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12日中共江苏省政协机关党组会议通过, 2020年12月28日中共江苏省政协机关党组会议修订,2023年8月30日中共江苏省政协机关党组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省政协机关党建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以及省委办公厅印发的《省级机关部门单位党组(党委)落实机关党建领导责任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建设的重要思想,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党的组织路线,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牢记“三个务必”,弘扬伟大建党精神,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推进机关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全面提高机关党建质量,践行“三个表率”、建设政治机关模范机关,为推动省政协机关各项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保证。
第三条 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对机关党员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的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逐级压实责任,层层抓好落实。
第二章 责任体系
第四条 建立机关党组领导、机关党委负责、党支部落实机关党建责任体系,每年初制定机关党组领导、机关党委负责、党支部落实机关党建“三级”责任清单,细化责任内容,完善责任体系。机关党组主要负责同志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机关党委书记承担机关党建直接责任,其他班子成员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职责范围内党建工作。
第三章 责任内容
第五条 机关党组在省委、省政协党组领导下,落实机关党建领导责任,具体承担以下责任:
(一)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推进机关党的政治建设。牢固树立政治机关意识,细化实化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决策部署,认真贯彻省委关于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的规定要求,把准政治方向,坚持党的政治领导,夯实政治根基,涵养政治生态,防范政治风险,永葆政治本色,提高政治能力,在加强党的政治建设上带好头、作示范。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把学习和遵守党章党规党纪作为基础性经常性工作来抓,做到深学细照笃行。自觉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对标对表,自觉同党中央决策部署对标对表,始终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加强对党忠诚教育,落实“四个服从”,严格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加强警示教育,引导机关党员干部强化自我约束,始终做政治上的明白人、老实人。对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言行要坚决批评制止,问题严重的要严肃处理。巩固发展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严格执行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党员领导干部带头落实党的组织生活各项制度,自觉参加双重组织生活。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和“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发展积极健康的党内政治文化,打造体现政协机关特色的党内政治文化品牌。
(二)深化理论武装,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发挥党员领导干部领学促学作用。坚持机关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提高学习质量,坚持不懈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凝心铸魂,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苏工作、政协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跟进学习习近平总书记最新重要讲话和文章,在对标对表中解放思想、统一思想。中心组学习情况和成果及时在机关党员干部中通报。认真落实党员领导干部讲党课制度。突出抓好青年干部理论武装工作,深化机关“青年学堂”建设,评选青年学习标兵,有计划地对年轻干部进行理想信念宗旨教育。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委有关意识形态工作的部署要求,加强对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每年至少2次专题研究意识形态工作。加强意识形态阵地建设和管理,及时了解掌握动态,做好意识形态领域风险防范。党员领导干部要发扬斗争精神,敢于发声亮剑,坚决与错误言行作斗争。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坚持并完善谈心谈话制度,领导班子成员之间、班子成员和干部职工之间要经常性开展谈心谈话,及时掌握机关党员干部思想状况和心理状态,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从政治、思想、工作、生活上激励、关怀、帮扶党员。定期听取机关思想政治工作情况汇报。
(三)坚持抓基层、打基础,不断增强机关基层党组织的政治功能组织功能。强化基层党组织功能。坚持围绕中心抓党建,注重优化基层党组织设置,全面推进基层党组织创先争优。加强对所属事业单位基层党组织建设的分类指导。加强对群团工作和统一战线工作的领导。机关党组和领导班子党员成员建立基层党组织工作联系点,发现和解决机关党员干部在政治、思想、作风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建强抓实党支部。贯彻落实党支部工作条例,加强机关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党员领导干部要推动所在党支部建设成为先进党支部。积极争创省级机关服务高质量发展先锋行动队。选优配强支部书记,加强党员教育管理监督,稳妥有序处置不合格党员。充分发挥党支部在选人用人中的监督作用,党员干部选拔任用、评先评优应当听取所在党支部意见。配齐配强党务干部。加强机关专兼职党务干部队伍建设,严把专职党务干部入口关,注重把政治强、业务精、作风好的干部放到专职党务岗位培养锻炼,工作业绩突出的注重提拔使用,不称职的及时调整。有计划推进专职党务干部同业务干部、综合部门干部之间进行轮岗交流,增强党务干部队伍活力。
(四)严格正风肃纪,持之以恒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持续纠“四风”树新风。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省委具体办法、省政协党组具体措施要求,大力弘扬团结奋斗、读书学习、调查研究、开拓进取、真抓实干之风,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持续纠治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落实中央以及省委为基层减负有关部署,树立正确政绩观,把对上负责和对下负责统一起来。坚决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防止利用政协影响力或委员资源谋取私利。密切联系基层群众。带头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完善和落实党员领导干部下基层调研、直接联系群众等制度,创新群众工作方法,走好网上群众路线。坚持重大决策调研先行,广泛听取基层和群众意见,提倡蹲点调研、“四不两直”调研、“解剖麻雀”式调研。深化党风廉政建设。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严明党的各项纪律,抓好纪律教育、政德教育、家风教育、法治教育、廉洁文化教育,带头同各种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认真排查廉政风险隐患,健全防控机制。党员领导干部带头加强党性修养,带头遵守《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支持机关基层党组织加强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
(五)完善制度体系,切实推动机关党建领导责任落实。机关党组加强对机关党建工作的领导。每年定期听取机关党委、机关纪委工作情况汇报,专题研究部署机关党建工作。指导机关党委、机关纪委加强自身建设,定期召开机关党委、机关纪委会议,更好发挥委员作用。落实机关党建工作检查考核和监督。机关党组落实机关党建领导责任情况,列入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建立基层党组织落实机关党建责任述职评议考核机制。健全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深度融合机制。把机关党建纳入机关工作总体布局,与业务工作一起谋划、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结合实际,研究提出党建与业务融合推进的具体措施或实践载体。
第六条 机关党组书记是机关党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具体承担以下责任:
(一)把关抓总。对机关党建工作负总责,积极推动机关党建工作责任全面落实。以中央、省委和省政协党组规定办法为基本遵循,按照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结合机关工作实际,对机关党建工作亲自部署、督促、检查、考核。加强对机关党建重大事项的政治指导,把好政治方向,抓好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教育。
(二)示范引领。带头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带头抓意识形态工作,带头管阵地把导向强队伍,带头批评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带头学习贯彻党章党规党纪,带头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带头落实党内生活制度,带头讲党课,带头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组织生活,带头执行领导干部联系群众制度,带头改进工作作风,带头抓好各项党建工作。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省委具体办法、省政协党组具体措施要求,在遵守《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等制度规定上作表率。
(三)督促指导。组织机关党组成员定期听取机关党委、机关纪委工作情况汇报,专题研究部署机关党建工作,支持机关党委、机关纪委按照党章党规党纪履行职责、发挥作用。定期听取机关党员领导干部履行“一岗双责”、廉洁自律等情况,督促班子成员按照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党建工作。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批评和自我批评,加强对机关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对反映机关处级干部作风和廉洁自律方面的问题开展谈话提醒或委托机关党组成员开展谈话提醒。定期召开机关党的建设工作会议,及时听取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汇报,协调督办重大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
第七条 机关党委在省委省级机关工委和机关党组领导下,协助本单位负责人完成任务,改进工作,对包括本单位负责人在内的每个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不领导本单位业务工作。具体承担以下责任:
(一)深入学习和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和落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党的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充分发挥机关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积极创先争优,团结、组织党内外干部和群众,努力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
(二)组织党员深入学习党的创新理论,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和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学习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学习业务知识和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各方面知识。
(三)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提高党员素质,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党性,严格党的组织生活,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坚决同各种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
(四)密切联系群众,经常了解群众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和意见,了解群众诉求,维护群众正当权利和利益。
(五)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和考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六)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推进机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七)协助机关党组管理机关基层党组织和群团组织的干部;配合人事处对机关干部进行考察、考核和民主评议,对机关干部的选拔任用和奖惩提出意见。
(八)领导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支持这些组织依照各自的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八条 机关党委书记是机关党建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具体承担以下责任:
(一)组织计划。按照省委省级机关工委和机关党组的要求,组织开展机关党建工作,制定机关党建年度工作要点,安排部署学习教育和主题实践活动,组织开展机关党组交办的意识形态工作,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取得实效。加强机关党委自身建设和机关党支部(总支)班子建设,充分发挥机关党委副书记、机关党委委员和党支部(总支)书记的作用。
(二)实施开展。认真贯彻落实有关党内法规,明确目标任务,突出工作重点,按照工作计划,组织开展机关党建工作。每半年至少向机关党组汇报1次机关党委工作情况。每年就履行机关党建责任情况向省委省级机关工委述职。
(三)督促检查。督促机关党支部(总支)严格落实党内组织生活制度,加强对支部工作的检查指导。加强对党员干部执行党的纪律情况的监督检查。支持和指导机关纪委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
第九条 党总支在机关党委领导下,领导下属党支部开展党建工作,党总支书记是直接责任人。
第十条 党支部对机关党建工作负具体责任,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具体承担以下责任:
(一)宣传和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及本党支部的决议。讨论决定或者参与决定本部门本单位重要事项,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团结组织群众,努力完成本部门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
(二)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党史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
(三)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突出政治教育,提高党员素质,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党性,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关怀帮扶生活困难党员和老党员。做好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依规稳妥处置不合格党员。
(四)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政策,经常了解群众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和意见,了解群众诉求,维护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凝聚广大群众的智慧和力量。
(五)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严格程序、严肃纪律,发展政治品质纯洁的党员。发现、培养和推荐党员、群众中间的优秀人才。
(六)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国家的财政经济法规和人事制度,不得侵占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
(七)实事求是对党的建设、党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重要情况。教育党员、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
(八)按照规定,向党员、群众通报党的工作情况,公开党内有关事务。
第十一条 党支部书记是机关党建工作的具体责任人。具体承担以下责任:
(一)统筹协调。严格履行“一岗双责”,按照机关党组、机关党委的要求,紧密结合业务工作,主持党支部全面工作,制定支部工作计划,做好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的统筹协调,抓好组织实施。督促党支部委员会其他委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抓好党支部委员会自身建设。围绕机关中心任务,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定期向机关党委报告工作,重要工作及时向机关党委请示。年底做好述职工作。
(二)示范表率。带头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提高政治理论素养。带头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带头参加党内生活,接受党员群众监督。带头开展谈心交心,认真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带头履职尽责、攻坚克难,完成好工作任务,发挥表率作用。
(三)日常管理。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从严从实管理党员。认真落实“三会一课”、主题党日等制度,认真进行党员党性分析和民主评议,保证党内生活的严肃性,增强党内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严格执行发展党员程序,提高发展党员质量。加强对党员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做好党费收缴工作。
(四)监督检查。定期检查党员履行义务、参加组织生活和工作作风情况,及时向机关党委反映。紧密结合业务工作,梳理廉政风险,规范工作流程,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监督。对党员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谈话提醒;对党员发生的违纪行为,及时依纪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 机关纪委在机关党委和省纪委监委省级机关纪监工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接受省纪委监委派驻省政协机关纪检监察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具体承担以下责任: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二)检查机关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机关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三)协助机关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四)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五)按照有关规定,检查、处理机关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六)受理党员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
第四章 责任考核
第十三条 机关党组和党员领导干部落实责任制情况,由省政协党组检查、考核;机关党委落实责任制情况,由机关党组检查、考核;机关纪委、各党支部(总支)落实责任制情况,由机关党委检查、考核。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
第十四条 机关党建工作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作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一项重要依据,作为有关评比表彰的重要依据。同时,列为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和述职述责述廉报告的重要内容。
第十五条 机关各级党组织应将贯彻落实责任制情况,列入年度总结或工作报告,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十六条 机关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本制度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党内法规,视情节轻重分别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省政协机关党组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