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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03-13 09:35 来源: 本站原创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和中共江苏省委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精神,推进提案办理协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办理协商办法》(政全委发〔201519号)和《中共江苏省委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苏发〔20162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提案办理协商是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重要形式,是提案者、提案承办单位、政协组织及有关方面为增进共识、推动提案办理开展的协商活动。提案办理协商应突出提案者和提案承办单位的主体地位,更好地发挥协商民主重要渠道作用,成为党和政府科学民主决策的重要环节。政协组织要做好协商计划、组织、协调、督促、服务工作,推动提案办理协商广泛多层制度化开展。 

  二、提案办理协商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高质量、讲求实效的提案工作方针,坚持民主协商、平等议事、求同存异、体谅包容的协商原则,坚持以增强办理实效为目标、以创新协商形式为手段、以完善协商机制为保障的工作方法。 

  三、提案办理协商贯穿于提案工作全过程,内容包括提案选题协商、提案审查协商、提案交办协商、重点提案遴选协商、提案经办协商、重点提案督办协商、成果转化协商等,主要采取咨询通报、实地调研、联合视察、专题座谈、重点督办、网络议政、评估评议等形式进行。 

  四、提案选题协商。注重提高提案选题针对性,加大专门委员会和界别提交提案的力度,增加集体提案比重。提案选题应围绕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重点问题,在广泛知情明政和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省政协邀请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定期通报情况;省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各界别加强提案选题前期调研和咨询协商,为委员运用提案履行职能提供便利、创造条件;省政协提案委员会向社会公开征集提案线索,召开各民主党派省委和省工商联、有关人民团体提案工作座谈会,就提案选题方向、涉及领域、工作难点等进行交流协商,共同做好提案提出的统筹工作。 

  五、提案审查协商。省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省政协提案委员会(提案审查委员会)与省有关部门组成提案审查组,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初步审查。在充分讨论与协商的基础上提出是否立案的建议,对需要修改、并案、不予立案的提案,加强与提案者沟通,开展协商,达成共识。省政协提案委员会(提案审查委员会)向省政协全体会议报告提案初步审查情况。省政协全体会议闭会后,省政协提案委员会对省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初步审查的提案进行复审,复审报告提请省政协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并予以公布。省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收到的提案,由省政协提案委员会按标准和程序及时审查立案。 

  六、提案交办协商。建立党委、政府和政协联合交办提案机制,共同召开提案交办会,落实提案承办单位。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提案委员会根据职能分工,按照归口管理的原则,分别做好落实提案办理责任的协商。省政协提案委员会加强与党委和政府部门的沟通协调,推动承办单位积极主动承接提案交办工作,确保提案交办对口、分办合理。提案交办环节设置交办、改办、再交办程序,供有关各方充分协商,提高提案交办的准确性。 

  七、重点提案遴选协商。重点提案遴选坚持多方推荐和多层协商。各民主党派省委和省工商联、有关人民团体以各自提案为主推荐;省政协各专门委员会根据本委员会所涉及的专业领域推荐;各承办单位从本单位承办的提案中推荐。省政协提案委员会组织召开省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各民主党派省委和省工商联、有关人民团体、主要承办单位相关负责人座谈会,对各方面推荐的重点提案进行协商,研究确定重点提案。重点提案经省政协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审定,以《重点提案摘编》报送省委、省政府领导,重点提案目录抄送提案者和有关单位。 

  八、提案经办协商。建立健全提案者、政协提案委员会、承办单位有效沟通协商机制。承办单位要把与提案者的沟通协商作为提案办理的必经环节,做到先协商再办理、先协商再答复,通过电话联系、网络互动、面谈交流、座谈调研等方式,就提案建议可行性、办理方案、办理结果等与提案者充分交换意见。提案主办单位要加强与提案会办单位的沟通协商,统筹协调提案经办工作,提案办理复文应体现各方意见。提案者应积极参与提案办理协商,及时反馈提案办理意见。承办单位要主动对接政协开展的协商活动,通报情况,提供材料,协助调研。对反映问题比较集中、办理难度大的提案,省政协提案委员会商请省委督查室和省政府督查室,组织相关提案的提案者及有关方面代表,采取联合走访、共同调研、集中座谈等形式与承办单位开展协商,拓宽办理思路,提升办理成效。 

  九、重点提案督办协商。省政协提案委员会会商省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和政协各参加单位,提出省政协主席会议和主席、副主席及专门委员会督办重点提案选题,书面征求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意见后,报省政协主席会议审定。省政协组织重点提案督办协商活动,邀请提案者、承办单位负责同志、有关省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人士代表参加,督办协商成果形成重点提案督办纪要,并报送省委、省政府领导。对建议落实具有长期性、复杂性和反复性的重点提案,省政协每年有针对性地实行跟踪督办协商,促进提案办理协商成果转化。省政协主席会议和主席、副主席督办重点提案由省政协办公厅和提案委员会做好统筹协调工作,省政协专门委员会督办重点提案由专门委员会组织实施。 

  十、成果转化协商。承办单位要努力将提案办理协商取得的共识体现在决策之中、转化为工作举措,提案办理成效及时向提案者通报。高度重视提案者对提案办理的反馈意见,对存在不同意见的,承办单位要重新研究,并在一个月内与提案者再次沟通协商,必要时做进一步答复;对经协商仍存有较大分歧的,省政协提案委员会会同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进一步协调,并通过适当方式向有关方面反映情况。注重提案办理协商与对口协商、专题协商、界别协商的有机衔接,将提案办理协商成果充分运用到视察报告、调研报告、建议案中,提高协商成效。 

  十一、督促检查。把提案办理工作纳入政府年度督查计划和绩效考核体系。承办单位在当年办理任务完成后及时向交办机关报告办理情况,办理情况报告应包括:1.本单位所承办提案集中反映的问题及意见建议;2.本单位办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具体做法和经验体会;3.重点提案的办理情况;4.提案建议被采纳落实的情况;5.提案建议未能采纳的原因;6.与提案者联系沟通和开展提案办理协商的情况;7.提案答复意见公开的情况。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提案委员会联合对提案办理情况开展督促检查。提案承办单位开展提案办理协商的情况,作为评选提案承办先进单位的重要依据。委员参与提案办理协商活动情况,计入委员履职档案。积极推进提案内容与办理复文同步公开。有序开展提案办理社会评议活动。 

  十二、组织领导。政协组织和承办单位要高度重视、积极推动提案办理协商,真正做到工作上有部署、措施上有要求、组织上有依托、物质上有保障。省政协定期对优秀提案进行表彰。省政协主席会议定期听取提案工作情况汇报,研究提案工作,协商督办重点提案。省政协领导带队视察、调研和走访提案承办重点单位,出席提案办理协商会。省政协常委会向全体会议报告提案工作情况。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要加强对提案办理工作的协调,省政府办公厅每年向省政协常委会议通报提案办理情况,支持政协组织对承办单位提案办理情况开展民主评议。承办单位要把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纳入全年工作整体布局,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和改善对提案办理协商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政协组织要加强提案办理协商的理论研究和经验交流,并把政协提案工作理论知识列入政协委员、政协系统干部学习培训的重要内容。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丰富宣传形式,加大宣传力度,积极营造全社会广泛关注、各界人士积极参与和支持开展提案办理协商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