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29日政协江苏省第十二届委员会第六十二次主席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做好省政协宁外委员履职服务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新时代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中共江苏省委关于新时代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实施意见》及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重要思想,全面落实中央政协工作会议精神和省委工作要求,不断提升宁外委员履职服务工作水平,更好发挥宁外委员作用。
二、省政协办公厅负责宁外委员履职服务的统筹协调工作,各设区市政协负责住当地省政协委员日常履职服务工作,港澳台侨(外事)委员会负责港澳地区省政协委员日常履职服务工作。
三、省政协组织开展履职活动应注重吸收宁外委员参加,综合运用网络议政、远程协商等多种形式为宁外委员履职提供便利。
四、组织服务好省政协领导到设区市开展视察考察调研或参加其他活动期间走访看望住当地省政协委员活动。
五、省政协各专门委员会要密切与本委员会宁外委员的联系、沟通,积极为宁外委员参加相关履职活动创造条件、提供方便。
六、省政协办公厅提供经费支持,按照宁外委员实际人数及有关标准,每年向设区市政协拨付宁外委员履职活动经费。设区市政协统筹用好省政协办公厅拨付的宁外委员履职活动经费,确保专款专用。
七、委托各设区市政协主席为住当地省政协委员履职活动召集人,负责加强与住当地省政协委员的联系和沟通,组织住当地省政协委员开展履职活动。
八、委托各设区市政协一位副秘书长或分管委员联络工作的机关负责同志为住当地省政协委员履职活动联络员。负责协助召集人落实省政协的有关会议、文件精神和工作部署;协助召集人加强与住当地省政协委员的联系和沟通,做好住当地省政协委员参加各项履职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统计本年度住当地省政协委员参加有关履职活动情况,并汇总报送省政协办公厅。
九、各设区市政协按照省政协的工作部署组织住当地省政协委员开展履职活动,并纳入年度整体工作计划,保证履职活动经常化、制度化。
十、各设区市政协原则上每届内组织住当地省政协委员开展两次省内异地视察,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就地视察。组织住当地省政协委员参加或列席当地政协组织的有关会议、视察、考察、调研、读书学习、协商议事、座谈、联谊等履职活动。
十一、每年年底,各设区市政协应将住当地省政协委员日常履职服务工作情况总结及当年开展的异地视察、就地视察报告,以书面形式报送省政协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