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协概况 / 规章制度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协概况 / 规章制度
发布日期:2023-08-01 14:37 来源: 本站原创

( 2019年5月5日政协江苏省第十二届委员会第十九次主席会议通过,2022年11月4日政协江苏省第十二届委员会第67次主席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更好发挥提案在履行人民政协职能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推动提案工作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江苏省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苏政协发〔2019〕3号)和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苏办发〔2012〕49号)精神,结合我省政协提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提案质量和提案办理质量评价工作坚持以中共二十大精神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重要思想,着力提升提案质量和提案办理质量,积极担负起“落实下去”“凝聚起来”的政治责任。

  第三条 提案质量和提案办理质量评价工作实行定性与定量评价相结合的办法,坚持实事求是、客观有效和科学合理原则。

  第四条 提案质量评价和提案办理质量评价每年度集中进行一次。

  根据省政协年度重点工作安排,提案委员会对省政协年度重点督办提案、重点摘编提案及其他与省委省政府当年中心工作关联度较强、委员关注度较高、涉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热点提案的提案质量、办理质量进行评价。

  省政协提案委员会还应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部分提案质量评价对象,提案者自荐的提案可以作为提案质量评价的对象,主要承办部门推荐的提案可以作为提案办理质量评价对象。

  各民主党派省委和省工商联、政协专门委员会集体提案在评价对象中应占一定比例。

  第五条 提案质量评价的主要内容:

  (一)提案是否坚持正确政治立场,是否与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决策部署要求相一致。

  (二)提案选题是否围绕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实际问题以及爱国统一战线的重大问题;

  (三)提案是否在深入调研基础上提出、掌握情况全面客观;

  (四)提案分析问题是否条理清晰、逻辑严密;

  (五)提案建议是否符合客观实际,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前瞻性和较强的针对性、可操作性,能够有利于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有利于促进解决实际问题。

  第六条 提案办理质量评价的主要内容:

  (一)提案交办是否准确,主办、会办单位办理责任分工是否合理;

  (二)办理工作是否制度健全、程序规范;

  (三)办理答复是否实事求是、针对性强;

  (四)办理过程是否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与提案者进行充分沟通协商;

  (五)提案核心关切、主要建议采纳落实情况;

  (六)提案办理是否及时,是否取得阶段性成效,是否建立健全跟进办理机制。

  第七条 省政协提案委员会组织有关方面研究制定客观、科学、可操作的相关评价指标体系,作为评价的主要标准。评价指标体系根据工作实际适时进行修订。

  第八条 省政协提案委员会牵头成立省政协提案质量和提案办理质量评价工作组,成员由提案委员会负责人,省委、省政府督查室负责人,各民主党派省委和省工商联相关负责人,部分省政协委员等组成,负责年度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

  省政协提案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评价的协调服务工作。

  第九条 评价工作组确定年度进行质量评价的提案,选定参加评价人员,监督评价工作过程,汇总评价结果并形成评价报告提交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审定。

  第十条 评价工作由评价人员承担。参加评价人员包括:省政协各专门委员会部分组成人员、省政协专家咨询委员会部分委员、各民主党派省委和省工商联及有关人民团体相关成员、相关承办单位和有关方面代表等,评价人员组成应相对稳定。

  第十一条 评价工作主要通过审阅提案原文和办理答复件、开展相关调查视察、召开评审会议、发放调查问卷和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提案质量和提案办理质量评价满分为100分,经无记名投票打分后,获得的总分与参加打分的人数相除后的得分,即为质量评价得分,根据得分情况分别确定对应的等级。

  提案质量评价得分在85分以上的为优秀,75分—84分的为良好,74分以下的为一般。提案办理质量评价得分在85分以上的为优秀,75分—84分的为良好,60分—74分的为合格,59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评价报告按规定程序报批后,由提案委员会办公室及时向提案者和提案承办单位通报,并以适当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十三条 提案质量评价结果为优秀的,该提案作为年度好提案并参与优秀提案评选。提案办理质量评价为优秀的,作为评选先进承办单位的重要条件;办理质量评价为不合格的,提案委员会根据评价结果向承办单位提出建议。

  第十四条 省政协提案委员会及有关部门应加强提案工作的培训,积极引导政协各参加单位和承办部门重视评价结果的分析和运用,充分发挥高质量提案的示范带动作用;在实施政协委员履职考核和承办单位相关工作考核中,积极运用评价结果,持续推进提案工作高质量发展。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

  

                                                                  政协江苏省委员会

                                                                   2022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