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有事好商量,众人的事情由众人商量,是人民民主的真谛”的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全国政协关于推动政协协商与基层协商有效衔接的部署和《中共江苏省委关于新时代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实施意见》《政协江苏省委员会关于建好用好“有事好商量”协商议事室 促进政协协商同社会治理相结合的指导意见》要求,进一步推动“有事好商量”协商议事工作常态长效、双向发力,充分发挥政协专门协商机构作用,更好助发展、惠民生、聚共识、促和谐,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推进“有事好商量”协商议事工作,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必须坚持服务群众,真正让群众参与进来、为群众排忧解难,做到协商于民、协商为民;必须坚持双向发力,更好建言资政、凝聚共识;必须坚持开放共享,融协商议事室、委员工作室、社情民意信息联系点功能于一体;必须坚持注重实效,做到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必须坚持因地制宜,尊重群众首创精神,鼓励基层探索创新。
第二章 组织体系
第三条 省及各设区市政协成立指导组,按照党委部署要求,加强对“有事好商量”协商议事室建设与运行的指导,把好政治方向、发展方向,确保运行有序、务实有效。
第四条 县(市、区)政协是乡镇(街道)、园区和行政村(社区)“有事好商量”协商议事室建设与运行的责任主体,要把推进“有事好商量”协商议事工作作为发挥政协专门协商机构作用的有效抓手,严格执行重大问题向党委请示报告制度,制定协商计划,完善协商机制,抓好组织实施,并为“有事好商量”协商议事活动提供必要保障。
第五条 以乡镇(街道)、园区为单位建立政协工作委员会或委员履职小组等政协工作联络机制,原则上由担任政协委员的乡镇(街道)、园区党委(党工委)副书记兼任政协工作委员会主任或委员履职小组召集人。将县(市、区)政协委员全部编入各协商议事室,邀请住当地全国、省、市政协委员参加相关协商议事活动,确保每个协商议事室都有政协委员联系。
第六条 乡镇(街道)、园区和企事业单位“有事好商量”协商议事室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并接受县(市、区)政协指导。其中,国家级园区“有事好商量”协商议事室接受设区市政协或县(市、区)政协指导。行政村(社区)“有事好商量”协商议事室在行政村(社区)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并接受乡镇(街道)政协工作委员会或委员履职小组指导。
第七条 乡镇(街道)、园区“有事好商量”协商议事活动由政协工作委员会主任或委员履职小组召集人组织并主持。行政村(社区)、企事业单位“有事好商量”协商议事活动可分别由行政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或联系该行政村(社区)的政协委员和企事业单位党组织负责人、工会负责人或联系该单位的政协委员组织并主持。
第八条 界别“有事好商量”协商议事室在本级政协党组领导下开展工作,协商议事活动由界别召集人组织并主持。
第三章 协商主体
第九条 充分考虑议题类型、涉及范围、复杂程度和参与对象的广泛性、代表性,参与“有事好商量”协商议事活动人员应包括政协委员、基层群众、利益相关方和有关方面代表人士,可邀请党政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乡贤、专家学者等参加。每次协商议事会议参加人数根据情况而定,利益相关方代表要占一定比例。
第十条 参加协商议事人员通过单位推荐、联名推荐、自荐等方式产生,必要时报同级党组织审核。与协商议题相关的其他人员,由同级党组织确定,也可通过政协邀请相关人员参加。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园区和行政村(社区)等可建立协商议事会议。
界别“有事好商量”协商议事室,委员人数多的,可分组开展;委员人数少的,可由几个界别联合开展。
第四章 协商内容
第十一条 协商内容要契合党政所需、群众所盼、政协所能,聚焦党政关注的要事、民生改善的实事、社会治理的难事,主要是党委政府重要政策措施和重点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公共事务、公众利益、公益事业,群众反映强烈、迫切要求解决的民生问题和实际困难,以及当地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有关内容。
第五章 协商程序
第十二条 确定协商议题。采取党政点题、委员荐题、群众出题、网格筛题等方式多渠道征集议题。在广泛征求意见、反复比选基础上,确定切口小、针对性强、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议题。
(一)乡镇(街道)、园区“有事好商量”协商议事室协商议题,由同级党组织审定并报设区市或县(市、区)政协备案。
(二)行政村(社区)、企事业单位“有事好商量”协商议事室协商议题,一般由同级党组织审定,必要时报上一级党组织审定,并报所在乡镇(街道)、园区政协工作委员会或委员履职小组备案。
(三)界别“有事好商量”协商议事室协商议题,由界别召集人和所联系专委会商议后,报本级政协党组或主席会议审定。
第十三条 开展协商调研。坚持不调研不协商,围绕协商议题,组织委员及相关人员深入一线察实情、深入群众听民声、深入研讨出真知,摸清政策规定、摸清实际情况、摸清意见建议。对协商议题中的敏感问题、多年积累的难题等,主动向党委政府报告相关情况,提前与相关部门研究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第十四条 组织协商讨论。坚持规范有序、简便易行、互动交流、民主集中,按照审定的议题、规定的协商主体深入开展协商议事。
(一)通过政协网站、委员履职APP、委员微信群和政务公开栏、征求意见书等多种方式,向与协商议题相关的各类人员提前通报协商内容和相关信息。
(二)坚持开门协商、开放协商,通过“请进来、走出去、联起来”等方式开展会场协商、广场协商、工厂协商、农场协商和网络协商等,形成会上会下广纳群言、线上线下广泛讨论的生动局面。
(三)协商中,坚持求同存异、聚同化异,突出互动交流,鼓励道实情、讲真话、建诤言,做到真诚协商、平等协商、有序协商。
(四)协商后及时汇总整理协商意见建议,以协商建议、纪要或其他形式向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报送协商议事成果。
第十五条 转化协商成果。建立健全协商议事成果采纳、落实、反馈机制,推动协商议事成果转化为党委政府决策、民生实事项目、改进社会治理等方面的内容。
(一)对需要落实的事项,积极协助基层党委政府组织实施,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二)对协商过程中群众反映的全局性情况、苗头性问题、建设性意见、可操作建议,可通过政协提案、社情民意信息等及时向上反映。
(三)对协商建议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政协可通过组织委员开展民主监督、调研视察、民主评议等形式跟踪办理情况,推动协商成果落到实处。
第十六条 广泛凝聚共识。将凝聚共识贯穿协商议事全过程,在议题设置、程序安排、成果反映等方面都要体现凝聚共识的要求,使协商议事的过程成为增进了解、加深理解、消除误解的过程,成为凝聚共识、化解矛盾、解决问题的过程。
第十七条 重大事项列入年度计划,按规定程序开展协商;应急突发或基层迫切需求事项,可简化程序“一事一议”、及时组织协商。
第六章 协商频次
第十八条 乡镇(街道)、园区“有事好商量”协商议事室每年开展协商议事活动一般2-4次;行政村(社区)、企事业单位、界别“有事好商量”协商议事室每年开展协商议事活动次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工作规则由省政协推进“有事好商量”协商议事工作指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工作规则为指导性意见,各市、县(市、区)政协可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相关细则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