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鼓励先进,根据《政协江苏省委员会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条例》(苏政协发〔2018〕27号)和《政协江苏省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的意见》(苏政协发〔2018〕2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评选表扬活动由省政协研究室组织实施,每年开展一次,评选统计周期一般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二章 评选项目、范围与名额
第三条 评选表扬项目:
(一)优秀社情民意信息;
(二)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先进单位(以下简称“先进单位”),设一二三等奖;
(三)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先进个人(以下简称“先进个人”)。
第四条 评选范围:
(一)优秀社情民意信息评选范围包括:省政协《社情民意》采用及报送全国政协办公厅的社情民意信息。
(二)先进单位评选范围包括:各民主党派省委、省工商联,省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各设区市政协,各信息联系点。
(三)先进个人评选范围包括:全省政协系统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者。
第五条 名额分配:
(一)优秀社情民意信息一般不超过当年度省政协采用及报送全国政协办公厅社情民意信息总数的10%。
(二)获一等奖的先进单位不超过所有信息报送单位的10%;获二等奖的先进单位不超过所有信息报送单位的15%;获三等奖的先进单位不超过所有信息报送单位的20%。
(三)先进个人由先进单位推荐,获一等奖的先进单位推荐1—3名先进个人;获二等奖的先进单位推荐1—2名先进个人;获三等奖的先进单位推荐1名先进个人。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六条 评选表扬的优秀社情民意信息、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优秀社情民意信息条件:
1.选题紧扣党政中心工作、关注群众生产生活实际问题。
2.反映情况真实,分析问题有一定高度和深度,建议意见具体务实,有较强的针对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
3.对党政领导机关决策施策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对有关部门工作改进起到积极推动作用。
(二)先进单位条件:
1.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协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部署要求,组织领导有力,制度健全规范,措施具体有效,工作成绩明显。
2.坚持围绕中心、服务群众,积极反映民意、汇聚民智。
(三)先进个人条件: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开拓创新,具有较好的专业素养和较强的工作能力,信息工作业绩突出。
第四章 评选规则
第七条 省政协对各信息报送单位信息来稿的报送、采用、批示、反馈等情况进行量化计分,每季度进行通报,年末根据稿件采用情况、年度积分排名等综合考虑进行评选表扬。
(一)优秀社情民意信息,根据信息质量、采用情况、领导批示、成果转化等择优评选。
(二)先进单位按照年度得分排名评选,总分由基础得分、采用得分、加分和减分合计产生。
1.基础得分。各信息报送单位来稿每篇计0.1分,每月得分最高不超过2分。信息内容要求事实准确、重点突出、逻辑清晰、行文规范,原则上不少于800字。明显不符合要求的不计入基础得分,并作退回处理。
2.采用得分。被省政协采用、报送全国政协办公厅的,每篇计1分。被省政协《社情民意》采用,报送省委、省政府领导的,每篇计5分;转送省有关部门的,每篇计3分。
3.加分。在信息采用基础上,有下列情形的,相应加分。
(1)被全国政协办公厅单篇采用的,每篇加20分;综合主要采用的,每篇加10分;综合其他采用的,每篇加5分;转送部门的,每篇加5分;《每日社情》采用的,每篇加2分。
(2)被党和国家领导批示的,每篇加30分;被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批示的,每篇加15分;被其他省领导批示的,每篇加10分。同一篇信息同时被多位领导批示的,按最高标准计分,不重复计分。得到省有关部门书面反馈的,每篇加5分。
(3)承担省政协重要社情民意信息采集工作并取得成果的,主要承担单位每项加10分,其他承担单位每项加5分。
(4)除基础得分以外,所有综合用稿,主要采用者得全部既定分值(包括采用得分和加分),次要采用者得既定分值的30%。
(5)一个评选周期报送信息30篇以上,采用率每高出平均采用率1个百分点加2分,最高加10分。
4.减分。如有直接套用其他类别文稿、故意重复报送等情况,一经查实按次扣2分;如有抄袭或信息明显失实的,一经查实按次扣10分,情节严重的取消当年评选资格。
(三)先进个人由先进单位根据评选条件推荐产生。
第五章 评选程序
第八条 评选表扬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逐级审核、层层把关。
(一)成立组织。成立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评选表扬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评选工作的组织领导。具体工作由省政协研究室社情民意处承担。
(二)初步评选。社情民意处根据评选规则,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先进单位和优秀社情民意信息初评名单,报领导小组审核。
(三)报名推荐。各先进单位根据评选要求推荐先进个人,由社情民意处对推荐人员的资格、事迹材料等进行审查后报领导小组审核。
(四)名单公示。将拟表扬名单在江苏省政协门户网站公示。
(五)报批审定。根据公示情况,形成表扬建议名单,提请省政协主席会议审议决定。
(六)表扬奖励。省政协办公厅以文件形式通报表扬优秀社情民意信息、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并颁发荣誉证书;在《江苏政协》、江苏省政协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刊发表扬通知和名单。
第六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省政协研究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政协办公厅
2020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