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年 9 月 12 日政协江苏省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主席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江苏省委员会委员视察考察工作条例》《政协江苏省委员会关于加强和改进调研工作提高调研质量的实施办法》精神,进一步改进作风,科学、规范地组织好省政协视察考察调研,提高视察考察调研工作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政协视察考察调研指办公厅、各专门委员会、各界别组织省政协委员开展的视察考察调研活动。
第三条 视察考察调研要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和省委《具体办法》精神,严格执行省政协党组制定的具体措施,坚持少而精、注重实效和质量的原则,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第四条 省政协年度视察考察调研安排,由主席会议审定后,以办公厅文件形式印发实施。办公厅负责对年度视察考察调研计划及实施进行统筹协调,确保视察考察调研对本年度协商议题的全覆盖,避免选题重叠,避免时间、地点过于集中。
第五条 每年第四季度,省政协办公厅、研究室和各专门委员会、各界别就视察考察调研课题征求有关党政部门、各民主党派省委、省工商联、人民团体、设区市政协和政协委员等各方面意见,汇总提出下一年度视察考察调研计划安排建议,经秘书长办公会议和秘书长会议讨论通过后,报主席会议审定。
第六条 省政协每年组织委员集中视察 2 次左右;各专门委员会每年组织视察考察调研活动一般 3-5 项,其中至少安排一项民主监督性项目或以自我教育为主旨的党外委员专题视察项目,赴省外考察调研原则上不超过 1 次。各界别每年组织视察考察调研活动一般 1-2 项,主要在宁内进行。委托各设区市政协组织开展的宁外委员视察考察,省内异地视察考察每届 2 次,就地视察考察每年 1 次。
第七条 一项视察考察调研,原则上安排在 1-2 个设区市进行,确有必要时,一般不超过 3 个设区市,重点协商议题调研可适当增加。每项视察考察调研一般一次性完成,确因需要也可分阶段或分批次进行。同一时间段不安排两个及以上团组到同一设区市开展活动。
第八条 省政协组织的集中视察,委员人数一般不超过20 人;各专门委员会、界别组织的调研考察,成员一般在 10人左右(不含调研考察地委员)。省有关部门人员、专家学者人数不超过成员总数的 20%,工作人员人数不超过成员总数的 20%。省政协领导参加视察考察调研,秘书和随行记者不计入工作人员。
第九条 视察考察调研活动,中共党员委员和党员工作人员人数在 3 人以上、时间在 5 天以上的,设立临时党支部。
第十条 视察考察调研开始前,可商请有关部门提供书面介绍材料。如需召开会议听取有关部门介绍情况,邀请到会部门一般不超过 3 个。
第十一条 各专门委员会因工作需要委托设区市政协开展协同调研,一项调研委托设区市不超过 3 个。
第十二条 视察考察调研活动要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明确调研提纲、时间地点、日程安排、人员构成、成果体现方式等,经专门委员会负责同志或界别召集人、分工联系的副秘书长、秘书长审核后,报省政协领导审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由省政协办公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