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8月31日中共政协江苏省委员会党组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中共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时代党的统一战线工作的重要思想、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重要思想,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进一步推进政协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有效覆盖,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人民政协党的建设工作的若干意见》及省委办公厅《实施意见》,结合省政协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通过省政协党组成员与界别多层次、经常化、制度化的联系,党员委员与党外委员多接触、多谈心、多帮助,更好发挥政协党组在政协工作中的领导核心作用,发挥党员委员在政治引领、发扬民主、合作共事、廉洁奉公等方面的模范作用,实现党的组织对党员委员全覆盖、党的工作对政协委员全覆盖,努力提高政协党的建设质量。
第三条 省政协党组成员分别依托相关专门委员会联系有关界别。省政协党组书记依托委员工作委员会联系中共界别;其他党组成员按照工作分工,依托分管的专门委员会联系相应界别。
第四条 党员委员联系党外委员以专门委员会为依托,以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为主体,每名中共党员委员原则上至少联系1名党外委员。党员委员联系党外委员具体安排由各专门委员会分党组根据实际需要研究确定。
第五条 省政协主席联系党外副主席,秘书长联系党外副秘书长。
第六条 省政协党组成员在省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参加所联系界别的小组讨论、联组会议;参加所联系界别的调研、视察、考察、学习、协商、研讨、座谈等活动,听取意见建议。党员委员在参加各类会议、活动及其他适当时间,主动与所联系的党外委员加强沟通交流,也可以通过江苏数字政协“掌上履职”APP等加强与党外委员的日常联系,贯彻党的部署,宣传党的政策,广交深交朋友,加强团结联谊。
第七条 各专门委员会分党组把联系党外委员情况作为年度工作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向省政协党组汇报。党员委员每年提交年度履职报告或履职情况填报表时,将联系党外委员情况作为一项履职内容。
第八条 省政协机关党组负责协调保障工作,各专门委员会分党组负责具体组织落实工作。
第九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