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5月2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江苏省第七届委员会第二十次主席会议通过,1998年6月26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江苏省第八届委员会第五次主席会议修订,2005年7月13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江苏省第九届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主席会议修订,2018年12月28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江苏省第十二届委员会第十二次主席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江苏省委员会秘书长会议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政协江苏省委员会设秘书长一人,设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秘书长会议,在主席会议领导下进行工作。秘书长主持秘书长会议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秘书长由政协江苏省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副秘书长的任免,根据秘书长提议,由政协江苏省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三条 政协江苏省委员会秘书长参加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集体领导,协调各专门委员会并领导省政协机关工作。
第四条 秘书长会议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为依据,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为省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做好服务。
第五条 秘书长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中国共产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学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人民政协理论,学习经济社会发展等有关知识;研究部署学习工作,组织集体学习。
(二)对参加省政协的各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各人民团体共同关心的问题进行协商讨论,向主席会议、常务委员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协助主席、副主席组织实施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的决定和决议,听取有关工作情况报告。
(四)负责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和根据需要召开的各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各族各界人士的代表参加的协商座谈会等重要会议活动的准备和服务工作。
(五)审议提交主席会议的各项文件及以政协江苏省委员会办公厅名义发出的重要文件。
(六)协商讨论政协江苏省委员会、各民主党派省委和省工商联机关共同事务和重要活动安排。
(七)调查研究市县政协工作情况,就加强和改进政协工作,向主席会议和常务委员会提出建议。
(八)加强同省有关部门、各民主党派省委、省工商联、有关人民团体、市县政协的联系与协作。
(九)为政协江苏省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和委员履行职责服务。
(十)向主席会议提出专门委员会委员人选建议。
(十一)完成主席、副主席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秘书长会议一般每月举行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集。会议的日期、议题由秘书长决定。秘书长会议集体学习和听取有关工作情况报告列入秘书长会议议题。会议由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召集并主持。
第七条 秘书长会议协商讨论问题,应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各种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除临时召集的会议外,秘书长会议议题一般应当提前通知。与会人员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对讨论的议题提出意见。
第九条 机关党组和机关领导班子成员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秘书长会议。可根据会议内容,邀请未担任省政协副秘书长的各民主党派省委、省工商联负责人列席秘书长会议。
第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召开秘书长办公会议。秘书长办公会议由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召集并主持,驻会副秘书长、机关党组和机关领导班子成员出席。会议议题由秘书长决定。根据会议议题,有关部门负责人可列席会议。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学习有关文件,研究办理主席、副主席交办的工作事项,研究提交秘书长会议审议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协调和处理机关各部门的工作关系,讨论和决定机关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秘书长会议、秘书长办公会议协商讨论问题,应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各种意见和建议,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作出决定;会议决定的事项,一般由组成人员按工作分工负责具体组织落实;不驻会的副秘书长参加秘书长会议的集体领导,主要负责与各自党派和工商联的联系,并承担会议商定的任务。
第十二条 秘书长会议和秘书长办公会议均须作记录,并根据需要编印会议纪要报送主席、副主席,印发秘书长、副秘书长,机关党组和机关领导班子成员、各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及有关人员。会议纪要由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签发。
第十三条 本工作规则经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