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8月31日中共政协江苏省委员会党组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中共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重要思想,立足新时代人民政协的新方位新使命,充分发挥党员常委在委员履职中的先锋模范作用和“关键少数”作用,根据中央、全国政协和省委有关部署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通过对党员常委履职建言情况进行点评,积极引导党员常委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正确处理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的关系,把握好协商议政的边界和底线,坚持建言资政和凝聚共识双向发力,确保履职建言正确政治方向,努力在提高政协工作质量上起带头作用。
第三条 省政协党组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所分管或所联系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中的党员常委履职建言情况进行点评。
第四条 履职建言情况点评采取定期点评与不定期点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定期点评每年开展1次。每年3月份之前,各专门委员会通过省政协综合业务平台委员履职评价管理系统,汇总本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党员常委的履职档案、年度履职报告以及其他履职建言信息,主要包括参加省政协会议活动情况,所提意见建议被省委、省政府及省有关部门采纳落实情况等。省政协党组成员根据专门委员会提供的党员常委履职建言情况进行口头或书面点评。
不定期点评可采取一人一评、一事一评的方式进行。对履职建言质量高、社会反响好的可总结推广;对存在不足的要及时提醒,对有错误言论的要严肃批评。
第五条 省政协党组每年听取一次党员常委履职建言点评情况的汇报。省政协召开常委会会议期间,每年安排一次党员常委会议,通报党员常委履职建言情况。
第六条 省政协机关党组负责协调保障工作,各专门委员会分党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第七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