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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11-12 16:01 来源: 本站原创

  (2005年7月13日政协江苏省第九届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主席会议通过,2017年6月20日政协江苏省第十一届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主席会议修订,2018年10月18日政协江苏省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九次主席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政协江苏省委员会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条例》(政全委发〔2018〕22号)和政协江苏省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是人民政协重要的经常性、基础性工作,是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重要方式,是社会舆情汇集和分析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助推党委、政府科学民主决策的重要形式。 

  第三条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是政协江苏省委员会各参加单位、各专门委员会、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成员及无党派人士、市县政协等,围绕国家大政方针和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以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中的重要问题,人民群众关心的实际问题,通过政协内部适当方式,向全国政协办公厅和省委、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围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广泛汇集、反映社情民意,为推动高质量发展走在前列、建设“强富美高”新江苏贡献智慧和力量。 

  第五条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着力体现政协优势和统一战线特色;坚持以人为本,真情服务群众;坚持问题导向,深入调查研究,力求真实准确、讲求时效。 

  第六条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是政协委员的重要职责。政协委员要密切联系群众,重点联系本界别群众,深入了解民情,充分体察民意,广泛集中民智,积极反映社情民意信息。政协委员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纳入履职统计范围。 

  第七条 做好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是省政协办公厅、研究室、各专门委员会和各界别的一项重要任务。注重在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专题协商会议、发展·民生专题协商座谈会、政企协商座谈会、界别协商、对口协商等协商议政活动,以及视察、调研、专题民主监督、提案、大会发言、团结联谊等工作中,收集、整理政协委员反映的重要情况和意见建议。 

  建立信息特邀委员制度。省政协办公厅聘请若干委员为信息特邀委员。 

  省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办公室要积极做好社情民意信息的收集、整理、报送工作。 

  第八条 为各民主党派省委、省工商联、无党派人士和各界别反映社情民意信息提供服务,加强与有关人民团体的联系,充分发挥他们在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第九条 主动接受全国政协办公厅对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的指导。加强与各市县政协的联系,做好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的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 

  省政协办公厅根据需要,在县(市、区)政协建立若干反映社情民意信息联系点。 

  第十条 维护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成员及无党派人士依照宪法法律和政协章程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的民主权利。 

  第十一条 省政协研究室负责社情民意信息的收集、编辑、报送、反馈,以及有关组织、协调、服务、保密的具体工作。 

  主办《社情民意》简报。简报根据内容采取普报和专报两种方式,报送省委、省政府、省政协领导同志;涉及全国性的意见和建议,报送全国政协办公厅。 

  第十二条 建立完善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的汇集整理、分析研判、跟踪反馈、定期通报、宣传转化等工作机制,拓展信息来源,提高信息质量,提升履职实效。 

  第十三条 建立专门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网络,为各民主党派省委、省工商联和各设区市政协,以及反映社情民意信息联系点等,提供畅通、安全、快捷的传递渠道。 

  第十四条 重视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加强信息工作人员的政治和业务培训,为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适时召开全省政协系统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会议、信息联系点座谈会等,总结经验、交流情况、推动工作。 

  第十五条 定期评选、表扬优秀社情民意信息、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主席会议通过后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