书,负责学习培训期间的联络服务工作。
第十四条 新任委员学习培训班实施方案由省政协委员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起草呈报。经批准后,在省政协办公厅统筹协调下,相关处室共同落实文稿起草、会务组织、委员报到、食宿交通、材料印制、学习用品发放等工作。
第四章 委员专题学习培训班组织工作
第十五条 委员专题学习培训班以强化党的创新理论武装为重点,届内共举办10期,每年2期。参训对象为全体委员,平均每期参训委员80人左右,不包括省政协主席会议成员及机关党组成员。
第十六条 委员专题学习培训班在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或高校等地举办,主要包括开班式、专题授课、现场教学、履职交流、分组讨论、结业式等,一般为期5天。
第十七条 委员专题学习培训班聚焦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时代党的统一战线工作的重要思想、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重要思想,以及对江苏工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围绕学习贯彻中共二十大和中共中央全会、省委全会精神,紧扣党和国家中心工作,结合省政协协商议政重点议题设置课程,引导委员提升政治素养和履职水平。通过开展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中华民族发展史学习培训,强化党的宗旨、革命传统教育,引导政协委员不断增进对中国共产党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认同、思想认同、理论认同和情感认同,深切体会到革命先辈的初心和信仰,增强爱国情怀,提振发展信心,凝聚奋进力量。
第十八条 委员专题学习培训班请一位省政协副主席出席开班式并讲话,省政协办公厅或专门委员会有关负责同志主持开班式及相关学习活动。
第十九条 按照经省政协主席会议审定的委员学习培训规划,由各专门委员会负责所联系界别委员报名工作。每期委员专题学习培训班举办前,及时与委员确认参加意向,并适时调整参训人员名单。
第二十条 参加专题学习培训的委员分设若干小组,每组安排2名召集人,负责主持本组讨论,并配备2位小组秘书,负责学习培训期间的联络服务工作。
第二十一条 专题学习培训班成立临时党支部,原则上由第一召集人(中共党员委员)担任临时党支部书记。学习期间召开临时党支部会议,对中共党员委员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提出要求。
第二十二条 委员专题学习培训班实施方案由省政协委员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起草呈报。经批准后,在省政协办公厅统筹协调下,相关处室共同落实文稿起草、会务组织、委员报到、食宿交通、材料印制、学习用品发放等工作。
第五章 课程设置、师资安排与学习材料
第二十三条 大力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马克思主义学风,贯彻落实省政协党组和省政协年度重点工作安排,设置学习主题与基础课程,加强委员学习培训的时代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
第二十四条 加强与有关部委厅局、高校、院所、智库联系,广泛征集优质教学资源,注重听取参训委员反馈意见,建立委员学习培训活动主讲人选名单并定期更新,不断提高授课质量。
第二十五条 根据委员集中学习培训活动实际需要,选取历年提案、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大会发言、文史资料、调研报告中有代表性的案例,提供给委员学习参考;汇编领导同志讲话、制度文件、社论文章等学习材料。
第六章 加强学习培训阵地建设
第二十六条 拓宽培训渠道,整合优质资源,分类型、分片区、多渠道、多方面做好省政协委员集中学习培训阵地建设工作。
第二十七条 充分发挥党校(行政学院)、高校、干部学院、革命传统教育基地等主体作用,加强日常联络,开展走访调研,建立合作机制,促进资源优化配置,增强办学活力和实力。
第七章 参训管理与学习成果
第二十八条 委员除执行中央和省委重要任务、生病住院等特殊情况外,一般性工作原因均不得请假。请假需委员本人按程序提前提交书面请假报告,经省政协办公厅批准后方可请假。委员集中学习培训活动出席情况计入委员履职档案。
第二十九条 每期委员集中学习培训结束后,以工作小结形式反映学习培训情况。视情整理委员的意见建议,转化为政协信息或作为工作建议印发相关单位参考。
第八章 经费管理
第三十条 注重勤俭规范办学。委员集中学习培训工作所需费用,由省政协办公厅根据相关规定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三十一条 委员集中学习培训经费开支严格执行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有关制度文件,由培训主办部门和省政协办公厅共同审核把关,驻省政协机关纪检监察组加强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