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机关日常管理,严格执行考勤和请假制度,更好地调动机关工作人员的积极性,树立机关良好形象,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以及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机关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考勤规定
1.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准时上下班,自觉做到不迟到、不早退。工作时间要集中精力,认真履职,不得擅离岗位。
2.各处室要明确专人负责对本处室工作人员每天出勤情况进行考勤,处室主要负责人要认真检查并定期进行讲评。
3.各处室要按月填报《考勤统计表》,经处室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后,于下月3日前报人事处。
4.工作人员因病因事及调休等不能出勤的,须按规定办理请假及审批手续,处室在《考勤统计表》上做好记录。
二、请假规定
(一)假期类型
1.年休假
工作年限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工作人员从达到工作年限的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和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假期,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工作人员享受的年休假由所在处室安排当年休完,当年的年休假也可以分开使用;确因工作需要当年无法休完的,经机关分管领导批准可延至次年休完;次年仍未休完的,视为自动放弃,不再补休。
2.病假
请病假超过3天,应出具医院或医疗机构的书面证明。
有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的,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如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上面三种情形之一的,不享受次年的年休假。
当年病假超过半年,不参加当年考核,也不发考核奖。
3.探亲假
凡连续工作满一年的工作人员,与配偶异地居住,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每年可请探亲假30天。与父母异地居住,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待遇。未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20天;如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休探亲假,或者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已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的,每四年(从结婚之日起推算)给假20天,且假期应在规定的探亲假内享受。
按照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探亲假期内如遇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探亲假期不顺延。
学生毕业分配来机关的,见习(试用)期间不享受探亲假。受开除留用处分的,在留用察看期间,不享受探亲待遇。
本规定所称的父母,包括自幼抚养工作人员长大,现在由工作人员供养的亲属,不包括岳父母或公婆。
4.婚假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10天,共13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婚假假期,休息日计入婚假假期。
夫妻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5.产假
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98天的基础上,延长产假30天,共128天。同时,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产假和护理假假期,休息日计入产假假期。
符合计划生育有关规定怀孕3个月内流产的女工作人员,根据医疗单位证明,可给予20至30天的产假;怀孕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的,产假42天;怀孕7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90天。
6.丧假
直系亲属(仅包括父母、配偶和子女)、岳父母或公婆死亡,需料理丧事的,可请丧假3天。丧事在外地料理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7.事假
请事假且未扣发工资的,累计超过5天以上的天数应抵冲当年的休假天数。如当年已休满年休假后又请事假的,累计超过5天以上的事假天数,应抵冲次年的休假天数。如事假天数累计超过20天的,则次年不再享受年休假,且不发当年考核奖。
8.补休或调休
确因工作需要在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安排加班的,处室可安排补休,且补休一般要求在加班当月完成。
参加机关值班的,可在值班后调休半天。
(二)请假程序
1.因事因病或其它原因需请假的,须经所在处室主要负责人同意,超过2天以上的,须报机关分管领导同意。处级干部请假,须报机关分管领导同意。处室主要负责人和副厅以上干部请假,须报秘书长同意。
2.请假人事前须填写《请销假报告单》,事后应及时销假。
本规定适用于编制内工作人员,自2017年6月1日起执行。此前制定的考勤和请假制度规定一律停止执行。如本规定精神与今后国家或省下发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或省有关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规定。
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