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江苏省政协大会发言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江苏省委员会全体会议工作规则》《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江苏省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参照全国政协做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大会发言是省政协参加单位、政协委员和政协专门委员会在全体会议和常委会会议期间履行职能,发挥政协专门协商机构作用的一种重要形式,是省政协参加单位和政协委员的一项重要民主权利。
第三条 大会发言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重要思想,落实中央、省委对政协工作的要求,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发扬民主和增进团结相互贯通、建言资政和凝聚共识双向发力。
第四条 大会发言要聚焦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紧扣“争当表率、争做示范、走在前列”目标任务,围绕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实际问题,建言资政、凝心聚力,促进党委政府科学决策有效施策,为开启现代化建设新征程、谱写“强富美高”新江苏建设新篇章贡献智慧和力量。
第五条 发挥政协作为实行新型政党制度重要政治形式和组织形式作用,为各民主党派以本党派名义通过大会发言发表意见、提出建议提供保障。
第六条 坚持“不抓辫子、不扣帽子、不打棍子”的方针。省政协依法依章程维护各参加单位和政协委员发表意见建议的权利。
第二章 大会发言的提出和基本要求
第七条 大会发言的提出方式
(一)省政协各参加单位可以本党派、团体、界别名义提出。
(二)省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可以本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
(三)委员可以个人名义或若干人联名方式提出。
(四)住设区市省政协委员联系小组可以小组名义提出。
(五)可邀请市县政协委员或以市县政协名义提出。
第八条 大会发言的基本要求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事业,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遵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遵守政协章程,保守国家秘密。
(二)坚持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努力做到观点鲜明、言之有物,注重运用数据、事例等阐明观点,分析问题深入透彻,建议务实可行。引用资料和数据应准确,并注明出处。
(三)直入主题、言简意赅、层次分明。大会口头发言语言宜生动、有感染力。
(四)委员联名提出的大会发言,由发起者作为第一发言人,签名列于首位。以界别、委员联系小组名义提出的大会发言,须由召集人签名;以政协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的大会发言,须由政协专门委员会负责人签发,并加盖公章;以党派、团体名义提出的大会发言,须由该组织负责人签发,并加盖公章。
(五)大会发言分为口头发言和书面发言。每份口头发言材料一般不超过1400字;每份书面发言材料不超过2500字。
第九条 大会发言内容不能涉及以下情形:
(一)泄露党和国家秘密的。
(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禁止的。
(三)对其所在组织、单位有关组织事宜和人事安排有意见的。
(四)进入司法诉讼或者行政复议、仲裁程序,尚未结案的。
(五)为本人或亲属解决个人问题的。
(六)宣传、推介作品、产品的。
(七)指名举报的。
(八)纪检、监察机关或审判、检察机关正在审理的违纪违法问题的。
(九)其他不宜作为大会发言的情形。
第十条 对不符合大会发言基本要求的稿件,及时退提交人或有关单位,作调整修改或撤稿处理。
第十一条 提交大会发言的委员、有关单位和大会发言组工作人员不得就未公开的发言稿内容接受记者采访,不得擅自向无关人员披露相关信息。
第三章 大会口头发言的遴选
第十二条 全体会议期间一般安排一至两次口头发言,安排委员个人或委员代表党派、团体、界别、政协专门委员会和住设区市省政协委员联系小组发言。常委会会议期间一般安排一至两次口头发言,安排常委个人或常委代表党派、团体、界别、政协专门委员会和住设区市省政协委员联系小组发言,也可视情安排不是常委的委员发言。不是常委的设区市政协主席或政协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可代表所在地委员联系小组或专门委员会发言。
第十三条 大会发言组对收到的大会发言材料进行阅稿,按照“质量第一、党派优先、统筹兼顾”的原则提出大会口头发言建议名单。
第十四条 大会口头发言的遴选程序
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在责任编辑、大会发言组组长、大会分管副秘书长三级阅稿基础上,由会议秘书处或秘书长会议研究决定。其程序为:
(一)大会发言组收到大会发言稿后,确定阅稿责任人,提出阅稿意见,说明推荐理由,必要时应征求相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
(二)大会发言组召开会议初步遴选口头发言稿件,报会议秘书处或秘书长会议审议。
(三)会议秘书处或秘书长会议集体研究确定口头发言稿件。
第十五条 党派、团体、界别、政协专门委员会和住设区市省政协委员联系小组大会口头发言的遴选
(一)全体会议和学习贯彻中共中央、省委重要会议精神的常委会会议期间,安排各民主党派省委、省工商联、无党派人士界作大会口头发言。
(二)专题议政性常委会会议期间,综合考虑会议主题、分专题设置、集体发言与个人发言比例等因素,视情安排民主党派省委、省工商联、无党派人士界作大会口头发言。
(三)根据各团体、界别、政协专门委员会和住设区市省政协委员联系小组提出的发言材料质量和会议的总体情况,决定是否安排大会口头发言。
(四)党派、团体、界别、政协专门委员会和住设区市省政协委员联系小组申请作大会口头发言时,应同时提出大会发言宣读人。
第十六条 委员个人大会口头发言的遴选
(一)自愿报名。
(二)质量第一,不搞特殊照顾。
(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未作过大会口头发言的委员。
(四)两人及以上联名发言的,应事先提出大会发言宣读人。
第四章 大会发言的成果转化
第十七条 对大会发言中反映的重要情况、提出的重要意见和建议,采取以下形式报送、处理:
(一)向省委、省政府有关领导同志报送政协大会发言汇编。
(二)大会发言中的重要内容,视情转送省有关部门单位。
(三)转化为提案。
(四)转化为社情民意信息。
(五)以委员宣讲团、委员讲堂等形式深化运用。
(六)在相关媒体上刊载。
第五章 大会发言工作机构
第十八条 全体会议之前两个月成立大会发言组,由编辑、校对、编务等人员组成,其人选由人事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统一调配,会议期间在会议秘书处、会议召开之前在秘书长会议领导下负责大会发言工作。学习贯彻中共中央、省委重要会议精神的常委会会议大会发言工作,由省政协办公厅指定有关处室负责。专题议政性常委会会议大会发言工作,由承办常委会会议的有关专门委员会办公室牵头组织。
第十九条 大会发言组工作人员要保持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把好政治关和政策关。要尊重政协参加单位和政协委员表达自己观点和保持自己语言风格的权利。
第二十条 大会发言组的职责
(一)起草大会发言工作实施方案。
(二)向省政协参加单位、政协专门委员会和省有关部门征集大会发言参考选题。
(三)发出大会发言征稿通知,征集大会发言稿件。
(四)协调各民主党派省委、省工商联、无党派人士、有关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住设区市省政协委员联系小组和市县政协的大会发言。
(五)收阅和编辑大会发言材料。
(六)遴选大会口头发言,向会议秘书处或秘书长会议提出大会口头发言建议名单,落实发言人。
(七)做好大会口头发言现场组织服务工作。
(八)配合会议有关工作机构,做好发言材料文档发布、网络直播、新闻报道等工作。
(九)承担大会发言成果转化工作。
(十)做好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由省政协办公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