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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9-09-24 08:58 来源: 本站原创

  

  第一条 为规范省政协法律顾问工作,充分发挥法律专业人才作用,进一步提高依法履职、依法办事的能力水平,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办发〔2017〕27 号)精神,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省政协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法学专家、律师和党政机关内部具有较高专业水平、专门从事法律事务的工作人员担任省政协法律顾问。
  第三条 省政协办公厅负责省政协法律顾问的服务和管理,做好聘任、续聘、解聘及离任等相关工作,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省政协办公厅秘书处承担省政协法律顾问办公室职责,负责省政协法律顾问的日常服务联络工作。
  第四条 省政协法律顾问在省政协办公厅统一安排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为省政协履行职能涉及的有关具体事项提供法律意见;
  (二)为省政协制定重要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提供法律意见;
  (三)为省政协形成的建议案、视察调研报告中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意见;
  (四)为省政协接待和处理涉法来信来访提供法律意见;
  (五)为省政协提供法律咨询,参与处理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
  (六)参与省政协组织的有关法律知识学习的授课;
  (七)办理省政协交办的其他涉法事务。
  第五条 省政协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中国共产党党员;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党政机关内部工作人员近 3 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
  (三)法学专家应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法律实践等领域具有较大影响和丰富经验,律师应具有 5 年以上执业经验和较强的专业能力,党政机关内部工作人员应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专门从事法律事务 2 年以上;
  (四)严格遵纪守法,未受过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处分;
  (五)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较强的服务政协履职能力;
  (六)其他需要具备的条件。
  第六条 省政协法律顾问在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法律意见;
  (二)获得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资料、文件和其他必需的工作条件;
  (三)应邀列席省政协相关会议,参与有关课题或重要事项调研等;
  (四)获得相应的工作补贴;
  (五)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省政协法律顾问在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期间承担下列义务:
  (一)认真履职尽责,全面、及时、准确提供法律服务;
  (二)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漏在法律服务过程中获知的党和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
  (三)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者他人牟取利益;
  (四)不得以省政协法律顾问身份从事商业活动以及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
  (五)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省政协法律顾问人选由省有关单位和行业协会推荐,省政协办公厅汇总名单并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提出建议人选,报省政协领导同志审定后,以省政协名义发文公布。
  第九条 省政协法律顾问实行聘任制,每届聘期 3 年,根据工作需要且符合本规则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续聘,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十条 省政协法律顾问在聘任期内不再符合本规则第五条规定条件,或者不承担本规则第七条规定义务,不适宜继续担任省政协法律顾问的,省政协办公厅应当及时报省政协同意予以解聘。
  第十一条 省政协法律顾问在聘任期内申请离任的,由省政协办公厅报省政协批准。
  第十二条 省政协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应当出具书面法律意见,并对提供的法律意见负责;提供口头法律意见的,事后应当及时形成书面法律意见,交省政协办公厅秘书处存档。
  第十三条 省政协法律顾问与所承办的业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或有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回避情形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第十四条 省政协办公厅秘书处做好以下日常服务联络工作:
  (一)协助做好省政协法律顾问的聘任、续聘、解聘及离任等相关工作;
  (二)根据法律顾问的特长,统筹安排省政协法律顾问为省政协提供法律服务;
  (三)组织省政协法律顾问参加相关会议,通过召开座谈会、专题咨询会等形式和途径,征询省政协法律顾问的意见和建议;
  (四)对省政协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汇总审核后报省政协;
  (五)做好协助法律顾问履行职责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 省政协法律顾问工作所需经费纳入省政协年度财政预算,由办公厅行政处负责管理,专项用于开展省政协法律顾问各项工作的支出。所有经费开支严格执行有关财务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政协办公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