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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04-19 16:57 来源: 本站原创

(2018年11月30日中共政协江苏省委员会党组会议审议通过,2020年7月14日中共政协江苏省委员会党组会议修订,2023年8月31日中共政协江苏省委员会党组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共政协江苏省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分党组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和《中共政协江苏省委员会党组工作规则》《关于加强改进省政协专门委员会工作和制度建设的意见》,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中共政协江苏省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分党组(以下简称分党组)是党在政协江苏省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中设立的领导机构,在各专门委员会发挥领导作用。

  第三条  分党组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切实履行分党组领导职责。充分发挥专门委员会在专门协商机构中的基础性作用,为助力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中走在前、做示范,奋力谱写“强富美高”新江苏现代化建设新篇章贡献智慧力量。

  第四条  分党组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旗帜鲜明讲政治,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二)坚持党对政协工作的全面领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时代党的统一战线工作的重要思想,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重要思想,坚决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三)坚持全面从严治党,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建设的重要思想,落实管党治党责任,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确保分党组既坚强有力又充满活力,推动形成良好政治局面;

  (五)坚持依据党章党规开展工作,在宪法法律和政协章程范围内履行职责;

  (六)坚持分党组发挥领导作用与专门委员会履行职责相统一,使党的主张成为专门委员会领导班子和委员的共识,为政协提高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水平,更好凝聚共识服务。

  第五条  分党组在省政协党组领导下工作,向省政协党组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省政协机关党组的指导。

第二章  设立和组成

  第六条  分党组由省政协党组提出,经省委组织部批准设立。

  第七条  分党组成员由省政协党组决定。分党组设书记1名、副书记1名、成员若干名,书记一般由本专门委员会党员主任或副主任担任,副书记和其他成员一般由本专门委员会在宁党员副主任担任。

  第八条  分党组书记主持分党组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分党组会议,组织分党组活动,签发分党组文件;分党组副书记协助书记工作,受书记委托履行相关职责;分党组成员根据党组决定,负责有关工作,行使相关职权。分党组可设1名党组秘书,一般由本专门委员会办公室党员主任或副主任担任。

  第九条  专门委员会分党组成员不在原单位任职后,组织关系应转入专门委员会办公室党支部。在政协任职结束后转回原单位。

第三章  职  责

  第十条  分党组在本专门委员会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做好理论武装和思想政治工作,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协党组的工作要求,提出具体执行方案和措施,做好思想动员、工作部署、组织实施、督促检查等工作,确保党的决策部署落到实处。

  第十一条  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坚持党的领导、统一战线和协商民主有机结合,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推动本专门委员会委员和所联系的界别委员履行职能。

  第十二条  讨论和审议向省政协党组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认真研究本专门委员会工作的重要部署、重点任务和相关重要事项;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十三条  积极探索分党组工作规律,改进创新专门委员会工作,推动专门委员会工作“专”出特色,“专”出水平,“专”出成效。

  第十四条  支持本专门委员会委员和所联系的界别委员依法依章程行使职权,充分发挥政协委员在政协工作中的主体作用。加强同本专门委员会委员和相关界别委员的联系,听取和采纳委员的意见建议,切实做到发扬民主和增进团结相互贯通,建言资政和凝聚共识双向发力。

  第十五条  坚持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推进、同考核,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落实党建工作、意识形态工作、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着力提高本专门委员会党的建设质量,带领本专门委员会的中共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分党组书记履行党建第一责任人职责,分党组其他成员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职责范围内党的建设工作。

  第十六条  认真完成省政协党组交办的任务,加强与省政协机关党组的工作联系。

第四章  组织原则

  第十七条  坚决执行《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等有关规定。分党组每年向省政协党组全面报告工作,遇有重大问题及时请示报告。坚持“第一议题”制度,及时跟进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执行省政协党组决定,确保省政协党组政令畅通。

  第十八条  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凡属分党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由分党组成员集体讨论决定。分党组书记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分党组成员认真执行党组集体决定,按照分工负责有关工作,切实履行职责,自觉维护集体领导权威。

  第十九条  以分党组名义发布或者上报的文件、发表的文章,分党组成员代表分党组的讲话和报告,应当事先经分党组集体讨论或者书记审定。分党组成员署名发表或者出版的与本专门委员会工作有关的文章、著作、言论,应当事先经分党组审核或书记批准,并报省政协党组书记审批同意。

  分党组成员在参加省政协组织的视察、考察、调研、外事出访、协商议政或其他公务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应当符合党中央、全国政协党组和省委、省政协党组及分党组的有关精神。

第五章  议事、决策与执行

  第二十条  分党组议事和决策包括以下主要事项:

  (一)贯彻落实省政协党组部署要求的具体措施;

  (二)修改和制定本专门委员会重要规章制度的建议;

  (三)本专门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要点)和工作总结的建议;

  (四)本专门委员会年度协商议题,视察、考察、调研及外事出访计划的建议;

  (五)本专门委员会重点调研报告等文件材料;

  (六)分党组年度工作计划(要点)和工作总结;

  (七)分党组党的建设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意识形态工作以及自身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八)需要提请省政协党组会议研究的重要事项;

  (九)其他应当由分党组讨论和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分党组作出重要事项决策,应当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方案,注意听取本专门委员会非党组成员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意见。按程序报省政协党组同意。

  第二十二条  分党组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召开,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会议由分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也可由书记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议题由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分党组成员提出建议、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应当提前通知各位分党组成员,会议有关材料应当提前送达。

  分党组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可召开,分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须履行请假手续并经主持会议的同志同意。

  分党组会议可根据需要邀请不是分党组成员的本专门委员会主任、有关副主任、委员和办公室相关人员列席。省政协党组可以派员列席分党组会议。

  第二十三条  分党组会议议题表决前,应当进行充分讨论。表决可以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成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研究多个事项时,应当逐项进行表决。遇到存在重大争议等特殊情况,应当向省政协党组报告,请求批准或裁决。

  第二十四条  分党组会议由专门人员记录,会议内容可根据需要编印会议纪要,按规定存档备查。会议纪要由书记或书记委托副书记签发。

  第二十五条  分党组决定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分党组成员对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意见或向省政协党组反映,但在决定改变前应当坚决执行。

  分党组决定需要转化为本专门委员会决议或意见的,应当依照程序经有关会议审议通过。

第六章  自身建设

  第二十六条  全面加强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认真履行党章赋予的各项职责,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分党组成员必须对党忠诚,严格遵守党章,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加强党性修养与党性锻炼。

  第二十七条  分党组及其成员要切实加强自身建设,弘扬伟大建党精神,牢记“三个务必”,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密切与党外人士的联系联络,寓思想政治引领于团结民主之中,努力做政治引领、发扬民主、凝聚共识、合作共事、廉洁奉公的模范。

  第二十八条  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每年至少召开1次民主生活会。坚持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组织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座谈会。

  第二十九条  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省委具体办法要求,坚决反对“四风”特别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严格遵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则由省政协党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