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8月30日中共江苏省政协机关党组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党对政协工作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的有关要求,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人民政协党的建设工作的若干意见》、省委办公厅有关实施意见及省政协党组相关制度规定精神,充分发挥党组织在省政协有关重要视察考察调研、集中学习培训、团组出访等活动中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政协列入年度工作计划的有关重要视察考察调研、集中学习培训、团组出访等活动中,参与活动的党员委员和党员工作人员人数在3人以上、活动时间超过5天的,应成立临时党支部。
第三条 临时党支部设书记1人,原则上由有关重要视察考察调研、集中学习培训、团组出访等活动的团组党员负责同志担任。可根据需要设副书记和其他支部委员。
第四条 需成立临时党支部时,应在组织活动的方案中予以明确,主要内容包括临时党支部的人员组成、工作职责、活动安排等。方案经负责组织活动的机关党组或专门委员会分党组主要负责同志批准,即视同批准成立临时党支部。
第五条 临时党支部批准成立后,应以适当方式向参加活动的全体成员正式公布。
第六条 临时党支部在重要视察考察调研、集中学习培训、团组出访等活动中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宣传和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执行省政协党组、机关党组和专门委员会分党组的有关决定, 组织和引导党员委员自觉接受政协党组织教育管理和参加政协党组织活动、进行党性锻炼,切实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第七条 临时党支部要积极认真履职,在重要视察考察调研、集中学习培训、团组出访等活动中,突出政治功能,强化政治引领,担负好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临时党支部成立后,要以适当方式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进行动员部署,提出明确要求;活动中,要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围绕活动任务,要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发现问题苗头及时提醒、及时纠正,确保活动顺利完成;活动结束后,做好工作小结和相关资料归档,临时党支部自然撤销。活动期间,支部成员要带头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带头旗帜鲜明讲政治,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带头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省委具体办法、省政协党组具体措施要求;带头开展学习、了解情况、研究问题;带头认真参加各项活动,自觉接受监督,以自身作用发挥影响和带动其他同志。
第八条 临时党支部主要组织党员开展政治学习,围绕活动任务教育、管理、监督党员,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等,一般不发展党员、处分处置党员,不收缴党费。
第九条 本办法自省政协机关党组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