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8月29日政协江苏省第十三届委员会第十一次主席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推动提升提案质量和提案办理质量,规范年度好提案和先进承办单位评选工作,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江苏省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关于进一步提高提案质量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选年度好提案和先进承办单位,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中共二十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重要思想特别是对提案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突出政治标准,坚持质量导向,注重实际成效,发挥好评选表扬激励作用,扩大政协提案工作社会影响力,努力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江苏新实践中彰显提案作为、贡献提案力量。
第三条 评选工作在省政协主席会议领导下,由省政协办公厅统筹协调,提案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 年度好提案从立案提案中评选,数量为立案提案的5%左右。其中集体提案不少于年度好提案总数的50%。
年度先进承办单位从承办本年度政协提案的省各有关部门单位、各设区市党委和政府中产生,总数为提案承办单位的20%左右。
第五条 年度好提案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提案选题精准,聚焦省委和省政府工作的重点、群众关心的热点、社会治理的难点以及爱国统一战线的重要问题,反映情况真实,分析问题深入,提出建议具体,具有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
(二)成效明显,对党政机关了解民情、完善政策、改进工作有参考价值。
(三)提案文字表述清晰简洁、撰写规范。
第六条 年度先进承办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领导重视,把提案办理工作摆在重要位置,与本单位中心工作同部署、同推进,有健全的提案办理工作制度机制。
(二)程序规范,把协商贯彻提案办理全过程各环节,注重与提案者沟通,按规定的时限和格式对提案进行答复,且针对性强。
(三)成效明显,采纳落实提案建议实事求是,多数政协委员对办理工作表示满意。
第七条 评选活动由提案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主要包括以下程序:
(一)初评。提案委员会综合评选比例、提案者及覆盖面、办理成效、提案质量评价和提案办理质量评价、入选重点提案情况等因素,在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年度好提案和先进承办单位建议名单。
(二)审定。提案委员会将年度好提案和先进承办单位建议名单报请省政协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并以政协江苏省委员会办公厅名义作出决定、发文表扬。
(三)公布。评选决定和评选结果通过江苏政协网站、微信公众号和《江苏政协》杂志等公布。
第八条 本办法经省政协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