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政协办发〔2018〕105 号)
(2018 年 12 月 25 日省政协秘书长办公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表扬先进、促进工作,根据《政协江苏省委员会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条例》(苏政协发〔2018〕27号)、《政协江苏省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的意见》(苏政协发〔2018〕28 号)的有关精神,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评选表扬活动,由省政协办公厅根据各信息报送单位工作情况,每年开展一次,评选统计周期一般为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第三条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评选表扬的项目:
(一)优秀社情民意信息;
(二)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先进单位;
(三)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先进个人。
第四条 优秀社情民意信息从省政协《社情民意》采用及报送全国政协办公厅的稿件中评选产生,名额不超过报送总数的 20%。优秀社情民意信息选题应紧扣党政中心工作、关注群众生产生活实际问题,对党政领导机关决策有重要参考价值,对相关工作产生积极推动作用;得到省领导批示或被全国政协办公厅采用,产生积极社会影响。
第五条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先进单位从全体报送单位信息工作部门中产生,包括:各民主党派省委、省工商联,省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各设区市政协,省政协办公厅反映社情民意信息联系点。评选条件为:信息工作有领导负责,有专职人员;制度健全、规范,报送及时、迅速;工作成效明显。先进单位名额不超过报送单位总数的 30%,适度向民主党派和基层政协倾斜。
第六条 省政协办公厅每季度以书面形式通报各信息报送单位所报送信息的来稿数量、采用篇数等情况。先进单位的评选,遵循质量优先原则,根据报送单位来稿采用情况计分,并按总分排名。计分方法如下:
(一)被省政协《社情民意》采用,报送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的,每篇计 5 分;转送省党政有关部门的,每篇计 2 分。
(二)被省政协报送全国政协办公厅的,每篇计 1 分;被全国政协办公厅单篇采用每篇加 10 分,其他形式采用的每篇加 5 分。
(三)被党和国家领导批示的社情民意信息,每篇加10 分;被省领导批示的社情民意信息,每篇加 5 分。
(四)一个评选周期内来稿 30 篇以上,采用率每高出平均采用率 1 个百分点加 2 分,最高加 10 分。
(五)报送抄袭或失实信息稿件的,一经查实取消当年评选资格。
第七条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先进个人评选条件为:
对信息工作态度积极、认真负责、严谨细致,工作有思路、有举措、有创新,业绩突出。
第八条 省政协研究室依据本办法,提出优秀社情民意信息和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建议名单,报省政协主席会议审定。
第九条 省政协办公厅以文件形式通报表扬优秀社情民意信息、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并颁发证书;在相关媒体刊发表扬通知和获奖名单。
第十条 本办法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由省政协研究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