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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03-31 18:57 来源: 本站原创

(2021年3月26日政协江苏省第十二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中共十九届四中全会和中央、省委政协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推进省政协协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更好发挥人民政协专门协商机构在省域治理体系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协商工作规则》、相关政策和规定,结合省政协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制度设计。政协协商促进广泛团结、推进多党合作、实践人民民主、着力凝聚共识,是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在政协共商发展大计的重要平台,是实质性的、建设性的、植根中国社会土壤的重要民主形式。 

  第三条  省政协协商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重要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紧扣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把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作为巩固共同思想政治基础的主轴,把服务扛起新使命、开启新征程作为工作主线,健全发扬民主和增进团结相互贯通、建言资政和凝聚共识双向发力的程序机制,把政协协商工作制度优势转化为服务省域治理的效能,为担负起“争当表率、争做示范、走在前列”新使命、谱写“强富美高”现代化建设新篇章贡献智慧力量。 

  第四条  省政协协商工作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把握政协性质定位,确保正确政治方向;坚持以宪法法律和政协章程为依据,遵守纪律,注重内外有别;坚持服务省委、省政府工作大局,做到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助推决策优化和决策落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履职尽责,把促进民生改善、增进人民福祉作为着力重点,做到协商于民、协商为民;坚持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贯彻民主集中制,弘扬“团结—批评—团结”优良传统,求同存异、聚同化异,广泛凝心聚力。 

第二章  协商内容 

  第五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草案,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财政预决算报告草案、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重要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等。 

  第六条  国家大政方针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情况,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中的重要问题,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中的重要问题等。 

  第七条  民生工作和社会治理重点难点问题,包括就业、教育、社保、医疗、住房、养老、环保、公共安全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民生问题,社会治理及公共事务决策中的重要问题。 

  第八条  围绕国家宪法、法律以及地方性法规的实施、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情况等,以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进行协商式监督。 

  第九条  发挥我国新型政党制度优势,促进政党关系、民族关系、宗教关系、阶层关系、海内外同胞关系和谐,各党派参加人民政协工作的共同性事务,政协内部各界别委员之间的协商等重要事务。 

  第十条  省委、省政府及有关部门按一定程序提交的议题。 

  第十一条  其他需要协商的事项。 

第三章  协商形式 

  第十二条  全体会议。每年举行1次,听取和学习讨论省委书记在会议开幕式上的讲话,听取和审议政协常委会工作报告和提案工作情况报告、列席省人大全体会议,协商讨论安排依照会议议程和日程进行。 

  第十三条  专题议政性常务委员会会议。按照省政协年度协商计划执行,每年举行2次,相关专门委员会承办,有关议题联合民主党派省委、省工商联共同承办,办公厅、研究室配合。 

  第十四条  主席专题协商会。按照省政协年度协商计划执行,每年召开2次,相关专门委员会承办,有关议题联合民主党派省委、省工商联共同承办,办公厅配合。 

  第十五条  发展·民生专题协商座谈会。按照省政协年度协商计划执行,每年召开4次,相关专门委员会承办,有关议题联合民主党派省委、省工商联共同承办,办公厅配合。 

  第十六条  政企协商座谈会。按照省政协年度协商计划执行,每年召开1次,由经济委员会承办,有关议题联合民主党派省委、省工商联共同承办,办公厅、研究室配合。 

  第十七条  远程协商会。在省政协机关设主会场,在市县政协设分会场,参会人员通过场内发言与场外网络视频连线方式参与协商讨论,相关专门委员会承办,有关议题联合民主党派省委、省工商联共同承办,办公厅配合。 

  第十八条  提案办理协商。在提案的立案、交办、经办、督办、反馈各环节,提案者、提案承办单位、政协组织及有关方面沟通协商,增进共识,并结合其他协商活动推动提案办理。 

  第十九条  专家协商会。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举行,针对有关重大问题开展小范围深度协商,相关专门委员会承办、办公厅配合。 

  第二十条  界别协商。以界别、专门委员会为依托,包括界别内协商、界别间协商以及界别委员同党政有关部门、界别群众的协商。形式主要有全体会议期间举行的界别小组会议、界别联组会议,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各界别根据需要组织相应的协商座谈会。 

  第二十一条  对口协商。各专门委员会按照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委员同党政有关部门座谈协商。 

  第二十二条  网络主题议政。各专门委员会按照年度工作计划或根据工作需要,在掌上履职平台开设主题议政群,组织委员协商议政。 

  第二十三条  谈心谈话交流。落实中共中央、省委相关部署和省政协党组工作安排、围绕社会关注的重要问题,省政协党组成员和党员委员同党外委员谈心谈话交流,沟通情况、交流思想、加强引导。 

  第二十四条  联动协商。发挥人民政协制度整体优势,对涉及全省和市县相关领域工作的重要问题,省市县政协开展联动协商,每年至少组织2次。 

  第二十五条  研究搭建民主党派在政协开展协商的平台,做好政协协商同政党协商有关活动在协商议题、时间等方面的衔接工作。发挥人民团体及其界别委员的作用,组织人民团体参与政协协商、视察、调研等活动。 

  第二十六条  建好用好界别“有事好商量”协商议事室,围绕老百姓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开展协商。 

第四章  协商程序 

  第二十七条  制定协商计划。上一年第四季度,面向全体省政协委员、专门委员会、党派团体、工商联、市县政协以及党政有关部门、新闻媒体等征集协商选题建议。在此基础上研究提出年度协商议题安排,起草形成年度协商计划草案,按程序报批后,由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联合发文组织实施。年度协商计划中应安排一定比例的民主监督议题。 

  第二十八条  开展调查研究。坚持不调研不协商,重要调研活动由省政协主席、副主席带队。根据议题需要,组织同党政部门、党派团体、市县政协、专家学者等的联合调研。综合运用集中调研与分组调研、网络调研与实地调研、座谈交流与个别了解、定向调研与随机走访、典型剖析与抽样分析相结合等方式进行,对有关重点协商议题持续跟进调研。调研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主持起草调研计划、召开内部讨论会,形成成绩清单、问题清单、建议清单,起草调研报告。做好同协商工作的衔接,把调研成果转化为开展协商的背景资料或会议发言。推进委员自主申报调研。 

  第二十九条  做好协商准备。精心制定协商方案,分解任务,明确责任,拟定时间、地点、议程等事项,提前通知参加人员。视情召开协调会,研究解决筹备过程中的问题。细化议题设置。收集整理议题所涉及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等背景材料、有关部门提供的书面材料、委员或专家发言材料等,视情提前印发参阅。在充分准备基础上,依照相关程序,做好各项协商活动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三十条  全体会议邀请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领导出席开幕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同时邀请参加闭幕会),邀请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听取委员大会发言,邀请省委、省政府分管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委员界别联组会议、听取意见建议。开展界别协商,组织分组讨论。履行审议报批程序后,通过体现大会共识和成果的政治决议。邀请省有关部门和人民团体负责同志列席,邀请住苏全国政协委员、县(市、区)政协主席和海外特邀代表人士等列席。 

  第三十一条  专题议政性常务委员会会议邀请省委或省政府分管领导到会通报情况、听取委员发言,视情进行现场互动交流。组织委员进行分组讨论,举行大会发言,提出意见建议。与会党政部门同志介绍相关情况、进行互动发言。不是常委的机关领导班子成员、各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和省委统战部负责同志等列席,根据需要邀请有关政协委员和市县政协负责人列席。 

  第三十二条  主席专题协商会邀请省委或省政府分管领导到会通报情况、听取委员建议,邀请党政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与委员互动交流。安排委员作口头发言。主席会议成员,副秘书长,机关领导班子成员,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和专职副主任,有关委员参加。 

  第三十三条  发展·民生专题协商座谈会由省政协主席主持,分管副主席介绍调研及网络议政情况。邀请省委或省政府分管领导参加,听取委员发言并作回应讲话。会议一般采取远程协商方式召开。邀请党政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与委员互动交流。根据需要邀请有关专家学者参加。 

  第三十四条  政企协商座谈会由省政协主席主持,邀请省政府主要领导出席并讲话,邀请企业家代表发言,省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与企业家互动交流。 

  第三十五条  远程协商会由省政协主席主持,分管副主席、秘书长和相关副秘书长、专门委员会负责同志出席,安排部分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基层群众通过视频连线方式发言,提出意见建议。视情邀请省委或省政府分管领导及党政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听取意见、互动回应。 

  第三十六条  提案办理协商注重全过程推进。在交办环节,严格落实责任。在办理环节,承办单位通过电话联系、座谈调研、登门走访等方式,就提案的主要内容、建议的吸收情况与提案者交换意见。在督办环节,通过组织协商座谈、实地考察、专题调研、民主监督等形式进行跟踪督促。向省委、省政府领导书面摘报重点提案,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领办重点提案,省政协主席会议和省政协主席、副主席,以及专门委员会督办重点提案。 

  第三十七条  专家协商会根据需要分别由主席会议成员或专门委员会负责同志主持,政协相关界别专家参加,视情邀请不是委员的相关专家和部门有关同志参加,注重发挥政协专家咨询委员会作用。协商研究议题牵头人介绍情况,与会人员深入讨论,完善研究成果并在协商中推动成果转化为工作措施。 

  第三十八条  界别协商围绕涉及界别及相关领域的共同性问题进行,有关副主席、专委会负责同志和界别委员代表出席,邀请党政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到会听取意见、参与讨论。 

  第三十九条  对口协商由各专门委员会与对口联系的党政有关部门沟通交流后确定议题,组织相关委员参加,协商中注重把知情明政、建言资政同通报情况、解疑释惑、汇聚共识结合起来。 

  第四十条  网络主题议政鼓励委员积极参与,可以与其他协商议政活动并行举办,主席会议成员和相关专门委员会负责同志参与其中,加强引导、鼓励讨论,增强主题议政实效。 

  第四十一条  谈心谈话交流要寓思想政治引领于团结民主之中。交流对象以所联系界别的党外委员为主,包括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各族各界人士代表等。谈心活动可以结合参加各类会议、视察考察调研等进行,不拘形式,不拘主题。 

  第四十二条  省市县政协开展联动协商,可以围绕一个议题专门组织,也可以配合专题议政性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专题协商会等重点协商活动予以安排。注重把联合开展调研、民主监督等同联动协商结合起来。可以在相关市县政协设分会场,组织各级政协委员参与协商。 

  第四十三条  界别“有事好商量”协商议事主要由本界别政协委员、界别群众代表以及与议题相关的其他人员参加,也可视情邀请党政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专家学者等参与。协商议事会议由界别召集人组织和主持。 

  第四十四条  在相关协商活动中,探索以委员自主报名,邀请议题相关方、利益相关方代表和有关专家,或在协商事项相关的领域、区域的一定范围基层界别群众中随机抽选等方式确定参加人员。相关议题考虑邀请看法不尽相同的人员参加。可以邀请市县政协负责人、市县政协委员、各界人士代表等旁听相关协商会议。 

  第四十五条  促进成果转化运用。协商工作结束后及时形成报告,集中反映会议在建言资政、凝聚共识上的成果,按程序审批后报省委、省政府并送有关部门。针对性、可行性强的意见建议可以提案、社情民意信息等形式向有关部门反映。探索以界别或专门委员会集体提案、大会发言、社情民意信息等方式转化重要协商建言成果。对协商互动中有共鸣、有承诺的事项,加强对接联系,了解办理进展。办公厅和专门委员会主动与党政有关部门建立联系、沟通信息,跟踪了解协商成果的采纳情况。加强同党政督查部门的联系,研究进一步改进成果运用工作的举措。办公厅建立相关部门采纳落实建言建议情况台账,及时向建议主要提出人员反馈。 

第五章  协商原则 

  第四十六条  紧扣主题。聚焦协商议题,抓住问题实质,摆事实、讲对策,简明扼要,力戒空话套话、照本宣科,不作一般性工作汇报。 

  第四十七条  平等议事。充分发扬民主,平等探讨问题,坦率交换意见,不打棍子、不扣帽子、不抓辫子,以诚待人、相互尊重,不居高临下、强加于人。 

  第四十八条  互动交流。把发言、提问、回应、讨论作为重要环节和方式,贯穿协商全过程,促进交流有来有往、讨论不断深入,更好深化认识、增进共识。 

  第四十九条  体谅包容。坚持一致性和多样性统一,反映多数人共同意愿,照顾少数人合理要求,海纳百川、集思广益,尽可能从不同认识看法和利益诉求中寻求最大公约数。 

  第五十条  有效表达。坚持发言时间和发言效果相统一,讲真话、讲短话,在规定时间内有未尽意见或交流互动后看法还不尽一致的,可以提交书面发言或通过其他方式深化协商沟通。 

第六章  组织领导 

  第五十一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对政协工作的全面领导,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中共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在省委领导下,省政协党组要在政协协商工作中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严格执行重大问题请示报告制度,年度协商计划、重要协商会议活动等及时向省委请示,执行落实情况及时向省委报告。 

  第五十二条  主席会议研究解决协商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推动加强协商工作制度建设,以落实年度协商计划为重点组织实施好各项协商工作。 

  第五十三条  政协委员自觉强化作为人民政协制度参与者、实践者、推动者的责任担当,树立协商理念,遵守协商规则,共同推进协商工作。支持委员加强思想理论武装和业务学习,参加专业性培训,在参与协商工作实践中经受教育和锤炼,增强政治把握能力、调查研究能力、联系群众能力、合作共事能力,真正做到“懂政协、会协商、善议政,守纪律、讲规矩、重品行”,实现思想上的共同进步和践行制度能力上的共同提升。 

  第五十四条  加强协商平台建设,为各党派、各团体、各民族、各阶层、各界人士在政协协商议政创造条件。专门委员会在专门协商机构中发挥基础性作用,做好服务协商的搭台工作。省政协机关认真做好组织协调工作,为开展协商工作提供服务保障。 

  第五十五条  加强与时代和任务相适应的协商文化建设,深化科学理论指导,组织开展协商文化交流研究和学习培训等,增强协商意识,弘扬协商精神,更好促进政协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 

  第五十六条  加大对协商工作的宣传力度,通过报刊杂志、广播电视、政协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掌上履职平台等,宣传政协协商民主的生动实践,展现委员协商履职风采,扩大政协协商民主的社会影响,营造全社会广泛关注、大力支持政协协商工作的良好氛围。 

  第五十七条  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和省委《具体办法》精神,以及政协有关规定,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厉行勤俭节约,确保协商工作务实高效。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规则自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