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8月29日政协江苏省第十三届委员会第十一次主席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中共二十大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重要思想特别是对提案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积极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规范重点提案遴选与督办工作,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重点提案遴选与督办办法》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江苏省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提案的遴选与督办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确保正确政治方向;坚持政协性质定位,把协商贯穿始终,做到建言资政和凝聚共识双向发力;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聚焦影响制约高质量发展的问题、人民群众急难愁盼的问题、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中的问题等;坚持统筹兼顾、协调各方,注重实际成效,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第三条 重点提案的遴选与督办工作在省政协主席会议领导下,由省政协办公厅负责统筹,提案委员会牵头组织,其他专门委员会分工协作。
第四条 重点提案主要从当年度立案的提案中遴选,也可从往年的B类提案中遴选,数量为立案提案的3%左右。其中,集体提案数量不少于重点提案总数的50%。
重点提案可以是单件提案,也可以是一个方面的若干提案组成提案专题。
第五条 重点提案应是反映情况准确、分析问题深入、建议明确具体、可行性较强的提案,且至少符合下列标准之一:
(一)围绕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反映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中的重要问题以及爱国统一战线的重要问题;
(二)全局性、前瞻性、战略性较强,对宏观决策和长远发展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三)社会关注度高,有利于推动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实际问题;
(四)围绕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情况,提出的监督性意见和建议;
(五)对本省党政机关提高工作效能具有积极促进作用。
第六条 重点提案原则上每年集中遴选一次,在省政协全体会议闭幕后进行。遴选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推荐。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以及省政协各参加单位、各提案承办单位对照重点提案标准,推荐提出重点提案选题建议。推荐过程中,要重点考虑集体提案、委员联名提案或由协商议政成果转化的提案。
(二)初选。在各方推荐、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案委员会组织召开由各民主党派省委会和省工商联、有关人民团体、政协各专门委员会、有关提案承办单位参加的重点提案选题协商会,提出重点提案选题建议,经提案委员会主任会议讨论后按规定程序报送分管副主席、主席。
(三)送选。提案委员会将重点提案选题建议,分别报请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和其他领导与省政协主席、副主席圈选。
(四)审定。提案委员会根据领导同志的圈选情况,汇总形成重点提案目录,报请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并以省政协办公厅文件形式印发实施。
集中遴选结束后新提交的特别重要的提案,需列为重点提案的,由提案委员会提出建议,按规定程序报分管副主席、主席审定。
第七条 重点提案分别由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和其他领导,省政协主席会议和省政协主席、副主席通过批示交办、调研视察、召开提案办理协商会等方式进行督办;也可由提案委员会组织走访提案承办单位、报送《重点提案摘报》等方式进行督办。领导同志圈选的重点提案由其本人领办督办。各专门委员会根据分工参与重点提案督办工作。
(一)省委、省政府、省政协领导关于重点提案的批示情况,由有关单位按批示件办理相关规定告知提案者和提案承办单位,并跟踪了解落实情况。
(二)以调研视察、提案办理协商会、走访提案承办单位等方式开展的重点提案督办活动,督办情况以《督办纪要》形式反映。
(三)《重点提案摘报》重在反映重点提案的核心关切和主要意见建议,按程序报批后报送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
(四)督办活动应邀请提案者、提案承办单位参加,视情邀请各民主党派省委会和省工商联、有关人民团体、界别委员、专家学者等参加;也可邀请市县政协参加,开展联动督办。
(五)督办活动可进行新闻宣传报道,扩大社会影响。
第八条 提案委员会对未按期办复的重点提案,要及时催办;对确需跨年度办理的重点提案,要视情组织跟踪督办。
第九条 提案委员会适时组织开展对重点提案及办理工作的评价,评价结果作为评选表扬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本办法经省政协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